在當今這個社會中,燈紅酒綠的生活很容易讓人迷失自我,在生活中就會有很多這樣鮮活的例子,比如出軌,婚外情,小三,二奶這些名詞充斥在我們的生活中,破壞了多少美滿的家庭,又讓多少人追悔莫及,愛人在身邊的時候不知道珍惜,離婚協議到手的時候才開始后悔
簽署離婚協議以后可以要求變更嗎
市民張先生與宋女士2006年結婚,結婚后生育了一個兒子,婚后第二年二人還在中山區(qū)解放路購買了一套面積180平方米的住房,房證名是張先生的。幾年前,張先生辭去公職下海經商,但生意非常不順,投到股市中的錢也連連虧損。宋女士總是抱怨張先生不該一時沖動丟掉本來穩(wěn)定的工作,張先生剛開始并沒有與妻子太過計較,但時間一長,張先生終于難以忍受,最終兩人鬧到要離婚的程度。在簽訂離婚協議時,張先生感覺自己對不起妻子,于是答應將夫妻房子和家庭的其他財產全部都給宋女士,孩子也隨宋女士生活,張先生每月給付孩子撫養(yǎng)費3000元,直到孩子能夠獨立生活時為止。從這個協議上看,相當于張先生凈身出戶。兩人在離婚協議上簽了字,并到區(qū)婚姻登記處辦理了離婚手續(xù)。
離婚證拿到沒過幾天,張先生就后悔了,他感覺自己凈身出戶有些太吃虧,夫妻兩人的感情又沒有修復的可能,于是找到宋女士要求重新簽訂一份離婚協議,要求宋女士給付房子價值的一半,否則不配合宋女士房子過戶。宋女士當然表示反對,隨即拿著這份離婚協議將張先生告到了法院,要求按照離婚協議內容判決房子歸自己所有,法院支持了宋女士的請求,判決夫妻共同財產住房歸宋女士所有,張先生協助過戶。
廣東律師說,根據法律規(guī)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fā)給離婚證。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fā)生糾紛提起訴訟的,法院應當受理。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法院應當受理。法院審理后,未發(fā)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也就是說,夫妻在離婚時,只要不是在欺詐、脅迫等情況下簽訂的《離婚協議》,內容涉及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子女撫養(yǎng)等內容,應當依法有效,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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