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有婚前的個人財產,遺產贈與只歸一方的財產、醫療費用、誤工費用。夫妻在結婚之前都是會與對方協商婚前的個人財產、婚后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當一方死亡之后的財產,是按照法定繼承順序進行分配的。
一、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有哪些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1、方的婚前財產是指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一方婚前財產可分為以下三類:
1、是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是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
3、是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和婚前個人財產婚后產生的孳息。
4、是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現為另一形態的財產。
婚前財產的界定時間為雙方結婚登記之日,結婚登記前雙方分別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結婚登記日后一方單獨獲得或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特別約定外,作為婚后夫妻共同財產。這樣規定的目的在于簡化財產關系,便于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藥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這種因人身權受到侵害所獲得的損害賠償費用,因其具有嚴格的人身性質,是用于保障受害人生活的基本費用,只能作為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得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例如某男被汽車撞傷,下肢癱瘓,經人民法院判決,獲得10余萬元賠償金,用于醫療、購買輪椅、護理等目的,這些費用直接因身體損傷而發生,也都是直接用于損害的治療和因殘疾而產生的特定消費。因此,該10余萬元賠償金只能歸受害的一方即某男個人所有,其妻不得主張以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遺囑或贈與合同均體現了遺囑人或贈與人強烈的個人意愿,均具有很強的人身性。因此,世界各國立法通常都將婚后一方繼承或受贈與的財產劃歸為夫妻一方所有,如1968年的《蘇俄婚姻和家庭法典》第22條規定:“婚姻期間作為禮物或通過繼承獲得的財產,分別歸各方所有。”我國臺灣地區民法也將夫妻一方婚后受贈和繼承的財產劃歸夫妻一方所有。
20、01年民法典借鑒了國外的立法經驗,將婚后一方所接受的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作為夫妻個人財產,體現了民法典對遺囑人、贈與人意愿的尊重,符合我國民法典和民法典中有關繼承和贈與規定的立法原意,充分保護了夫或妻一方的個人利益,避免夫或妻一方在婚姻生活中失去財產上的獨立人格。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或妻一方日常生活中自己使用的物品,如衣物、鞋帽、化妝品以及其他專用物品等。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這是夫妻個人財產的一個兜底條款,是指法律不宜也難以窮盡的具有人身性質,應當屬于夫妻個人的財產。
在這類離婚財產的分割時,如有轉移、隱藏等違法情況的,當事人一方應積極的向法院說明,法院發現這類違法情況的,對這類違法人員進行處罰。保護這類離婚財產受害人的合法權益,賠償這類人員的實際損失進行辦理。
二、一方個人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的區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三、夫妻一方死亡財產如何分配
夫妻一方死亡,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屬于另一方的分出,其余方可被繼承人繼承,如果遺囑將另一方的財產給了別人,視為無效遺囑。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也就是說,夫妻一方死亡的,并不能以所有的夫妻財產為其遺產,而應當先從家庭財產中認定夫妻共同財產,從中劃出一半為生存一方配偶所有,另一半夫妻共同財產,加上死亡一方的個人財產,即為死亡一方的遺產。
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能否有權處理共同財產遺囑
在世一方沒有權利處理去世一方的財產,不論是在世一方,還是去世一方,在遺囑或者處分財產時,都無權處分夫妻共同財產中屬于對方的部分。
如果去世一方沒遺囑,其遺產按法定繼承進行分割。如果去世一方留有遺囑的,其遺產按遺囑內容分割,遺囑中處分了共同財產中對方財產部分的該部分遺囑無效,但不影響遺囑中其他部分的效力
在世一方如果擅自處理應屬于已去世一方的遺產部分,繼承人可以因自身繼承權受侵害為由提起訴訟。
夫妻一方死亡財產分配是不是以遺囑優先?夫妻一方生前有立下遺囑的話,死了之后則會按照遺囑優先的標準來進行處理。
很多人一想到遺囑,都認為是父母和孩子之間的關系,但是其實夫妻之間也是可以訂立遺囑的,如果在婚姻的存續期間,有一方死亡的,并且在此之前規定了遺囑,那么遺囑是有優先的效力的,先履行遺囑的內容,然后在根據內容分割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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