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逮捕以后可以取保嗎?
被逮捕以后不可以取保,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不能辦理取保候審。
1、如果逮捕后羈押期限屆滿,需要繼續偵查;
2、如果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情形的,應當辦理監視居住,而不是取保候審。
二、執行逮捕的程序是什么
1、對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逮捕證,立即執行。
2、執行逮捕的人員不得少于2人。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并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蓋章)或按手印。被逮捕人拒絕在逮捕證上簽字或按手印的,應在逮捕證上注明。
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請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批準或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作出逮捕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24小時之內進行訊問。對于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立即釋放。立即釋放的,應當發給釋放證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在24小時以內將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所在單位。不便通知的,應將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注明。
4、到異地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到異地執行逮捕時,應攜帶批準逮捕決定書及其副本、逮捕證、介紹信以及被逮捕人犯罪的主要材料等,被逮捕地的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執行。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并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蓋章)或按手印。被逮捕人拒絕在逮捕證上簽字或按手印的,應在逮捕證上注明。
5、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將逮捕變更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
在當代的社會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公安機關主要就是負責案件的偵查,而在這個過程當中公安機關是可以采取一定的刑事強制措施的,比如說最常見的一種就是刑事拘留,而在刑事拘留期間可以申請取保候審,但是如果已經被批準逮捕了,就不能夠申請取保候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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