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不繳社保的法律責任-知乎
用人單位不繳社保的法律責任主要存在于兩個方面:一是行政責任,二是民事責任。
一、行政責任
《社會保險法》第84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23條:
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7條:
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第17條:
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應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除責令其補交所欠款額外,可以按每日加收所欠款額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收入并入社會保險基金。由以上規定可以看出,行政責任主要是罰款以及滯納金,數額雖不算高,但是并不等于你交完罰款之后就可以免責了,這其實是額外的支出。而最大的責任還是民事責任,嚴重的情況,足以導致用人單位破產。
二、民事責任
第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條的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也就是說,單位不繳社會保險又無法補繳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勞動者可以依法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賠償。
第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46條的規定,如果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繳社保為由主動提出辭職的,用人單位仍需要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三,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60條的規定,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也就是說,一旦發生工傷,由于用人單位未繳社保,其工傷賠償依法將由用人單位支付。實踐中,用人單位因為員工工亡賠償幾十萬上百萬的現象,司空見慣。這個責任是非常大的。
以上就是用人單位不為員工繳納社保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了,希望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能有所幫助。
最新:逾期交房、辦證違約怎么辦?高院發布9條審判指引_騰訊新聞
為妥善處理開發商
逾期交房
逾期辦證違約
責任糾紛案件
統一全省法院審理此類案件的
法律適用標準和裁判尺度
提高審判質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結合審判經驗和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指引。
一
【適用案件范圍】
本指引所指的開發商逾期交房、辦證違約責任糾紛是指自然人因購買商品房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或銷售合同后,開發商未能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向購房人交付房屋、辦理房屋產權證,引發的購房人起訴開發商,要求開發商承擔逾期交付房屋和逾期辦證違約責任的糾紛。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與開發商之間因購買商品房逾期交房、辦證發生的糾紛可以參考本指引處理。
二
【商品房交付條件】
開發商向購房人交付的房屋應當經過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已完成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登記。合同約定的交付條件高于該標準的,以合同約定為準;合同約定的交付條件低于該標準的,按該標準認定。
三
【商品房交付與接收】
開發商交付的房屋未完成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登記的,購房人有權拒絕接收。開發商以購房人已接收房屋為由主張不承擔逾期交房違約責任的,不予支持,但購房人明知或應當知道房屋尚未取得竣工驗收備案登記的事實且同意接收房屋的除外。對購房人是否明知或應當知道上述事實的舉證責任,由開發商承擔。
開發商在交付房屋時未依照合同約定向購房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等文件的,購房人有權拒絕接收。購房人接收房屋后又以開發商未能依約提供上述文件為由,要求開發商承擔逾期交房違約責任的,不予支持。
開發商通知購房人接收房屋,購房人有證據證明房屋有明顯質量問題,影響到正常使用的,可以拒絕接收并要求開發商維修。因房屋質量問題導致遲延交付的,開發商應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四
【逾期交房違約金的調整】
合同約定的逾期交房違約金每日標準在已付購房款或房屋總價款的萬分之一至萬分之三(均含本數)范圍內的,開發商主張約定過高請求調整的,原則上不予支持。購房人認為該約定低于其實際損失請求調整并舉證證明的,可按實際損失予以調整。
合同約定的逾期交房違約金每日標準低于萬分之一或高于萬分之三的,當事人請求調整的,可結合合同履行情況、違約方的過錯程度、違約時間的長短、合同的預期利益、雙向義務是否對等、社會經濟發展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酌情調整到日萬分之一至萬分之三的范圍內。對方當事人舉證證明約定的違約金合理,無需調整的除外。
合同約定的逾期交房違約金并非以日為標準計算,而是按購房款固定比例計算的,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對該條款效力進行審查。按固定比例計算違約金數額極低的,可認定為開發商免除或限制自己責任的無效格式條款,逾期交房違約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損失賠償計算方法的規定處理。
合同對逾期交房違約金在約定了按日計算的同時還約定了最高限額的,認定的違約金數額遠超該限額的,按認定的違約金數額確定。
五
【逾期辦證的認定】
開發商在合同約定期限內未向不動產登記機關報送辦理房屋不動產權登記所需的全部資料的,購房人請求開發商承擔逾期辦證違約責任的,應予支持。
因辦理房屋不動產權登記需要購房人配合提供相關資料,購房人拒絕提供或逾期提供導致開發商遲延向不動產登記機關報送的,購房人請求開發商承擔逾期辦證違約責任的,不予支持。
六
【逾期辦證違約金的調整】
開發商交房和辦證均構成逾期時,購房人主張逾期交房違約金和逾期辦證違約金的,應予支持。
合同約定的逾期辦證違約金每日標準在已付購房款或房屋總價款萬分之零點五至萬分之一點五(均含本數)范圍內的,開發商主張約定過高請求調整的,原則上不予支持。購房人認為該約定低于其實際損失請求調整并舉證證明的,可按實際損失予以調整。
合同約定的逾期辦證違約金每日標準低于萬分之零點五或高于萬分之一點五的,當事人請求調整的,可結合合同履行情況、違約方的過錯程度、違約時間的長短、合同的預期利益、雙向義務是否對等、社會經濟發展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酌情調整到日萬分之零點五至萬分之一點五的范圍內。對方當事人舉證證明約定的違約金合理,無需調整的除外。
合同約定的逾期辦證違約金并非以日為標準計算,而是按購房款固定比例計算的,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對該條款效力進行審查。按固定比例計算違約金數額極低的,可認定為開發商免除或限制自己責任的無效格式條款,逾期辦證違約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的規定處理。
合同對逾期辦證違約金在約定了按日計算的同時還約定了最高限額的,認定的違約金數額遠超該限額的,按認定的違約金數額確定。
七
【開發商免責情形】
開發商主張免除逾期交房、辦證的全部或部分違約責任的,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予以支持:
(一)因災害性天氣、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造成逾期交房或辦證;
(二)因履行商品房買賣合同期間國家或地方法律、法規及政策變化造成開發商逾期交房或辦證;
(三)因執行行政命令造成逾期交房或辦證,但行政命令系因開發商原因造成的除外;
(四)因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其他客觀情況導致逾期交房或辦證,或合同中約定的其他免責情形。
開發商因上述免責情形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購房人,以減輕可能給購房人造成的損失。購房人要求開發商承擔未及時通知而造成的擴大損失的,應予支持。
開發商提出逾期交房或辦證免責抗辯的,應當就存在法定或約定的免責事由,且該免責事由與違約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及原因力大小承擔舉證責任。
八
【訴訟時效】
購房人主張逾期交房或辦證違約金的,應當自合同約定的交房或辦證期限屆滿的次日起計算訴訟時效期間。購房人舉證證明存在向開發商提出過交房或辦證請求等訴訟時效中斷情形的,違約金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開發商未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時效抗辯,在二審、再審審理過程中再提出時效抗辯的,不予支持。
九
【適用效力】
本審判指引供全省各級法院在審理開發商逾期交房和逾期辦證違約責任糾紛時參考適用。
法律、司法解釋對本審判指引涉及的相關問題有新規定的,按照新規定處理。
太古觀察:淺談股東未實繳出資的法律后果-知乎
導讀股東出資,是指股東在公司設立或增加資本時,為取得股份或股權,根據公司章程約定與法律規定,向公司履行給付義務的行為。履行出資義務是股東的基本義務之一,出資方式可以是交付財產(貨幣或者可以用貨幣進行估值的非貨幣財產)或者是履行其他的給付義務。
2014年3月起,新《公司法》將注冊資本實繳制改為認繳制,此舉的目的是為了活躍市場經濟,鼓勵大眾積極創業。認繳制不要求股東在公司設立時繳納注冊資本,而是要求股東在公司章程規定的時間內繳納注冊資本,這就達到了降低公司設立門檻的作用。但是這種舉措實質上也讓很多公司在注冊資本上吹破牛皮,很多股東認繳出資數額巨大但卻沒有履行實繳義務,導致后期出現一些系列問題。
公司股東未實繳出資將承擔什么樣的法律后果?《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1.對公司,應承擔其出資義務2011年最高院頒布的《關于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中規定,股東逾期未出資或者未足額出資的,公司或其他股東可以要求其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也就是說,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那么公司其他股東可以直接要求其履行義務,足額繳納認繳數額,并且可以要求其賠償因未履行出資義務而使公司遭受的損失。在司法解釋中也提到,股東未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出資義務的,公司或其他股東請求其繼續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相關案例:(2017)陜0104執1280號西安慶南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慶南公司”)注冊資本為100萬元,其中股東謝暉認繳金額33萬元,實繳3.5萬元。2016年,慶南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謝暉補繳出資29.5萬元。西安市蓮湖區人民法院經審查認定謝暉未全面履行向慶南公司的出資義務,判決謝暉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慶公司履行公司設立時的不足出資計人民幣29萬余元。
2.對其余已出資股東,應承擔違約賠償責任出資義務具有雙重性,在《公司法》中,出資是法定義務,而另一方面,出資也是股東之間的合同義務。如果公司股東未履行其出資義務而導致公司的利益受到損害,根據《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此行為構成對其他已履行實繳出資義務股東的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賠償責任。股東在代表公司起訴未出資股東履行其出資義務時,可以同時要求未出資股東承擔帶有懲罰性的違約賠償責任,違約金歸全體已出資股東共同所有。
相關案例:(2015)錫商終字第00653號焦宙彤與無錫錫山科技創業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錫山科技”)約定雙方共同出資成立無錫阿博華科技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為308萬元,其中焦宙彤出資158萬元,錫山科技出資150萬元。錫山科技在首次出資58萬元之后便停止出資,無錫阿博華科技有限公司多次催促未果,遂將錫山科技訴至法院,要求其履行足額出資義務并承擔未按期出資的違約責任。經審查,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法院判決錫山科技補繳出資92萬元并賠償逾期付款的銀行利息損失。
3.對公司債權人,分情況承擔責任(1)股東未實繳出資導致公司實繳資本達不到最低限額時,公司股東之間視為合伙關系。此時所有股東(包括未實繳出資的股東)對債權人承擔無限責任。
(2)股東未實繳出資導致公司實繳資本達不到注冊資本,但達到法定限額時,就由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認繳出資的股東來對企業法人的債務承擔補充責任。
(3)股東瑕疵出資、抽逃出資的,該股東應在差額范圍、抽逃資金范圍內向債權人承擔清償責任。
相關案例:(2017)豫01民終8100號河南鄭州銀亨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為獨資公司,馬克靜作為唯一自然人股東認繳出資9000萬元,實繳0元。河南鄭州銀亨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無力清償其債務時,法院判定在馬克靜在未實繳出資的范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馬克靜提起上訴后,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在行政責任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60條的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即股東未實繳出資也可能會受到行政處罰。
在公司內部,股東們可以在章程和股東會決議中對股東未實繳出資的責任進行約定。《公司法》第34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據此,公司可在股東未實繳出資時對其股東權利作出合理的限制。另外,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經公司催告繳納后也未在合理期間內繳納的,公司也可以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當然這種解除股東資格的方式只適用于未出資的情況,對于已經部分履行出資義務、未足額出資的股東并不適用。
如果股東未實繳的資本數額巨大,造成的后果嚴重,那么還可能在刑法上構成虛假出資、抽逃資本罪。《刑法》第159條規定:“虛假出資、抽逃資本罪,是指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所有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股東如果作為自然人犯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資本差額的2%-10%作為罰金。當然,本罪需要有主觀方面的故意。如果因過失而造成虛假出資,則不作為犯罪處理。
我們的觀察:作為一名公司股東,履行出資基本義務是其享有分紅等權利的前提,新《公司法》雖然取消了首次出資的限制,但并沒有免除出資人實繳出資的法律義務。我們建議在公司設立時,對注冊資本額度設置一定要慎重嚴謹地考慮。出資的股東應當對出資的法律風險進行充分的認識,并根據公司的產品定位、市場環境、經營規模等多種因素對注冊資本進行科學合理的確定,避免出現相關糾紛。
股東未按規定出資的法律后果-找法網
股東未按規定出資的法律后果
更新時間:2016-09-22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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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
未適當履行出資義務指股東履行出資義務不符合法律規定或者不符合設立協議和公司章程的約定。
未適當履行出資義務主要包括不完全履行、遲延出資、瑕疵給付、出資不實的情況。
1、不完全履行。
股東不按規定的數額足額繳納出資、未交付(未足額交付)實物或者未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情形。2、遲延出資。
也稱逾期出資,它是指股東能夠履行出資義務,但未按照公司章程約定的期限和法定的期限繳納出資或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情形。在公司成立時,股東延遲出資可能導致公司不能成立;在公司成立之后,股東逾期不辦理相關財產權轉移手續可能會產生出資不到位的法律后果。3、出資不實。
是指對非貨幣出資標的物評估不實的情形,是不完全出資的一種特殊形式。評估不實是指公司股東以非貨幣出資時,評估價值明顯高于其實際價格。由于非貨幣出資在價值評估上缺乏明確性和嚴格的標準,因而成為股東出資不實的常用手段。4、瑕疵給付。
是指股東繳付的現物在品質或權利上存在瑕疵的情形,即所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章程約定或國家規定的品質標準,不具有相應的功能或效用,或者所交付的標的物存在著第三人的合法權利,影響公司對標的物的占有、使用和處分。瑕疵給付通常發生于非貨幣出資領域,包括法律瑕疵和自然瑕疵。股東未按規定繳納出資或抽逃出資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1、補足出資、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公司法》第28條第2款、《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3條第1款、第19條第2款規定,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可以要求補足出資,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股東以訴訟時效為由對出資義務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限制
股東權利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6條、第17條的相關規定,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
股東會決議
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
、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該股東請求認定該限制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解除股東資格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7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清償公司債務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3條第2款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5、公司清算時繳足出資的義務,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規定: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第26條和第81條的規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
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6、管理人對債務人的股東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應當要求繳足
對于破產企業的出資人應當出資而沒有繳納或繳納后又抽回的,管理人應向出資人追回。約定的認繳期限未到的,視為繳納期限已到,不受章程中規定的期限限制。《
企業破產
法》第35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聲明:該作品系作者結合法律法規、政府官網及互聯網相關知識整合,如若內容錯誤請通過
【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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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股東逾期繳納出資的法律責任-民商法實務-地平線律師事務所
【公司法】股東逾期繳納出資的法律責任
本文作者:李文科發布時間:2016-07-04
首先說明,本文探討的法律責任僅指股東逾期繳納出資應承擔的
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對公司債權人的民事責任
。
《公司法(2013修訂)》實施后,從注冊資本的角度看,企業分兩類,
一類是適用注冊資本認繳制的企業
,公司股東(發起人)可自由約定其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并記載于公司章程,無需再驗資;另一類是暫時仍實行注冊資本實繳制的企業
,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人等特定行業的公司(詳見《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國發〔2014〕7號)),而對于實行注冊資本認繳制的企業,股東未按期繳納出資、抽逃出資等行為的法律責任發生了重大變化。
一、刑事責任——不再涉嫌虛假出資罪和抽逃出資罪
注冊資本認繳制實行之前,若公司股東
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繳納出資
,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的,將涉嫌《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的“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
。實行注冊資本認繳制后,為了配合該制度的實行,2014年4月24日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解釋》明確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了公司法修改后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虛報注冊資本罪)、第一百五十九條(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對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認繳登記制的公司的適用范圍問題,解釋如下:“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只適用于依法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
也就是說,除了暫時仍實行注冊資本實繳制的特定行業外,其他公司的股東未按規定繳納出資的無需再擔心涉嫌犯罪。二、行政責任——不涉及行政處罰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
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
,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第二百條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和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同《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和第二百條的規定完全一致。
《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注冊資本實繳的
,其股東或者發起人虛假出資,未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第十七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注冊資本實繳的,其股東或者發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單從《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來看,在注冊資本認繳制下,股東未按期繳納出資或者抽逃出資,似乎依然要受到行政處罰。但結合《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從體系解釋的角度可推出適用行政處罰的公司類型為“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注冊資本實繳的”公司,也就是說,行政處罰僅限于依然實行注冊資本實繳制的公司,而不適用于實行注冊資本認繳制的公司
,否則,《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條例》在作出上述規定時無須專門強調“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注冊資本實繳的”
,這種變化和刑事責任的變化是一致的。筆者曾電話咨詢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得到的回復也是不會受到行政處罰,這符合注冊資本認繳制關于減少政府監管、強化市場信用監管和市場主體自身責任的初衷。
三、對外部債權人應承擔民事責任
《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國發〔2014〕7號)明確規定:“公司應當將股東認繳出資額或者發起人
認購股份、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繳納情況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公司股東(發起人)對繳納出資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上述信息一經公示即具有社會公信力,對股東產生約束力。(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期限已到期,股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以下簡稱《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第十九條和二十條已詳細規定了這種情況下股東應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民事責任,在此不再贅述。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期限到期后,股東又通過修改章程延長出資期限的,債權人可通過啟動破產程序使股東未到期的出資義務加速到期
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期限屆滿后,有的股東為了避免公司債權人依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的規定訴請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擬通過修改公司章程、延長出資期限的方式暫時“逃避”應對債權人承擔的補充賠償責任,本文認為,該方法并不可行。
1.股東可通過修改公司章程延長出資期限
不可否認,即使繳納出資的期限已過,對于“出資時間”這一由章程自由約定的事項,仍可通過召開股東會、修改公司章程予以延長。《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十四條即規定:“股東出資額或者發起人認購股份、
出資時間
及方式由公司章程規定。發生變化的,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申請辦理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備案。
”2.延長出資期限并不能暫緩股東對公司債權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只有經過備案后才會具有公信力,外部第三人才知曉股東的出資期限,本文認為,公司債權人如何請求股東承擔何種民事責任,根據公司債務形成于
章程修正案備案之前還是之后而有所區分。
(1)章程修正案備案之前產生的債務,債權人仍有權要求股東在未出資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根據合同法的基本原理,股東未按期繳納出資已經構成了實際違約,這一違約的客觀事實并不會因為股東自行修改公司章程、延長繳納期限而改變,
因為股東之間的約定無法對抗外部第三人
,故,外部債權人原本享有的向股東主張補充賠償責任的權利不可能僅因股東自行修改公司章程而喪失,如此,對外部債權人不公平。因此,本文認為,對于章程修正案備案之前產生的債務,債權人仍有權依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訴請股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2)章程修正案備案之后新產生的債務,起訴時出資期限尚未屆滿,債權人可通過啟動公司破產程序來使股東的出資義務加速到期
這實際上涉及到
股東出資期限未到期,公司債權人能否直接訴請股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的問題。《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前述規定的“未履行”是出資期限屆滿后仍未繳納出資,出資期限未到期,股東不繳納出資合法,并不違法,不屬于“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情形,也就無法直接適用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而實行注冊資本認繳制后,不少出資人將出資期限約定為50年、100年,或者約定為“公司營業期限屆滿時”,亦或者如題所述在出資期限屆滿后又修改章程延長出資期限,導致債權人起訴時股東出資期限尚未屆滿,此時股東是否一定能“躲避”債權人的索賠?債權人是否只能等待股東出資期限屆滿?理論和司法對此有不同認識:一種意見認為,基于股東內部約定不能對抗外部第三人、權利義務對等性的內在性要求、注冊資本維持原則及擔保責任論、救濟成本低且效益高等理由,
債務人公司無法清償到期債務
,而股東又有出資款未到期時,可以通過出資義務加速到期的方式解決債務清償問題,即債權人可以直接向股東主張清償債務。但“公司不能清償到期義務”的認定標準應以公司經過強制執行后仍不足以清償公司債務為準
。(參見李建偉著:《認繳制下股東出資責任加速到期研究》,載于《人民司法(應用)》2015年09期;王曉艷(北京市高級法院)、王艷華(豐臺區法院)著:《認繳制下有限公司股東出資責任加速到期的正當性及其規范重構——兼評<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3條第2款之擴張解釋》,載于“北京審判”微信公眾號平臺)另一種意見認為,如果公司
不能清償單個債權人到期債權,那么其往往也資不抵債,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或者有喪失清償能力可能
。此時按照《企業破產法》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公司已經符合破產條件,所以更應當保障全體債權人的利益
。單個的債權追及訴訟不盡符合《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條的精神。債權人應當申請債務人破產,進入破產程序后再按照《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使股東出資義務加速到期,最終在真正意義上保護全體債權人利益。司法實踐中,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區人民法院(2014)株石法民二初字第243號判決書、安徽亳州中級人民法院(2013)亳民二初字第00060號判決書,均以股東出資未到期判決駁回債權人請求股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2014)普民二(商)初字第5182號民事判決書則認為,在公司負有巨額到期債務時,債權人有權要求公司股東履行出資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已經關注到該問題,2015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商事審判工作中的若干具體問題》明確表態“
傾向于按照后一種意見處理
。所以,在類似訴訟中,法院應當注意向當事人釋明,如債務人公司不能通過融資或其股東自行提前繳納出資以清償債務,債權人有權啟動破產程序。
”也就是說,債權人直接訴請股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可通過啟動破產程序使得股東未到期的出資義務加速到期。當然,與單個債權人直接訴請股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相比,啟動破產在實體上和程序上會更加繁瑣,需要債權人證明公司已經“資不抵債”,可能會給股東一定的“緩沖”時間,但破產程序一旦啟動,股東出資期限尚未屆滿這一“保護殼”也就不復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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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因房存在瑕疵拒收被開發商起訴,法院判決開發公司承擔逾期交房違約責任,如何從法律角度解讀此判決?-知乎
回顧下整個案件再分析
張某是2020年和開發商簽的合同,約定2021年9月30日前交房。開發商果然卡在最后一天,通知他去收房。結果到了現場,張某驗房的時候,發現房子里面有不少小毛病,比如地面不平整、窗框變形、部分電路不通等。
張某當場提出來,說這房子質量不合格啊,不能收。陪同張某驗房的開發商工作人員當場承諾,說一個月內維修完畢,到時候再交房,張某也立刻表示同意。
沒想到事后,開發商就把這事兒拋之腦后,直到1年后,也就是2022年9月才修好房子交房,張某驗完以后,也正常收了房。
在這一年里面,因為這套房子漏水,開發商還被樓下住戶起訴,賠償了3萬元的損失,交了一年的物業費4050元。
開發商認為,當初房子只是存在小問題,張某拒絕收房沒道理,因為他拖延收房,給他們造成了損失,要求賠償違約金5萬余元。
張某則認為,自己不收房是因為房子有質量問題,所以違約的不是自己,而是開發商,反訴開發商承擔逾期交房責任。
一、張某能不能拒絕收房?
在這個案件里,張某說自己不收房是因為房子質量不合格,這個說法正確嗎?
首先來說,《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條里確實規定:“因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但這里規定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的前提里,除了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以外,還必須達到“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程度才可以。
買房子的目的是為了居住,所以要拒絕接受標的,必須達到不能居住的程度,如果只是一些小瑕疵,不影響居住的話是不能買家是不能拒絕收房的。
那么,什么情況算是達到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呢?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只有房子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未經竣工驗收等,影響房屋居住功能的情況下,才能拒絕收房。
除此之外,房子存在一些小問題時,買受人只能要求開發商進行維修,不能拒絕收房。
在這個案件里,張某買的房子是有小問題,但這些小問題通過維修是完全可以解決的,所以他當初拒絕收房是不行的。
二、誰該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六百零八條規定:“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據本法第六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時起由買受人承擔。”所以,如果當時開發商要交房,買家拒絕收房,那之后的風險就要由買家自己承擔。
比如說,物業費就該由張某承擔。
那么,難道張某就該承擔拒不收房的違約責任嗎?
當然不是。
這是因為,在當初驗房時,張某提出房子有問題,不能收房。開發商的工作人員提出,他們可以在一個月內修復完畢,到時候張某再收房,張某當場同意。這屬于雙方對一個對合同履行期限變更的約定,雖然是口頭協議,也是有效的。
而之后開發商并沒有在一個月內交房,而是直到一年后才第二次交房,違反了變更后的協議。
所以,現在屬于開發商逾期交房,而不是張某拒不收房。因此,該由開發商承擔逾期交房的責任。
最終法院駁回了開發商的訴訟請求,判決開發商賠償張某逾期交房違約金46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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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付款的違約金條款怎么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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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
2020-08-19
23: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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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
通常,合同雙方當事人都會約定逾期支付貨款的違約金,不同的合同類型,法律對于違約金的限制規定是不同的。但是很多人對于逾期付款違約金跟延遲履行金傻傻分不清楚,那么如何區分逾期付款違約金與遲延履行金?逾期付款的違約金條款怎么寫?下面法律快車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通常,合同雙方當事人都會約定逾期支付貨款的違約金,不同的合同類型,法律對于違約金的限制規定是不同的。但是很多人對于逾期付款違約金跟延遲履行金傻傻分不清楚,那么如何區分逾期付款違約金與遲延履行金?
逾期付款的違約金條款怎么寫
?下面法律快車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一、如何區分逾期付款違約金與遲延履行金
1、逾期付款違約金是在合同一方當事人存在違約行為的前提下,依據合同法,法院判決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金錢或其他給付。
2、
逾期付款違約金
與價款支付期限關系密切,逾期付款違約金是一方當事人在付款期限屆滿時未履行付款義務的法律后果之一,付款期限決定了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起算點。3、逾
期付款違約金
和遲延履行金之間的區別在于計算標準存在本質的不同,但這也是兩者關系具有緊密聯系的地方。二、逾期付款的違約金條款怎么寫
乙方逾期交貨(包括技術資料)的,
(1)
逾期
在日以內的,每日應按合同總金額的‰向甲方支付違約金;(2)逾期在日以上日以內的,每日應按合同總金額的%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日的,每日應按合同總金額的%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支付并不免除或減輕乙方繼續履行合同的義務。
參考法規:
合同法相關規定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以上就是法律快車小編為大家整理介紹的關于“
逾期付款的違約金條款怎么寫
”等相關法律知識。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如果你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法律快車網。責任編輯:楚雨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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