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逾期未裁決,該怎么辦呢?-知乎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2007)》第四十三條規定,“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2007)》第四十九條又規定,“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庭逾期未裁決,確實屬于違反法定程序。那么,根據上述規定,仲裁庭逾期未裁決,人民法院是否就應當撤銷仲裁裁決呢?
答案是否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2007)》第四十三條,除了規定仲裁審理時限,還規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換言之,法律對于逾期還未裁決的規定有明確的救濟途徑,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讓人民法院來審理,而非等裁決后再以逾期未裁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參考案例.(2019)渝01民特423號】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在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案,仲裁雖逾期作出裁決,但伍爽及宗山公司并未在仲裁裁決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以中止仲裁程序,系當事人對程序權利的處分;現宗山公司又以仲裁逾期裁決為由主張仲裁裁決程序違法,主張撤銷,不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不予支持。”
怠于舉證亦屬違法,妨礙審判應予處罰-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
怠于舉證亦屬違法,妨礙審判應予處罰
發布時間:2021-03-2714:43:55
作者:郝敏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在審理新輝公司與屹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一案中【(2020)最高法知民終862號】,重新認定了案件事實,對深圳市中院的一審判決予以改判,支持了上訴人新輝公司的上訴主張,判決其不構成專利侵權。在對實體案件進行宣判的同時,最高院知識產權法庭也當庭宣讀了對新輝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進行罰款的民事處罰決定,原因是阻礙司法和故意逾期舉證。此案是在技術類案件二審集中管轄后,由最高院知識產權法庭依據知識產權證據規則、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做出的首個罰款決定,對于規范當事人在一審過程中的訴訟行為、提高訴訟效率、維護司法權威具有廣泛的示范效應。
一、阻礙勘驗,挑戰司法權威應受罰
在深圳市中院一審法官為認定是否構成侵權專門到涉嫌侵權設備現場進行調查時,一審被告新輝公司通過遠程作廢設備開機密碼等各種方式,阻礙法官進行現場勘驗,使一審法院無法查清設備技術特征,最終推定其構成侵權。
在專利侵權訴訟中,法院往往需要現場勘驗產品、設備和生產方法等,以查清侵權行為是否存在。新輝公司作為被訴侵權方,不但不配合司法調查,反而以各種手段加以阻撓,給司法人員制造障礙。此種行徑,不但給專利權人維權增加了難度,更是挑戰司法機關權威,妨礙了案情公正審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此案中,新輝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阻礙法院工作人員現場勘驗被訴侵權設備的行為構成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依法應予處罰。
二、逾期舉證,浪費司法資源應受罰
新輝公司收到對其不利的一審判決后,在最高院二審過程中又積極舉證,提交了被訴侵權設備運轉的視頻,顯示其技術特征。由于民訴法的司法解釋規定,超過舉證期限提交的證據,如果與基本事實相關的,法院不能以超期提交為由不予采信。由于該視頻證據確與被訴侵權設備的技術特征這一基本事實有關,因此最高院的二審合議庭在查明事實后,認為確實不構成侵權,對一審判決予以了改判。
新輝公司在二審庭審時演示的視頻,作為關鍵證據在一審時已客觀存在,且與案件的基本事實有關,屬于其在一審過程中完全能夠提交卻故意不提交的證據材料。由于其故意逾期舉證,導致一審法院無法查明案件。新輝公司直至敗訴后才在二審時積極舉證,造成一審訴訟活動司法資源被無端浪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納該證據,或者采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此案中,新輝公司逾期提交證據材料的行為屬于無正當理由故意逾期舉證,妨礙了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擾亂了正常訴訟秩序,應依法受到制裁。
三、提高訴訟效率,維護社會誠信
舉證時限制度是防止證據突襲、保證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逾期提交證據違反了民事訴訟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是怠于行使自身權利的體現,不僅徒增對方當事人訟累,導致攻防平衡的訴訟結構失衡、損害了相對方的程序利益和實體利益,而且浪費司法資源、危及司法秩序,影響裁判的穩定性,帶來了訴訟遲延及訴訟成本的增加,有違訴訟經濟和訴訟效率理念,對程序公正性造成極大破壞。因此,諸多國家的法律如日本民事訴訟法、美國聯邦地區法院民事訴訟規則等,都對舉證妨礙人課以不利后果,以示懲戒。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在二審中除了對實體案件的判決結果重新認定之外,還對阻礙法院勘驗、逾期提交證據的違法行為依法予以懲罰。這種處理方式將產生良好示范效應,今后不僅能夠引導當事人積極配合法院依法進行現場勘驗活動,對及時、有效、準確地查清案件事實發揮出有益作用;而且能夠矯正被訴侵權方在訴訟過程中的消極舉證態度,鼓勵其通過積極舉證方式合法行使抗辯權,使其自覺遵守誠信義務,規范民事訴訟行為,提高訴訟效率,維護司法權威,進而推動社會誠信體系的建設。
(作者系國際關系學院副教授)
責任編輯:知識產權法庭
商業仲裁逾期未裁決的,三個月后,收到延長審判期限的通知,簽署日期或三個月前的日期,仲裁庭程序是否違法,如何救濟-法律快車法律咨詢
女職工懷孕被辭退的,維權方式包括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則可以直接向法院依法提起訴訟。法律依據:女職工懷孕被辭退的,維權方式包括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則可以直接向法院依法提起訴訟。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已于202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5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0日
法釋〔2022〕10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
若干問題的規定
(202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55次會議通過,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行政賠償義務,確保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審理行政賠償案件,實質化解行政賠償爭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行政審判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受案范圍
第一條?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一)不履行法定職責行為;
(二)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行政職責過程中作出的不產生法律效果,但事實上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二條?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二項和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行政職權對其勞動權、相鄰權等合法權益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第三條?賠償請求人不服賠償義務機關下列行為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一)確定賠償方式、項目、數額的行政賠償決定;
(二)不予賠償決定;
(三)逾期不作出賠償決定;
(四)其他有關行政賠償的行為。
第四條?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被確認違法后,賠償請求人可以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第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行政法規、規章或者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侵犯其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賠償訴訟的受案范圍。
二、訴訟當事人
第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一并提起行政賠償訴訟中的當事人地位,按照其在行政訴訟中的地位確定,行政訴訟與行政賠償訴訟當事人不一致的除外。
第七條?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人可以提起行政賠償訴訟,并提供該公民死亡證明、賠償請求人與死亡公民之間的關系證明。
受害的公民死亡,支付受害公民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有權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并、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第八條?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實施侵權行政行為造成損害的,共同侵權行政機關為共同被告。賠償請求人堅持對其中一個或者幾個侵權機關提起行政賠償訴訟,以被起訴的機關為被告,未被起訴的機關追加為第三人。
第九條?原行政行為造成賠償請求人損害,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與原行政行為機關為共同被告。賠償請求人堅持對作出原行政行為機關或者復議機關提起行政賠償訴訟,以被起訴的機關為被告,未被起訴的機關追加為第三人。
第十條?行政機關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行政行為,因據以強制執行的行政行為違法而發生行政賠償訴訟的,申請強制執行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三、證據
第十一條?行政賠償訴訟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人民法院對于原告主張的生產和生活所必需物品的合理損失,應當予以支持;對于原告提出的超出生產和生活所必需的其他貴重物品、現金損失,可以結合案件相關證據予以認定。
第十二條?原告主張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受到身體傷害,被告否認相關損害事實或者損害與違法行政行為存在因果關系的,被告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
四、起訴與受理
第十三條?行政行為未被確認為違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視為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行政行為已被確認為違法,并符合下列條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一)原告具有行政賠償請求資格;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賠償請求和受損害的事實根據;
(四)賠償義務機關已先行處理或者超過法定期限不予處理;
(五)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賠償訴訟的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六)在法律規定的起訴期限內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時未一并提起行政賠償訴訟,人民法院審查認為可能存在行政賠償的,應當告知原告可以一并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原告在第一審庭審終結前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原告在第一審庭審終結后、宣判前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原告在第二審程序或者再審程序中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組織各方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其另行起訴。
第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之日起兩年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行政賠償。賠償義務機關在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未作出賠償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有關規定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第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請求行政賠償的,適用行政訴訟法有關起訴期限的規定。
第十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僅對行政復議決定中的行政賠償部分有異議,自復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行政機關作出有賠償內容的行政復議決定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復議決定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行政行為被有權機關依照法定程序撤銷、變更、確認違法或無效,或者實施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因該行為被生效法律文書或監察機關政務處分確認為瀆職、濫用職權的,屬于本規定所稱的行政行為被確認為違法的情形。
第十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一并提起行政賠償訴訟,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行政訴訟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對一并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裁定不予立案;已經立案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二十條?在涉及行政許可、登記、征收、征用和行政機關對民事爭議所作的裁決的行政案件中,原告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同時,有關當事人申請一并解決相關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審理。
五、審理和判決
第二十一條?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實施違法行政行為,或者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與第三人惡意串通作出的違法行政行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實際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后,對于超出其應當承擔部分,可以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第二十二條?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分別實施違法行政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各個行政機關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分別實施違法行政行為造成同一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其違法行政行為在損害發生和結果中的作用大小,確定各自承擔相應的行政賠償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第二十三條?由于第三人提供虛假材料,導致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違法,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違法行政行為在損害發生和結果中的作用大小,確定行政機關承擔相應的行政賠償責任;行政機關已經盡到審慎審查義務的,不承擔行政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由于第三人行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損害的,應當由第三人依法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第三人賠償不足、無力承擔賠償責任或者下落不明,行政機關又未盡保護、監管、救助等法定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行政機關未盡法定義務在損害發生和結果中的作用大小,確定其承擔相應的行政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由于不可抗力等客觀原因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損害,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拖延履行法定義務導致未能及時止損或者損害擴大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拖延履行法定義務行為在損害發生和結果中的作用大小,確定其承擔相應的行政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造成嚴重后果”:
(一)受害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超過六個月;
(二)受害人經鑒定為輕傷以上或者殘疾;
(三)受害人經診斷、鑒定為精神障礙或者精神殘疾,且與違法行政行為存在關聯;
(四)受害人名譽、榮譽、家庭、職業、教育等方面遭受嚴重損害,且與違法行政行為存在關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后果特別嚴重:
(一)受害人被限制人身自由十年以上;
(二)受害人死亡;
(三)受害人經鑒定為重傷或者殘疾一至四級,且生活不能自理;
(四)受害人經診斷、鑒定為嚴重精神障礙或者精神殘疾一至二級,生活不能自理,且與違法行政行為存在關聯。
第二十七條?違法行政行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損害,不能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發生時該財產的市場價格計算損失。市場價格無法確定,或者該價格不足以彌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損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違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決給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賠償,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應當獲得的安置補償權益。
第二十八條?下列損失屬于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第六項規定的“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一)必要留守職工的工資;
(二)必須繳納的稅款、社會保險費;
(三)應當繳納的水電費、保管費、倉儲費、承包費;
(四)合理的房屋場地租金、設備租金、設備折舊費;
(五)維系停產停業期間運營所需的其他基本開支。
第二十九條?下列損失屬于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第八項規定的“直接損失”:
(一)存款利息、貸款利息、現金利息;
(二)機動車停運期間的營運損失;
(三)通過行政補償程序依法應當獲得的獎勵、補貼等;
(四)對財產造成的其他實際損失。
第三十條?被告有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規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其在違法行政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和賠禮道歉的履行方式,可以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被告以適當的方式履行。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判決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第三十一條?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被告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害的,判決被告限期返還財產、恢復原狀;無法返還財產、恢復原狀的,判決被告限期支付賠償金和相應的利息損失。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可以對行政機關賠償的方式、項目、標準等予以明確,賠償內容確定的,應當作出具有賠償金額等給付內容的判決;行政賠償決定對賠償數額的確定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判決予以變更。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行政賠償請求:
(一)原告主張的損害沒有事實根據的;
(二)原告主張的損害與違法行政行為沒有因果關系的;
(三)原告的損失已經通過行政補償等其他途徑獲得充分救濟的;
(四)原告請求行政賠償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其他情形。
六、其他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發〔1997〕10號)同時廢止。
本規定實施前本院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參考案例
目?錄
1.馬某某訴某區人民政府行政賠償案
2.楊某某訴某區人民政府行政賠償案
3.李某某訴某縣人民政府及縣林業局林業行政賠償案
4.范某某訴某區人民政府強制拆除房屋及行政賠償案
5.易某某訴某區人民政府房屋強拆行政賠償案
6.李某某訴某區人民政府行政賠償案
7.魏某某訴某區人民政府行政賠償案
8.杜某某訴某縣人民政府行政賠償案
9.周某某訴某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拆遷行政賠償案
1
馬某某訴某區人民政府行政賠償案
——不予賠償決定依法屬于行政賠償訴訟受案范圍。
(一)基本案情
馬某某認為某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對其實施限制人身自由并造成損害,向某區人民政府提交行政賠償申請書。某區人民政府作出告知書,告知馬某某其所提供的材料不能證明該區人民政府存在限制其人身自由的違法行為,故該區人民政府不是行政賠償義務機關。馬某某不服向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請求確認某區人民政府在法定時間內未作出賠償決定違法,并賠償損失18萬余元。
(二)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以本案未經確認違法即要求賠償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為由裁定駁回起訴,二審法院則以不予作出賠償決定行為系程序性行為,不對馬某某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為由裁定維持一審裁定。馬某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馬某某就賠償問題向某區人民政府請求先行處理并由某區人民政府作出決定不予賠償的告知書。依據新修訂的國家賠償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賠償請求人對該不予賠償決定告知書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應當對某區人民政府和馬某某之間的行政賠償爭議進行審理。
2
楊某某訴某區人民政府行政賠償案
——當事人對行政強制確認違法及行政賠償同時提起訴訟,即使人民法院分別立案,仍屬于一并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無需等待確認違法判決生效后再另行主張賠償。
(一)基本案情
楊某某一并就某區人民政府行政強制及行政賠償案件向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對于行政強制案件,該院作出一審行政判決確認某區人民政府對楊某某房屋強拆行為違法,二審法院以同一理由維持一審判決。
(二)裁判結果
對于行政賠償案件,一審法院以一審期間由于違法侵害的事實及賠償責任主體未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認,為避免司法程序空轉為由裁定駁回起訴。二審法院認為,雖然二審期間違法侵害的事實及賠償責任主體已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認,楊某某仍可通過向某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賠償或者另行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等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故維持一審裁定。楊某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為了實質化解行政爭議,依據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行政賠償申請人在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請求行政賠償的,人民法院在確認行政行為違法的同時,應當依法對行政賠償請求一并作出實體裁判。本案一、二審法院裁定駁回楊某某對某區人民政府要求行政賠償的起訴,屬于變相剝奪了當事人一并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合法權利。
3
李某某訴某縣人民政府及縣林業局林業行政賠償案
——由于第三人提供虛假材料,導致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違法,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違法行政行為在損害發生和結果中的作用大小,確定行政機關承擔相應的行政賠償責任。
(一)基本案情
李某某與袁某婚后與村民干某等人簽訂《土地承包合同》并辦理公證,承包干某等人山地共82畝并種植了杉樹。之后,李某某與袁某協議離婚,82畝杉樹歸李某某所有。2010年6月23日,袁某將82畝種植杉樹出售給范某和黃某。2010年7月12日,范某以他人名義提交砍伐申請,某縣林業局向范某發放了81號《林木采伐許可證》。2011年11月22日,李某某以頒發林木采伐許可證的行政行為違法為由,向某縣人民政府提交《國家賠償違法確認申請書》,請求撤銷81號《林木采伐許可證》,并要求某縣林業局賠償損失共計120萬元。某縣人民政府作出復議決定:一、撤銷81號《林木采伐許可證》。二、范某未經李某某等人的授權,私自進行砍伐,屬于個人行為,不屬于國家賠償范疇。李某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縣林業局賠償其經濟損失120萬元;某縣人民政府與某縣林業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裁判結果
一、二審法院認為,某縣林業局履行了必要的審查義務,該行政行為并無不妥。雖然該采伐許可證后被某縣人民政府撤銷,但撤銷的原因系范某冒用權利人名義申請所為,而非某縣林業局違法審查所致。故判決駁回李某某的訴訟請求。李某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某縣林業局在頒發涉訴林木采伐許可證時未依照法定程序盡到審慎合理的審查義務,頒證行為違法。某縣林業局的違法頒證行為與范某提供虛假材料申辦林木采伐許可證及其私自砍伐林木的民事侵權行為共同致使李某某財產損失,某縣林業局應根據其違法行為在損害過程和結果中所起作用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
范某某訴某區人民政府強制拆除房屋及行政賠償案
——違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決給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賠償,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應當獲得的安置補償權益。
(一)基本案情
2011年1月,某區人民政府在未與范某某就補償安置達成協議、未經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作出安置補償裁決的情況下,將范某某位于征收范圍內的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除,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認拆除行為違法。范某某依法提起本案訴訟請求賠償。
(二)裁判結果
一、二審法院判決某區人民政府以決定賠償時的市場評估價格予以賠償。某區人民政府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行政機關違法強制拆除房屋的,被征收人獲得的行政賠償數額不應低于賠償時被征收房屋的市場價格。否則,不僅有失公平而且有縱容行政機關違法之嫌。因此,在違法強制拆除房屋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以決定賠償時的市場評估價格對被征收人予以行政賠償,符合房屋征收補償的立法目的。
5
易某某訴某區人民政府房屋強拆行政賠償案
——財產損害賠償中,損害發生時該財產的市場價格不足以彌補受害人損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一)基本案情
在未與易某某達成安置補償協議或者作出相應補償決定的情況下,易某某的房屋被某區人民政府強制拆除。生效行政判決亦因此確認強拆行為違法。易某某向某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賠償,法定期限內某區人民政府未作出賠償決定。易某某遂提起本案訴訟,請求判令某區人民政府恢復原狀,或者賠償同等區位、面積、用途的房屋;判令某區人民政府賠償動產經濟損失3萬余元。
(二)裁判結果
一、二審法院判決由某區人民政府賠償違法拆除易某某房屋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共計16萬余元的同時,駁回易某某要求賠償動產損失的訴訟請求。易某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房屋作為一種特殊的財物,價格波動較大,為了最大限度保護當事人的權益,房屋損失賠償時點的確定,應當選擇最能彌補當事人損失的時點。在房屋價格增長較快的情況下,以違法行政行為發生時為準,無法彌補當事人的損失。此時以法院委托評估時為準,更加符合公平合理的補償原則。
6
李某某訴某區人民政府行政賠償案
——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害,無法恢復原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機關支付賠償金和相應的利息損失。
(一)基本案情
2012年7月16日,某區人民政府組建的建設指揮部工作人員強制拆除了李某某的房屋,2015年4月27日,法院生效行政判決確認某區人民政府強制拆除李某某房屋程序違法。李某某向某區人民政府遞交《行政賠償申請書》,某區人民政府不予答復。李某某提起本案行政賠償訴訟,請求恢復原狀。本案再審審查階段,某區人民政府就涉案房屋作出《行政賠償決定書》。
(二)裁判結果
一、二審法院認為,根據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涉案房屋被拆除已滅失,無恢復原狀的可能,李某某經釋明后拒絕變更“要求將被拆除房屋恢復原狀”的訴訟請求,據此判決駁回李某某的訴訟請求。李某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房屋因強制拆除已毀損滅失,且涉案地塊已經納入征收范圍,涉案房屋不具備恢復原狀的可能性,原審對李某某主張的恢復原狀的請求不予支持,并無不當。但李某某仍享有取得賠償的權利,法院應當依法通過判決賠償金等方式作出相應的賠償判決,僅以恢復原狀訴請不予支持為由判決駁回李某某訴請,確有不當。
7
魏某某訴某區人民政府行政賠償案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可以對行政機關作出賠償的方式、項目、標準等予以明確,賠償內容直接且確定的,應當作出具有賠償金額等給付內容的判決。
(一)基本案情
魏某某案涉集體土地上房屋位于某區城中村改造范圍,因未能達成安置補償協議,2010年5月25日,魏某某涉案房屋被拆除,法院生效判決確認了某區人民政府強制拆除行為違法。2015年6月,魏某某依法提起本案行政賠償訴訟,要求判令某區人民政府賠償損失。
(二)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某區人民政府賠償魏某某房屋損失等損失。二審法院判決撤銷一審行政賠償判決,責令某區人民政府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內對魏某某依法予以全面賠償。魏某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基于司法最終原則,人民法院對行政賠償之訴應當依法受理并作出明確而具體的賠償判決,以保護賠償請求人的合法權益,實質解決行政爭議,原則上不應再判決由賠償義務機關先行作出賠償決定,使賠償爭議又回到行政途徑,增加當事人的訴累。本案中,二審判決撤銷一審行政賠償判決,責令某區人民政府對魏某某依法予以全面賠償,無正當理由且有違司法最終原則,裁判方式明顯不當。
8
杜某某訴某縣人民政府行政賠償案
——原告的損失已經通過行政補償途徑獲得充分救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判決駁回其行政賠償請求。
(一)基本案情
2014年初,某縣人民政府為了繞城高速公路工程建設需要,經上級政府批準后,其成立的征遷指揮部與被征收人杜某某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并約定付款時間及交房時間。隨后,征遷指揮部依約履行了相關義務。同年10月,案涉房屋在沒有辦理移交手續的情況下被拆除。該拆除行為經訴訟,法院生效判決確認某縣人民政府拆除行為違法。2016年11月7日,杜某某向某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賠償,某縣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杜某某提起本案賠償之訴。
(二)裁判結果
一、二審法院認為,在房屋被強制拆除前,杜某某已經獲得《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約定的相關補償款項及宅基地安置補償,在房屋拆除后,杜某某向村委會領取了廢棄物品補償款及搬遷誤工費用,故判決駁回杜某某的訴訟請求。杜某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行政行為被確認違法并不必然產生行政賠償責任,只有造成實際的損害,才承擔賠償責任。某縣人民政府成立的征遷指揮部與杜某某已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該協議已被法院生效判決認定為合法有效且已經實際履行。因此,杜某某的房屋雖被違法強制拆除,但其在訴訟中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存在其他損害,其合法權益并未因違法行政行為而實際受損,其請求賠償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9
周某某訴某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拆遷行政賠償案
——通過行政補償程序依法應當獲得的獎勵、補貼等以及對財產造成的其他實際損失屬于直接損失。
(一)基本案情
周某某在某自然村集體土地上擁有房屋兩處,該村于2010年起開始實施農房拆遷改造。因未能與周某某達成安置補償協議,2012年3月,拆遷辦組織人員將涉案建筑強制拆除。周某某不服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對其安置賠償人民幣800萬余元。
(二)裁判結果
一、二審法院認為,涉案房屋已被拆除且無法再行評估,當事人雙方對建筑面積、附屬物等亦無異議,從有利于周某某的利益出發,可參照有關規定并按照被拆除農房的重置價格計算涉案房屋的賠償金,遂判決某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賠償周某某49萬余元,駁回其他訴訟請求。周某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為了最大程度地發揮國家賠償法維護和救濟受害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功能與作用,對該法第三十六條中關于賠償損失范圍之“直接損失”的理解,不僅包括既得財產利益的損失,還應當包括雖非既得但又必然可得的如應享有的農房拆遷安置補償權益等財產利益損失。本案中,如果沒有某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違法強拆行為的介入,周某某是可以通過拆遷安置補償程序依法獲得相應補償的,故這部分利益屬于必然可得利益,應當納入國家賠償法規定的“直接損失”范圍。
最高院民一庭:當事人以對方逾期提交證據為由而不予質證,法院能否采信該份證據?_澎湃號·政務_澎湃新聞-ThePaper
當事人一方以對方逾期提交證據為由而不予質證,人民法院能否采信該份證據?
答:該理由不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采納。但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人民法院應當采納,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訓誡、罰款。當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采納,并對當事人予以訓誡。”
從上述規定可知,應當根據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主觀過錯程度,適用不同的責任和后果:
對于當事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舉證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同案件基本事實是否有關聯,決定是否采納;
對于當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舉證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采納。
而對于案件當事人而言,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供的案件證據,也應根據該證據同案件的基本事實是否有關加以質證,而不應僅以該舉證逾期而放棄質證,否則其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是指逾期提供的證據對于案件的基本事實有證明價值。
本條所指的基本事實,與要件事實的含義相同。
人民法院應當對逾期提供的證據的證明價值進行審查,而不能僅以當事人的主張來確定。
如果人民法院已經對一方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要求對方當事人質證,這說明人民法院已組織當事人對該證據進行質證。
至于對方當事人以該證據超過舉證期限為由不予質證,亦系其對該證據的質證意見,而不能否定人民法院已經組織當事人對該逾期提交的證據予以質證的事實。
來源:今日頭條
原標題:《最高院民一庭:當事人以對方逾期提交證據為由而不予質證,法院能否采信該份證據?》
閱讀原文
安全驗證-知乎
進入知乎
知乎-有問題,就會有答案
系統監測到您的網絡環境存在異常風險,為保證您的正常訪問,請輸入驗證碼進行驗證。
開始驗證
未在審理期限內做出裁決,違反法定程序(新疆巴音郭楞中院)_國際爭端預防和解決研究院
來源:?? 發布日期:2020-12-21
審理法院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
(2020)新28民特2號
裁判日期
2020.11.24
當事人
申請人:北京龍源科建建筑設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源科建公司)
被申請人:新庫爾勒恒友市場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恒友房產公司)
案
情
龍源科建公司稱,請求依法撤銷烏魯木齊仲裁委員會作出(2018)烏仲庫裁字第16號裁決書。事實與理由:
一、恒友房產公司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
1.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于2016年5月12日就庫爾勒恒豐家園項目簽訂《建設工程設計合同》,被申請人委托申請人承擔恒豐家園工程設計,設計內容包括方案設計及施工圖設計。申請人在領取裁決書時查閱案卷材料時發現,被申請人委托福建超平建筑設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超平設計公司)就涉案恒豐家園項目的設計向庫爾勒市規劃局提交了相關設計材料(開庭時被申請人未提交,也未經過質證),經申請人到庫爾勒市規劃局了解到,早在2011年4月被申請人就委托超平設計公司就涉案恒豐家園項目的設計向庫爾勒市規劃局提交了設計材料,可以證實在2017年4月,被申請人與超平設計有限公司就涉案的恒豐家園項目建立了設計合同關系。結合在此時間段里被申請人發出的《通告函》,向申請人提出不符合合同約定的無理要求,并說申請人如無法滿足,則要求申請人承擔一切后果。
綜合這兩組證據,足以說明被申請人與他人另行簽訂設計合同,同時向申請人發出《通告函》,其目的就是不履行與申請人簽訂的設計合同,明顯是自身違約。被申請人為了逃避自身違約責任,故意隱瞞這一證據,嚴重影響了仲裁庭對事實的認定和裁決的公正性。
2.被申請人隱瞞了規劃、建筑紅線圖的實際情況。雙方簽訂的設計合同第3條約定,被申請人應當在2016年5月6日向申請人提交規劃、建筑紅線圖,但被申請人一直未向申請人提交。申請人向庫爾勒市規劃局了解到,被申請人取得規劃、建筑紅線圖的時間在2017年9月左右,而其4月即委托超平設計公司進行設計,造成申請人無法進行下階段設計。因此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故意隱瞞對自己不利的證據,嚴重影響了仲裁庭對事實的認定影響了裁決的公正。
二、本案嚴重超期裁決,程序違法。
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仲裁庭受理時間為2018年4月4日裁決書落款日期為2020年1月6日,向申請人送達時間為2020年3月24日,審理期限近兩年之久,根據《烏魯木齊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71條規定,簡易程序仲裁庭應當在仲裁庭組成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裁決。第二款規定,由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仲裁庭提請仲裁委主任批準,可適當延長。
但是申請人在領取裁決書時進行了閱卷,在案卷中并未看到任何延長審限的申請,也未看到任何仲裁委主任批準延長審限的文書。
因此,本案嚴重超期裁決,程序違法。三、根據建設工程設計合同,設計單位提供的是腦力勞動成果,是根據設計的工作量進行計費。
在本案中,申請人前后15次向被申請人提交了書面的設計文件和階段性成果,被申請人也予以簽收。合同中也明確約定:1.在合同履行期間,已開始設計工作的,發包方應根據設計人已進的實際工作量,不足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一半支付;超過一半的,按該階段設計費全部支付。2.在未簽合同前發包人已同意,設計人為發包人所做的各項設計工作,應按收費標準,相應支付設計費。根據被申請人簽收的圖紙資料顯示,雙方在未簽訂正式設計合同之前,被申請人與2014年6月即簽收領取了申請人的設計方案圖紙并簽字認可方案。因此被申請人應該按該條款約定支付相應設計。申請人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中查閱關于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的案件,幾乎沒有設計單位提供了設計資料后,委托單位不需要支付設計費的判決。本案中,委托方接收了設計材料也支付了設計費,仲裁庭卻判決解除雙方簽訂合同,要求申請人返還已支付的設計費完全沒有依據,屬于枉法裁判。
綜上,請求法院依法審查,予以撤銷仲裁裁決書。
恒友房產公司辯稱:
一、答辯人不存在隱瞞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
……(為閱讀方便,我們在此進行了刪減)……
二、答辯人認為申請人在申請書中所稱仲裁委嚴重超期裁決,程序違法無證據證實。
仲裁委并無超審限裁決、程序違法的事實,申請人僅是對仲裁委超審限裁決的猜疑,并無證據證明。即便是存在超審限裁決,也不影響裁決書中對事實的認定及己裁決結果的客觀公正性。
三、關于申請人申請書中所稱己提交設計文件,依據合同約定,應該得到的設計費用。
答辯人認為,按照合同約定申請人完成藍圖,答辯人向申請人支付14.6萬元的設計費。本案因申請人所作的規劃方案未得到相關部門的審批通過,所以根本無法再進行藍圖設計工作。申請人不能提交設計藍圖,答辯人無法獲取藍圖成果,申請人也就無權收取14.6萬元設計費用。答辯人為實現合同目的,曾多次要求、催促、函件通知申請人履行合同,但申請人仍未能完成合同約定的任務。因此,在申請人沒有按合同約定完成交付成果性文件的情況下。無權收取設計費用,申請人已收取的費用應當無條件予以返還。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烏魯木齊仲裁委員會作出的(2018)烏仲庫裁字第0016號裁決書認定事實清楚,裁決結果客觀公正,申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書的理由無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其理由不能成立。據此,請求依法駁回申請人的申請。
經審查查明:
……(為閱讀方便,我們在此進行了刪減)……
被申請人于2018年4月3日向烏魯木齊仲裁委提出申請解除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并返還已支付的設計費148,600元。2020年1月6日烏魯木齊仲裁委員會作出(2018)烏仲庫裁字第0016號裁決書
:一、解除申請人恒友房產公司與被申請人龍源科建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二、被申請人龍源科建公司返還申請人恒友房產公司設計款148,600元。本案請求標的148,600元,裁決給付標的148,600元,給付標的占請求標的的100%。本案仲裁費9,851元(申請人已預付),由被申請人龍源科建公司承擔。以上款項158,451元,被申請人龍源科建公司自本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性給付申請人恒友房產公司付清。另查,被申請人2017年8月份與超平設計公司洽談涉案工程設計事宜,于2017年12月24日與超平設計公司就涉案恒豐家園工程簽訂施工設計圖,并提交庫爾勒市規劃局審核通過。
再查,庭審中要求被申請人提供其向庫爾勒市規劃局提交審批設計圖的證據,被申請人未能提供。
本院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一)沒有仲裁協議的;(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申請人現以“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為由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認定隱瞞證據要具備以下條件,一是該證據僅為對方當事人掌握,但未向仲裁庭提交;二是該證據足以影響公正裁決。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于己不利的事實,當事人不負有證明義務,如果其持有相關證據沒有提交的話,亦不能視作為“隱瞞證據”。因此,除了有毀滅證據、阻擾證人出庭作證等積極行為可以直接認定為“隱瞞證據”之外,僅僅是不提交或者未提交自己所持有的證據,不能認定為“隱瞞證據”。被申請人與超平設計公司簽訂的《施工設計合同》,即使當事人未向仲裁庭提交該證據,但該方面證據并不足以影響公正裁決。
程序違法是指違反仲裁法規定的仲裁程序和當事人選擇的仲裁規則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裁決的情形。本案中,烏魯木齊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仲裁庭應當在組成后三個月內做出裁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仲裁庭提請仲裁委主任批準,可以適當延長”;第七十一條規定,“簡易程序審理的仲裁庭應當自組成之日起二個月內作出裁決,涉外案件,開庭審理的,應當自開庭審理或者再次開庭審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裁決;書面審理的,應當自仲裁庭組成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裁決”。
烏魯木齊仲裁委員會2018年4月4日立案,2018年5月25日指定仲裁員組成仲裁庭,2018年6月8日、2018年6月12日、2019年8月22日分別開三次庭,于2020年1月6日作出仲裁裁決。仲裁機構未按照雙方當事人選定的仲裁規則規定的審理期限內做出裁決,屬于違反法定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應予撤銷仲裁裁決。綜上,申請人龍源科建公司申請仲裁裁決的理由成立,本院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
裁定如下:撤銷烏魯木齊仲裁委員會作出(2018)烏仲庫裁字第0016號裁決書。
評
案
違反法定程序。根據《仲裁法》第五十八條及《仲裁法解釋》第二十條的規定,違反法定程序是指違反《仲裁法》規定的仲裁程序和當事人選擇的仲裁規則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裁決的情形。關于作出仲裁裁決的期限,《仲裁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并未對此進行規定,主要是由仲裁機構通過仲裁規則予以明確。仲裁機構一般會從涉外裁決、國內裁決及簡易程序三個角度對裁決期限作出規定,同時,仲裁規則也會就延長裁決期限的程序作出規定。如本案例裁定書顯示,烏魯木齊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仲裁庭應當在組成后三個月內做出裁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仲裁庭提請仲裁委主任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至于延長裁決期限是否應當有所限制,從目前的實踐情況來看,法院在司法審查階段不會對此進行實質審查。如在(2020)京04民特336號民事裁定書中,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仲裁庭提出了延長審理期限的申請,貿仲仲裁院院長亦準予將作出裁決的期限延長至2019年10月8日,仲裁庭亦在該期限范圍內作出裁決,不違反仲裁法和仲裁規則的規定”。更為重要的是,違反法定程序在結果方面要求可能影響案件的正確裁決,而延長裁決期限似乎并不必然會從實體或結果上損害案件的正確裁決。不過,在(2016)蘇01民特127號之一民事裁定書中,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則認為“本案的仲裁庭在無正當合法事由及正當理由的情況下,長期不審不裁,仲裁期間長達六年零八個月,導致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長期處于不穩定狀態,且無法獲得及時有效的救濟,嚴重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涉案仲裁裁決存在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和揚州仲裁規則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裁決,應當依法予以撤銷”。
隱瞞證據,根據最高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應當同時具備三項要件,即:該證據屬于認定案件基本事實的主要證據;該證據僅為對方當事人掌握但未向仲裁庭提交;仲裁過程中知悉存在該證據,且要求對方當事人出示或者請求仲裁庭責令其提交,但對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未予出示或者提交。也正因此,本案例法院有關“當事人對于己不利的事實,當事人不負有證明義務,如果其持有相關證據沒有提交的話,亦不能視作為‘隱瞞證據’”的認定,似乎有進一步斟酌的空間。此外,根據最高法院《關于仲裁司法審查案件報核問題的有關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本案例當事人住所地跨省級行政區域,法院擬撤銷涉案仲裁裁決的,應當向最高法院報核,待最高法院審核后,方可依最高人民法院的審核意見作出裁定。
行政行為程序違法的審查標準-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摘要]行政程序違法類型包括方式違法、步驟違法、順序違法、期限違法等。我國應以保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為原則,在堅持行政行為成熟性的前提下,確立有效且有限的審查范圍和靈活多元審查標準。
????[關鍵詞]行政程序;司法審查;行政行為成熟性
????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體行使行政管理權,作出行政行為過程中所遵循的方式、步驟、順序和期間的總和。行政程序是行政權運作的動態過程,是用以了解、監督行政意志形成、考察目標設定、手段采取、結果作成的重要指標,是行政權運行結果的合法性與正當性的重要保障,是判斷行政行為合法性的重要依據。實體公正固然重要,而程序正義亦不可忽視,因為后者足以影響前者功能之實現。行政權日益龐大,其所規制的范圍深入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影響公民“從搖籃到墳墓”,且涉及種類繁多法律規范,再加上公務員法律素養不一,這些使得行政濫權的危險性尤其之大。如何加強對行政程序違法行為的司法審查、有效地保護公民合法權益這一問題就顯得十分重要。行政程序違法是指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權,作出行政決定的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以及規章規定的程序性規則的違法行為。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三)項規定明確了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構成予以撤銷的理由,也成為法院對行政行為程序進行司法審查的主要依據。
????一、行政程序違法的類型
????行政主體違反法定程序具體表現為四種形態:第一,方式違法。作為程序要素的方式是指行為的表現形式,一定的行為必須以相應的形式表現出來,如書面、口頭形式等,如果所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按法定的形式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具體要求則屬方式違法。主要有三類:(1)未采取法律所要求的方式。如果法律要求行政主體采取書面的方式,行政主體采取口頭方式即為違法;(2)采取法律所禁止的方式。如采取非法手段調查取證;(3)違反法定方式的具體要求,即行政行為雖符合法定的方式,但卻違反了法定方式的具體要求。這主要有四種情形:一是未簽署或加蓋印章。二是欠缺說明理由。三是欠缺告知法律救濟方式或期限。四是未記載其他重要事項。如未記載決定的日期、決定的內容等。這里需要指出的是,《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中規定了公文種類主要有:如決議、決定、命令、公報、公告、通告、意見、通知、通報、報告、請示、批復、議案、函、紀要等十五種,實際上這也是比較明確的規定了行政行為的表現形式。雖然說都屬于書面行政行為,但是其表現形式和制作要求皆不相同。比如《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行為要制作“行政處罰決定”,那么行政主體就不能采用“通知”的形式作出行政處罰。《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依據該條款,這里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應當以“決定”的形式作出,同樣不能以其他公文文種作出。如果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制作要求,即構成方式違法。第二,步驟違法。即違反法定的階段、順序過程,主要表現為:缺少或遺漏了某一必經步驟;隨意增加步驟或更改法定步驟。第三,順序違法。行政程序中的法定順序不能隨意顛倒,它體現了一種理性化的行為邏輯過程,反映了行政執法客觀需要以及帶有規律性的合理安排。如行政主體在作出行政行為時,要先取證、后裁決,先裁決、再執行等,顛倒了這些順序,就構成程序違法。第四,期限違法。即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違反法定的期限。為了保障行政效率,法律要求行政行為必須在一定的期限內作出,否則就構成期限違法。[1]
????二、行政程序違法的法律后果
????(一)無效
????無效是指行政行為因具有重大明顯違法情形或法定無效條件,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的情形。對于無效行政行為,任何人及任何機關原則上自始、當然不受其拘束。為確保行政主體的有效運作,維護法的安定性并保護公民的信賴利益,行政行為的違法程度須達到重大、明顯且一目了然,方為無效。如《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五條指出,行政行為有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或者沒有依據等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原告申請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無效。
????(二)撤銷
????一般來說,對待程序違法而給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侵害或不利影響的行政行為,應以撤銷為原則,以不撤銷為例外。對程序違法而使相對人受益的行政行為,基于信賴利益保護原則,一般應以不撤銷為原則,以撤銷為例外。只有在不撤銷會給公共利益或其他人的合法權益造成重大損害的情況下,才予以撤銷。
????(三)補正
????補正是由行政主體自身對其程序輕微違法的行政行為進行事后補充糾正,從而使違法的行政行為補足要件,經治愈成為合法的行政行為,維持其法律效力。補正限于行政程序輕微違法的情形,對于實體違法或程序嚴重違法的行為,不能補正。同時一個可補正的行政行為,還必須滿足補正的程序對已經作出的實體處理結果不產生影響。也就是說,如果行政主體重新啟動合法的行政程序,將作出不同的實體處理結果,那么這個程序瑕疵就是不能補正的,而構成可撤銷的理由。另外,補正的時間也應有嚴格限制。一般來說,行政主體實施補正行為應當在行政復議程序終結前,如果相對人沒有提起行政復議,那么補正應當在相對人提起行政訴訟之前。
????(四)責令履行職責
????當行政主體因程序上的不作為違法且責令其作為仍有意義的情況下可采用這種責任形式。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五)確認違法
????確認違法可適用于以下情形:一是行政主體逾期不履行法定職責,判決其履行已無實際意義的。二是行政主體超期履行法定職責,且該逾期行為明顯對相對人不利。三是對不成立的行政行為,可采用確認判決的方式予以評價。如《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的情形。四是行政行為程序雖然違法,但撤銷該行政行為將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確認違法,并可責令行政主體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五是行政行為程序違法但結果正確,若予以撤銷,則又需責令行政主體重作,然而行政主體重新作出的行政行為與原行政行為的結果相同,那么出于效率的考慮,可以采用確認程序違法的方式,使該行政行為繼續有效,并可以建議有權機關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六)賠償
????賠償這種責任方式可適用于以下情形:一是行政主體程序上不作為違法,但判令該行政主體履行義務已無實際意義,且該不作為已給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了實際損害。二是行政主體實施的作為行為程序違法,并給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損害的,在撤銷違法行為時,責令行政主體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并承擔賠償責任。
????三、行政程序違法司法審查的范圍及標準
????(一)司法審查的范圍
????按照嚴格法治要求,不論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所遵循的行政程序是否屬于法定,它們都應列入司法審查的范圍。但從實務來看,法院在對行政主體依照非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行為進行司法審查之時,一般都會避開“程序合法”的標準。[2]這是因為,首先有些違法的行政程序并未侵害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其次,行政主體實施的行政行為種類繁多,其程序紛繁復雜,一概全部納入法院審查范圍既不合理也不現實。所以,對行政程序進行司法審查的范圍只能是有限的、部分的、重要的。只有有限審查才能突出重點,只有部分審查才能獲得行政主體的尊重和認同。從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看,對行政程序司法審查的范圍應該是:第一,外部行政程序。理由是其直接影響到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和行政行為效率;行政主體的內部程序反映的是行政主體內部流程和分工,屬于行政主體內部管理事務,司法不應加以干涉。內部行政程序違法與不當,可以由行政主體依其內部監督機制自行糾正。當然也不能絕對化,內部行政程序如果具有外部化的法律效果,如政府的會議紀要、報告等程序,則也應納入司法審查的范圍。第二,行政行為程序。這包括作出行政行為程序與制定行政規范程序,即行政處理決定程序與規范性文件的作出程序。新修訂的《行政訴訟法》已經將“規范性文件的一并審查”納入行政訴訟審查范圍,并在司法解釋中明確了“未履行法定批準程序、公開發布程序,嚴重違反制定程序的”情形屬于規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事由之一。第三,行政行為的法定程序。法院對行政行為進行司法審查的重點是行政主體是否依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行為,而對行政主體出于行使職權的需要所自設的行政程序并不予以嚴格審查,當然這種自設的行政程序也應當符合法律的基本原則,尤其是正當程序原則。
????(二)司法審查的標準
????美國法院在實踐中總結出三種標準:第一,恣意暨任意標準。司法監督的重點在于行政主體確曾履行法定程序,至于其因此所為的事實認定與實體決定,則幾乎全部尊重。其操作與美國憲法上正當程序條款之合理性要件相當。第二,實質證據標準。該較“恣意暨任意標準”嚴格,但行政主體仍受到相當程度之尊重。即當理性常人按照行政主體提出之證據可以獲致多個結論時,只要行政主體所作結論亦為其中之一,即符合“實質證據標準”,該行政主體之決定即應予維持。第三,從嚴審查標準。依該標準,行政決定違法情形包括:(1)行政主體作成決定時考慮了法律所不希望其考慮的因素;(2)行政主體作成決定時對重要因素遺漏而未考慮;(3)行政主體提出的理由與證據不相符;(4)行政主體所為決定顯然無法以“觀點不同”或“機關之專業知識”加以理解者。[3]
????從我國現實來看,確立行政程序司法審查標準應當靈活多元:既不能過于遵循機械嚴格主義,對違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為一律予以撤銷。因為這種主張沒有考慮到我國行政主體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也沒有兼顧實踐中行政主體大量存在著違反程序作出行政行為的情形;另外,又不能放棄對行政程序的司法審查,喪失對行政行為程序的監督權,從而弱化甚至偏離保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行政訴訟立法本旨。因此法院對違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為是否應予撤銷,需要考量以下兩個因素:第一,是否侵犯了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如果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且侵犯了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法院應當依法判決撤銷,消除行政行為的效力;反之,如果違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為并沒有侵犯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如處理期限、通知送達等程序違法,屬于《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程序輕微違法”事項,法院則應當判決確認違法。第二,是否產生了有利于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后果。如果行政行為違反了法定程序,但卻產生了有利于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后果,行政相對人保留這一有利后果并不違反法律規范的規定,也不損害國家、社會或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那么法院也不宜作出撤銷裁判,而可以判決確認違法,保留行政行為效力。如復議機關逾期對明顯不當的行政處罰作出了減輕處罰幅度的行政復議決定。
????四、行政行為的成熟性與行政程序的多階段性
????對于行政程序仍在進行、最終決定尚未作出的行政行為,法院一般不宜提前介入,此時的行政行為并不具備“成熟性”。行政行為的“成熟性”是指“正常行政程序的最后階段已經完成”,[4]提出成熟性原則主要是考慮到:第一,“避免法院過早地進行裁判,陷入抽象的理論政策爭論。法院只裁判實在的現實問題,在需要裁判的問題出現之前,法院不能預測未來可能發生的問題。”第二,“保護行政主體在最后決定之前,以及行政行為對當事人發生具體影響之前,不受法院干涉。行政主體由專業人員組成,應當充分發揮其專業知識和經驗,在其作出確定的決定之前,不應受到法院的干涉。”[5]對于行政主體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應由行政主體作出最后決定。為避免干涉行政權,法院對行政程序的司法審查應當僅限于已作成的行政行為。
????一般來說,行政程序當事人具有聽審參與權、卷宗閱覽權、保密權、咨詢權、設定代理權等程序權利,如果行政主體在行政程序中侵犯當事人這些權利,當事人應當具有法律救濟途徑。但是,當事人程序權利的法律救濟原則上僅能隨同實體決定一并請求。其理由除了基于上述行政行為成熟性原則之外,還在于:一是避免行政程序因程序行為的爭執而延誤實體決定的作出,尤其要防止當事人濫用對程序行為的爭訟,阻礙行政程序進行;二是本案最終的決定是否受程序違法后果的影響,尚不可知,對于程序決定隨同實體決定一并請求救濟更符合法律救濟的效益;三、避免出現對程序行為救濟與對實體結果救濟的兩種制度發生矛盾沖突。[6]當然,如果行政機關作出的是可以強制執行的程序行為,或是對非本案當事人作出的程序行為,則應例外允許對該程序行為獨立請求法律救濟。如行政強制措施中的查封、扣押、凍結等程序行為,我國《行政強制法》第八條及《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均明確規定,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當事人有權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如果行政行為的作出須由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依據各自職權共同參與處理才能完成,那么我們一般就將這種形態的行政行為稱之為多階段行政行為。[7]該行為可以被劃分成多個行為階段,學理上習慣將其劃分成前階段行為和后階段行為。前階段行為一般表現為不相隸屬的行政機關之間或上下級行政機關之間內部意見表達、請示、審批同意或者核準,后階段行為則表現為有權的行政機關作成具有外部法律效力的處理決定并送達行政相對人。由此可見,多階段行政行為兼具內部行政行為和外部行政行為的特性,內部行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一般不具有對外約束力,所以在認定多階段行政行為的法律效力方面,要以后階段行為即直接對外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行為為依據,因為只有這個最終的行政處理決定才具有行政法上的效果意思表示,直接處分了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具備具體行政行為的特征。[8]至于前階段行為則僅具有內部行政意義,對行政相對人并沒有產生直接法律效果,換言之,它只是為最終作出一個具體行政行為而有意設置的行政內部程序而已。既然可以把多階段行政行為中的前階段行為看作是行政內部程序,那么當法律明確規定行政處理決定必須由其他行政機關參與才能作出時,如果行政機關作出該處理決定時未履行其他行政機關的參與程序,那么該行政處理決定就屬于欠缺法定程序要件,可予以撤銷。而如果前階段的行為程序顛倒,如本應由A機關先行審核、B機關而后審核的事項,卻先由B機關審核,然后A機關才簽章審核確認,這屬于行政行為的內部程序倒置。如果程序倒置不影響最終實體決定的內容,且在行政行為送達當事人之前完成,那么可以視之為一種補正,可以判決確認違法,保留其法律效力;如果這種程序倒置將導致實體結果發生變更,或是嚴重違反正當程序原則,如先裁決后取證,那么就屬于違法行政程序,應當予以撤銷。當然,多階段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問題也會涉及到違法性繼承的問題,這也是一個值得深入研究的領域。
????參考文獻
????[1]宋雅芳.行政程序法專題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238.
????[2]章劍生.現代行政法基本理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628.
????[3]翁岳生.行政法[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1104-1106.
????[4]蔡小雪.行政審判與行政執法實務指引[M].北京:法院出版社,2009:465.
????[5]王名揚.美國行政法[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1995:643.
????[6]陳敏.《行政法總論》(第九版)[M].臺北:新學林出版有限公司,2016:833.
????[7][德]沃爾夫等.行政法(第一卷)[M].高家偉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02:31.
????[8][德]哈特穆特?毛雷爾.行政法學總論[M].高家偉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95.
百度知道-信息提示
百度知道
>
提示信息知道寶貝找不到問題了>_<!!
該問題可能已經失效。
返回首頁
15
秒以后自動返回
民事訴訟程序違法情形-找法網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我國的司法工作都是需要在法律制度下進行的。無論是程序還是審判結果都需要依法進行。但是在以前包括現在,有些地方仍會存在司法工作存在遺漏的地方。那么
民事訴訟程序違法情形
是什么?接下來由找法網小編為您介紹。一、民事訴訟程序違法情形
(一)管轄違法的情形。該情形主要是違反《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沒有管轄權的法院違法受理案件或者有管轄權的法院不受理案件。
(二)審判組織成立違法的情形。該情形分兩種情況,一是審判組織的組成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二是依法沒有進行回避。
(三)證據取得的違法情形。該情形包括法院工作人員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或者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及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不去或者不及時調查收集等情形。
(四)審判期間違法情形。無正當理由超過法定期限未審結案件等程序違法情形。
(五)送達的違法情形。法院不送達起訴狀副本、上訴狀副本、開庭通知等文書,剝奪當事人行使辯論權、上訴權的情形。
(六)調解的違法情形。該情形主要包含:民事調解違反法律規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內容虛假的民事調解;損害不知情第三人的調解等情形。
(七)審判程序違法情形。審判程序由于涉及的程序多且復雜,也是審判活動違法的多發地帶,該程序的違法情形包括:應當受案不受案、不應受案而受案;應當立案不立案、不應立案而立案;不允許當事人辯論,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判決、裁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侵吞或則違法處置被查封、扣押、凍結的款物、不依法或者違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損害的;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支付令違法的等多種違法情形。
(八)執行階段違法情形。該階段的違法行為主要涉及,民事執行裁定違法或者執行實施行為違法的。如執行人員在民事執行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以及其他職務違法行為,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損害的情形。
(九)審判人員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該違法行為可能出現在審判活動的始終,也是違法行為中危害最大、對司法公正權威性損害最大的。該違法情形的查處,也已經被相關法律所規定,只要嚴格執行即可。
二、民事訴訟的一審程序
(一)起訴和受理
1.起訴
《民事訴訟法》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2)有明確的被告;(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起訴方式,應當以書面起訴為原則,口頭起訴為例外。在工程實踐中,基本都是采用書面起訴方式。《民事訴訟法》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起訴狀中最好寫明案由。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訴訟案件的名稱,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是法院將訴訟爭議所包含的法律關系進行的概括。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工程實踐中常用的有兩類:一類是購買建筑材料可能遇到的買賣合同糾紛,包括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憑樣品買賣合同糾紛、試用買賣合同糾紛、互易糾紛、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等;另一類是工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種合同糾紛,包括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裝飾裝修合同糾紛。
2,受理
《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收到起訴狀,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審理前的主要準備工作如下:
(1)送達起訴狀副本和提出答辯狀
訴訟文書送達方式有6種:①直接送達,是最常用的一種送達方式。②留置送達,是指在向受送達人或有資格接受送達的人送交需送達的法律文書時,受送達人或有資格接受送達的人拒絕簽收,送達人將訴訟文書依法留放在受送達人住所的送達方式。③委托送達,是指受訴法院直接送達確有困難,委托其他法院將需要送達的法律文書送交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④郵寄送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速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簽收人是受送達人本人或者是受送達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的,簽收人應當當場核對郵件內容。簽收人發現郵件內容與回執上的文書名稱不一致的,應當當場向郵政機構的投遞員提出,由投遞員在回執上記明情況后將郵件退回人民法院;簽收人是受送達人辦公室、收發室和值班室的工作人員或者是與受送選人同住成年家屬,受送迭人發現郵件內容與回執上的文書名稱不一致的,應當在收到郵件后的3日內將該郵件退回人民法院,并以書面方式說明退回的理由。⑤轉變送達,適用轉交送達的受送達人是軍人、被監禁人員、被勞動教養人員,由該受送達人所在單位轉交送達。⑥公告送達,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據原告起訴時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送達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
》,法院依據原告起訴時所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直接送達或者留置送達,應當要求原告補充材料。原告固客觀原因不能補充或者依據原告補充的材料仍不能確定被告住址的,法院應當依法向被告公告送達訴訟文書。《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2)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及組成合議庭
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權利和義務,或藉口頭告知。
普通程序的審判組織應當采用合議制。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后,應當在3日內告知當事人。
(二)開庭審理
1、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是在法庭上出示與案件有關的全部證據,對案件事實進行全面調查并有當事人進行質證的程序。
法庭調查按照下列程序進行:(1)當事人陳述;(2)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來到庭的證人證言;(3)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4)宣讀鑒定結論;(5)宣讀勘驗筆景。
2、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法庭上行使辯論權,針對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論的程序。法庭辯論的目的,是通過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辯論,對有爭議的問題逐一進行審查和核實,借此查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和正確適用法律。
3、法庭筆錄
書記員應當將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記為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法庭筆錄應當當庭宣讀,也可以告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當庭或者在5日內閱讀。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將申請記錄在案。法庭筆錄由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
4、宣判
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不成的,如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法院一律公開宣告判決,同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判決、裁定。
三、民事訴訟的監督
審判監督程序即再審程序,是指由有審判監督權的法定機關和人員提起,或由當事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再次審理的程序。
審判監督程序的提起
1、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的程序
人民法院提起再審,必須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其程序為: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次的執行。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對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審判監督程序若下問題的解釋》中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開庭審理。但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雙方當事人已經其他方式充分表達意見,且書面同意不開庭審理的除外。2、當事人申請再審的程序
當事人申請不一定引起審判監督程序,只有在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前提下,由人民法院依法決定,才可以啟動再審程序。
(1)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條件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①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②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④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⑤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來調查收集的;⑥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⑦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⑧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⑨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⑩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11.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12.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13.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2)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的時間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兩年內提出;兩年后據以作下;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申請再審期間不適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
3、人民檢察院的抗訴
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提起抗訴的法定情形,提請人民法院對案件重新審理。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符合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符合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這就是小編為您帶來的
民事訴訟程序違法情形
的相關內容。民事訴訟程序是要根據法律的規定來進行運作。無論是開庭前的送達、受理還是開庭時的辯護、證據等,還是判決都要做到有法可依。若您還有其他疑問,歡迎向找法網律師進行咨詢。民事二審程序違法可以申請再審嗎-找法網
民事二審程序違法可以申請再審嗎
更新時間:2019-09-1709:55
找法網官方整理
導讀:
在實際生活中,民事訴訟的審判程序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適用的程序,可以分為一審程序、二審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并且民事訴訟第二審程序的概念在我國,由于實行兩審終審制,所以有第一審程序和第二審程序的區別。那么,民事二審程序違法可以申請再審嗎?接下來就是由找法網小編帶來民事二審程序違法可以申請再審嗎的有關知識,以供大家參考借鑒。
一、民事二審程序違法可以申請再審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七條人民法院經再審審理認為,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應予維持;原判決、裁定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闡述理由方面雖有瑕疵,但裁判結果正確的,人民法院應在再審判決、裁定中糾正上述瑕疵后予以維持。
第三十八條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再審案件,發現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認定事實不清的,應當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但原審人民法院便于查清事實,化解糾紛的,可以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原審程序遺漏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且無法達成調解協議,以及其他違反法定程序不宜在再審程序中直接作出實體處理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
第三十九條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應予改判。
申請再審人或者申請抗訴的當事人提出新的證據致使再審改判,被申請人等當事人因申請再審人或者申請抗訴的當事人的過錯未能在原審程序中及時舉證,請求補償其增加的差旅、誤工等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請求賠償其由此擴大的直接損失,可以另行提起訴訟解決。
二、民事案件二審開庭流程
1立案
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查一審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及卷宗,符合條件,予以立案。
證據交換;
上訴的裁定或者判決,又告訴庭審查后直接進行裁決。
2開庭(案件事實基本清楚,可以不開庭審理,但必須與雙方當事人進行談話)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審判庭開庭審理。
【1】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3】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4】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5】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6】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
維持原判,或者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7】宣判。
3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一審法院申請執行;或者向二審法院告訴庭遞交書面申訴材料,申請再審。
如果達成調解協議,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在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生效。
三、民事訴訟第二審程序的概念
民事訴訟第二審程序的概念在我國,由于實行兩審終審制,所以有第一審程序和第二審程序的區別。
民事訴訟當事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審判決、裁定,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進行審判,上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上訴案件進行審理所適用的程序稱第二審程序。
第二審程序是為了保證當事人依法行使上訴權和上一級人民法院依法進行審判而設置的。民事訴訟法關于第二審程序的全部條文,都是針對審判上訴案件所作的規定。所以第二審程序是審理上訴案件的程序,也稱上訴審程序。人民法院適用第二審程序對上訴案件進行審理后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因此,第二審程序又稱終審程序。
第二審程序和第一審程序雖是兩個審級不同的程序,但第二審程序與第一審程序有著密切的聯系。具體說,第一審程序是第二審程序的前提和基礎;第二審程序是第一審程序的繼續和發展,即對同一民事案件繼續進行審理,而不是開始審理另一個新的案件。第二審程序發生后,上一級人民法院就要根據上訴人的請求范圍審查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執行審判程序上是否正確、合法,繼續行使國家賦予的審判權,最終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以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應當明確,第二審程序并不是每個案件的必經程序。如果一個案件經過第一審程序審理,當事人達成了調解協議,或者在上訴期限內當事人沒有提出上訴,就不會引起第二審程序的發生,當然也就不需要經過第二審程序。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也都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然而提審、再審的案件適用第二審程序與上訴案件適用第二審程序是有區別的,比如當事人的訴訟地位。稱謂不同,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完全一樣、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范圍也不完全相同。
以上便是找法網小編整理的關于“民事二審程序違法可以申請再審嗎”的相關內容,從上面內容我們可以知道在法律上,第二審程序是為了保證當事人依法行使上訴權和上一級人民法院依法進行審判而設置的。如果您對上述內容仍有疑問,可以在線咨詢找法網律師。
聲明:該作品系作者結合法律法規、政府官網及互聯網相關知識整合,如若內容錯誤請通過
【投訴】
功能聯系刪除。
上一篇:微粒貸逾期協商2年還清
下一篇:平安銀行金融卡逾期怎么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