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我們通過真實的案例來了解訴訟時效吧(為保障個人隱私人物名稱均為化名),2015年1月25日小龍為了新房裝修去到某家具品牌市場的經銷商小玲處購買了一批家具價值30000元,同時在經銷商處簽訂了《XX家具建材銷售合同》一份,簽訂合同時支付貨款3,000元,在接到送貨通知后送貨前支付尾款27,000元,約定2015年6月15日前送貨。2015年1月27日小龍與經銷商處協商更換購買沙發的品類,并交25,000元沙發款。此時共計支付28,000元,后小龍一直忙于生意,無暇到店溝通后續事宜,僅是憑電話、微信等方式和經銷商的店員小云溝通,偶然得知自己預定的沙發被出售給他人。
小龍馬上趕到某家具品牌市場才得知經銷商已經撤場,搬到了其他賣場。小龍先與某家具品牌市場就退款事宜進行溝通,其工作人員小雷稱與經銷商已經沒有質保金,讓小龍與經銷商另一位員工王彬溝通。后經派出所協調,小龍同意退款23,000元。2019年5月9日,原告到經銷商填寫申請退款單,并承諾在2019年8月5日前將款項退給小龍。但是小龍至今未收到退款,故訴至法院。
訴訟時效期間為幾年(關于訴訟時效的那些事)
我們都知道一般民事訴訟時效為3年,小龍購買家具合同約定送貨時間是2015年6月15日,到其2019年8月5日已經超過了3年的訴訟時效。但這個案子中法院的判決卻是:
一、經銷商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小龍返還貨款28,000元;
二、經銷商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小龍支付違約金8,400元;
三、某家具品牌市場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責任。
其實在這個案子中經銷商作為出賣方未按合同履行在2015年6月15日前交付貨物,就已經單方解除合同,其不僅應向小龍返還貨款28,000元,并應按合同約定向原告支付已付貨款28,000元*30%的違約金計8,400元。
本案的當事人是真金白銀付了貨款的,并不會因為訴訟時效的問題而無法追討,明顯合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二條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有規定,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更有利于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更有利于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更有利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除外。
所以大家遇到問題不要怕事,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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