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房屋征用和拆遷的情況很多。房屋拆遷時,拆遷方應當與被拆遷人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眾所周知,在被拆遷人簽署協議時,他們經常被招募,因為他們不了解拆遷方的手段,一個錯誤變成了永恒的仇恨
以下是上海市華榮律師事務所在簽訂拆遷協議時對問題的解讀。拆遷戶一定要注意預防,避免聘!閱讀以下內容。
1.拆遷方主體不存在或不合格。
在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時,被拆遷人的主體資格基本沒有問題。對于拆遷方的主體資格,我們建議被拆遷戶提前核實被拆遷方的主體資格,并確認其符合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主體要求。因為在現實中,拆遷方的簽約主體往往不合格,甚至根本沒有這樣的組織或組織。在這種情況下,簽訂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存在嚴重的法律缺陷。如果另一方因簽署此類協議而被要求拆除該房屋,則可能無法履行事后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這將增加今后保護其權利的難度。
拆遷協議簽字前要注意什么?(拆遷協議當中出現這些不可簽字)
2.無紅章簽署協議。
除了核實拆遷的主要資格外,還取決于協議的最終簽署和蓋章。在中國,在簽訂協議或合同時,對個人的要求通常是簽字,而對于單位而言,公司的要求主要是由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一般來說,在協議的最終拆遷辦公室,不僅要由負責人簽字,還要加蓋公章,使簽訂的協議具有法律效力。
3.空白協議。
永遠不要簽署空白協議!無論拆遷方說的多么有吸引力,補償條件多么慷慨,空白等于零,拆遷方填寫的補償金額不會像他說的那樣,拆遷戶在拆遷補償問題上沒有發言權,只能被動地擺布。
4.未寫入協議的口頭承諾。
為促進當事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辦公室口頭承諾給予高額拆遷補償,但未在協議中體現,明顯嚴重侵犯了被拆遷戶的合法權益。因為口頭承諾是非常不確定的,而書面協議是白紙黑字的,不能依賴。雖然口頭協議和書面協議具有法律效力,但口頭協議往往沒有證據證明,因此即使在法庭上也很難得到支持。在這里,強烈建議被拆遷戶必須在協議中落實所有拆遷補償事項。只有這樣,我們才能有證據證明,并在后期通過法律手段保護我們的權利。
5.搬遷不具體。
被拆遷戶選擇產權交換后,補償安置協議必須就被拆遷房屋的位置、樓層、面積、朝向、裝修等作出明確具體的約定。對于安置房尚未建成的情況,往往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因為安置房建在哪里、何時建成、房屋質量、面積、交付時間等因素難以確定。更多的情況是房屋質量問題和搬遷期限問題。因此,在協議中,有必要就相關事項達成明確協議。被拆遷戶不得相信拆遷辦公室的各種承諾,放棄自己的權利,否則將有無盡的麻煩。
6.貨幣補償不明確。
如果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采用貨幣補償,則必須明確貨幣金額、支付方式、支付時間、是否一次性支付等。因為拆遷辦公室的伎倆往往使普通人無法防范。有時房屋被拆除,但他們無法獲得賠償,因為協議中的協議對被拆遷戶不利,在任何地方都很難講道理。因此,建議在讓拆遷辦公室拆除房屋之前獲得貨幣補償。否則,如果房子不在,就很難有主動權。
7.違約責任未明確。
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拆遷辦公室往往會做出各種承諾,但沒有就違約的后果達成一致,這為拆遷辦公室保留了空間,但卻為被拆遷戶的權益保護制造了障礙。如果沒有法律后果,就等于沒有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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