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賠償范圍和賠償數額的確定
把握大前提:《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該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四項規定,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據此,在違法拆遷行政賠償案件中,被拆除房屋已無法恢復原狀,依法應當判令支付賠償金,不能讓當事人獲得的賠償數額低于依法征收可能獲得的補償數額。同時,為了最大限度地發揮國家賠償制度在維護和救濟因受到公權力不法侵害的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方面的功能與作用,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中關于賠償損失范圍之“直接損失”的理解,不僅包括賠償請求人因違法拆除行為造成的直接財產損失,還應包括其作為被征收人所可能享有的全部房屋征收安置補償權益,如產權調換安置房、過渡費、搬家費、獎勵費以及對動產造成的直接損失等,如此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立法精神。具體來說,違法拆遷損失賠償主要涉及以下內容:
1.被拆除房屋損失賠償
【要點提煉】首先,關于賠償方式的選擇。如果被拆除房屋依法進行的征收與拆除,當事人既可以選擇按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的市場評估價進行貨幣補償,也有權要求在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選擇類似房屋予以產權調換。因此,為確保當事人獲得及時、公平、公正的救濟,對賠償被拆除房屋損失時,賦予當事人既可以選擇貨幣賠償,也可以選擇房屋安置的權利,最大限度地保障了當事人可獲得的賠償利益,符合國家賠償法的立法精神。其次,關于賠償數額的確定。賠償數額由賠償標準決定,而選擇何種賠償標準可以根據上述賠償標準的確定方式具體把握。總之,賠償數額要以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為底限,確保當事人能夠獲得與之前相當的房屋、與其他被拆遷人相當的房屋,滿足其實際居住利益,保障其居住條件不降低、有改善,維護政策的連續性和社會的穩定性。需要注意的是,被拆除房屋不僅包括有證房屋,還包括很多無證房屋。對于無證房屋的處理,行政機關應當依法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而不是與違章建筑一概論之。當無證房屋遭遇違法強拆時,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當時立法狀況、房屋建設時間和動機、房屋來源和使用現狀、當事人居住利益等因素確定是否賠償。
【要點應用】在(2023)魯行終652號路某某訴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政府行政賠償一案中,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為行政賠償案件,東昌府區政府應當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同時,為確保當事人獲得及時、公平、公正的救濟,一審法院認為東昌府區政府不能剝奪路某某選擇安置住房的權利,并以判決的方式賦予路某某既可以選擇貨幣賠償,也可以選擇房屋安置的權利,最大限度地保障了當事人獲得國家賠償的權益。在認定房屋損失數額時,一審法院認為因東昌府區政府征收決定公告時間與實際賠償時間相隔過長,市場行情發生了很大變化,如果以征收決定公告時的市場價格予以賠償,該賠償標準顯然對被征收人是不公平的,故一審法院在依職權委托評估時要求評估機構按照該委托時點對谷莊片區新建商品(住宅)樓房的平均市場價格予以評估,體現了公平原則和充分賠償的原則。因此,對于涉案房屋損失賠償,一審法院判決,如果路某某選擇貨幣賠償,東昌區政府應按評估價格每平方米7755元的標準向其支付房屋賠償金1774111.35元;如果路某某選擇安置住房,東昌府區政府應向其提供與被拆除房屋區位、用途、面積相同或近似的房屋,并無不當。
2.室內動產損失賠償
【要點提煉】因行政機關違反正當程序,不依法公證或者依法制作物品清單,致使當事人難以履行舉證責任,行政機關也無法舉證證明實際損失金額的,人民法院可在當事人就損失金額提供證據初步證明其主張的情況下,依法作出認定。當事人的室內物品因違法強拆滅失,在雙方均對室內物品無法提供證據予以證明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根據當事人提供的現場照片、物品損失清單,結合日常生活經驗,考慮物品折舊等因素,對當事人的賠償請求合情合理進行酌定處理。關于非日常生活用品的大額財物損失、機械設備損失等,當事人應當提供有說服力的證據,以證明這些財物在拆除現場客觀存在以及各自的具體價值,否則法院缺乏酌定的基礎依據。
【要點應用】(2023)最高法行申3860號趙某某訴濟南市長清區人民政府行政強制及行政賠償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趙某某因違法拆遷造成的有關沙發、茶幾等6.6萬元的賠償主張,屬于合理的日常生活用品,其在原審期間已經向法院作了必要陳述;而長清區政府作為經法院認定的違法強拆主體,在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涉案房屋內實際物品狀況的情況下,如果對再審申請人所主張的這部分合理的日常生活用品損失不予認可,應當承擔舉證責任。一、二審法院結合當事人主張、在案證據以及運用生活經驗、生活常識等酌情判令長清區政府賠償6.6萬元損失,并無不當。至于趙某某另外要求賠償的300萬元珍寶龍珠、觀世音畫像損失,屬于非日常生活用品的大宗財物,其應當提供有說服力的證據證明這些大宗財物在拆除現場客觀存在以及各自具體價值,否則人民法院亦無酌定之基礎依據。而趙某某在原審期間其所提交的證據亦不足以證明所主張的300萬元大宗財物之存在,該財物的損失與被訴強拆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更無從談起。因此,原審法院判決駁回其相關訴訟請求,同時指出待證據充足后其可另行主張,可視作保留其后續依法尋求救濟之權利,并無不當。
3.停產停業損失賠償
【要點提煉】經營性用房遭遇違法強拆,往往會產生停產停業損失。停產停業損失只是補償因征收給被拆遷人經營造成的臨時性經營困難,具有過渡費用性質,因而只能計算適當期間或者按照房屋補償金額的適當比例計付。被拆遷人在征收或者侵權行為發生后的適當期間,也應當及時尋找合適地址重新經營,不能將因自身原因未開展經營的損失,全部由行政機關來承擔。對于停產停業損失的賠償,一般參照補償標準確定。各地對停產停業損失規定的補償標準并不一致,大多要求具備被征收房屋屬于非住宅的合法建筑、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辦理稅務登記并具有納稅憑證等條件。
【要點應用】在(2023)最高法行再101號許某某訴金華市婺城區政府行政賠償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許某某主張因為房屋被拆除導致其停業,要求賠償停產停業至今的損失每月2萬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應當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給予補償。補償的標準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價值的百分之五,具體標準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金華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意見(試行)》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按被征收房屋價值的百分之五計算。如果許某某提供的營業執照、納稅證明等證據,能夠證明其符合上述規定所確定的經營用房(非住宅房屋)條件,則婺城區政府應當依據上述規定,合理確定停產停業損失的金額并予以賠償。但由于征收過程中的停產停業損失,只是補償因征收給房屋所有權人經營造成的臨時性經營困難,具有過渡費用性質,因而只能計算適當期間或者按照房屋補償金額的適當比例計付。同時,房屋所有權人在征收或者侵權行為發生后的適當期間,也應當及時尋找合適地址重新經營,不能將因自身原因未開展經營的損失,全部由行政機關來承擔。因此,許某某主張按每月停產停業損失2萬元標準賠償至房屋恢復原狀時的再審請求,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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