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期推送案例為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審查的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明確: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且駕駛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并取保候審,其近親屬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侵權人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經(jīng)濟損失的,不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中關于“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規(guī)定,而應當按照相關民事法律規(guī)定確定侵權人的賠償范圍和責任。
張某峰等與盧某學、日照嘉某物流有限公司、莒縣九某物流有限公司、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且駕駛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并取保候審的,是否應支持受害人近親屬提起民事訴訟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案件索引
一審:山東省日照市東港區(qū)人民法院(2023)魯1102民初4713號
二審: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魯11民終2374號
再審: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3)魯民申5963號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10日02時50分,盧某學駕駛魯L×××**/魯L×××**號牌重型自卸半掛車沿省道335由西向東行駛至省道335三莊鎮(zhèn)石溝崖村路段51公里600米處時,與路上行人張某相撞,致張某死亡,車輛損壞。交警部門認定:盧某學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張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
魯L×××**號牌車輛車主是嘉某物流公司,魯L×××**號牌車輛登記所有人系九某物流公司,盧某學是嘉某物流公司的職工,魯L×××**號牌車輛在平安財險日照公司投保交強險一份,商業(yè)三者險100萬元且投保不計免賠險。
死者張某的近親屬張某峰等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各項損失共計328939.10元(含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
法院裁判
山東省日照市東港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關于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如何認定問題。考慮因此次事故致張某死亡,給張某峰等造成較大的精神損害,結合盧某學的過錯程度及侵權人的主體,一審法院酌情支持其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故作出(2023)魯1102民初4713號民事判決:平安財險日照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賠償張某峰等各項損失共計296829.20元。
一審判決作出后,平安財險日照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不賠償張某峰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理由如下:本案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盧某學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受害人張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一審法院也酌定由盧某學與張某按照8:2的責任比例分擔事故責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guī)定,盧某學已經(jīng)構成交通肇事罪,且司法機關已經(jīng)開始追究盧某學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責任,雖然盧某學交通肇事罪尚未判決,但系必經(jīng)程序,在盧某學構成刑事犯罪的情況下,張某峰等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不應得到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二審中,平安財險日照公司為證實其主張,提交公安部門立案決定書、取保候審決定書各一份。立案決定書記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guī)定,2023年6月4日日照市公安局東港分局決定對盧某學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偵查。取保候審決定書記載,因犯罪嫌疑人盧某學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決定對盧某學取保候審。
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規(guī)定: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盧某學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并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故對于張某峰等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一審法院支持張某峰等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不當,本院予以糾正。故作出(2023)魯11民終2374號民事判決:撤銷一審民事判決,改判駁回張某峰等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二審判決作出后,張某峰等不服,申請再審。理由如下:雖然《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38條規(guī)定“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機動車致人死亡或者造成財產(chǎn)損失的是例外規(guī)定,該解釋第155條第三款規(guī)定“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chǎn)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確定賠償責任。”根據(jù)該條規(guī)定,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財產(chǎn)損失的,應當依照民事法律規(guī)定進行裁判,對于包括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在內的都應支持,且盧某學涉嫌交通肇事罪,而民事賠償主體是嘉某物流公司和九某物流公司,故本案不應適用《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38條。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規(guī)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本案并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亦非被害人近親屬就精神損失單獨提起的民事訴訟,不屬于該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情形。本案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應當按照相關民事法律規(guī)定確定各被告的賠償范圍和責任。故原審依據(jù)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對申請人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不予支持系適用法律不當。故作出(2023)魯民申5963號民事裁定:指令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
延伸閱讀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3年)
第一百七十五條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第一百九十二條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jù)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shù)臄?shù)額。
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
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chǎn)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確定賠償責任。
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調解、和解協(xié)議的,賠償范圍、數(shù)額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規(guī)定的限制。
案例討論:您認為,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且駕駛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并取保候審的,是否應支持受害人近親屬提起民事訴訟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歡迎留言評論,說說您的觀點和看法。
來源:保險訴訟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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