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土地使用發證機關是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當事人辦理土地使用證的手續是攜帶相關證件及材料到登記機關提出登記申請、土地管理機關勘查現場、初審、公告等。
一、房屋土地使用發證機關是什么意思
房屋土地使用發證機關是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證應由土地使用人攜帶土地使用權登記申請書、個人身份證明或者戶籍證明、土地使用權來源證明向有關登記機關提出登記申請;土地管理機關勘查土地現場,進行權屬審核;初審、公告、復審、批準登記后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土地使用證與房產證區別是什么
土地使用證與房產證區別是:
1.證明的東西的不同:土地使用證是證明擁有土地使用權的文件,房產證是證明擁有該房屋使用的文件;
2.擁有的權利的不同:土地使用證指擁有土地的使用權,沒有買賣土地的權利;
3.交易的權限的不同:只擁有土地使用證的房屋是不能在市場上進行交易的;
4.辦理窗口不一樣:土地使用證要去城建收費中心和國土局辦理;
5.期限不一樣:土地使用證根據土地用途不同有分為70年、50年、40年。
三、房產土地使用用途是什么
房產土地使用用途一般是居住,即用于建設住宅。
提醒您,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十七條規定,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開發、利用、經營土地。
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糾正,并根據情節可以給予警告、罰款直至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