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后賣房不配合怎么辦,協議離婚后,如一方放棄房屋產權,但不愿配合另一方過戶的,如何處理太長不看版:正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離婚可通過訴訟離婚(可進一步細分為判決離婚
協議離婚后,如一方放棄房屋產權,但不愿配合另一方過戶的,如何處理
太長不看版:
正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離婚可通過訴訟離婚(
可進一步細分為判決離婚和調解離婚
)及協議離婚兩種途徑。
與對簿公堂相比,協議離婚不但不傷和氣,更不必花費大量的時間、財力。因此,無論是基于當事人的個人感受,還是基于律師的專業建議,協議離婚往往都是第一選擇。
但是,即便是較為周全的離婚協議也只能降低相應法律風險,而不能完全避免后續可能產生的訴訟成本——本文討論的房屋產權登記問題便是其一。而由于辦理過戶登記的客觀條件限制,離婚時尚未辦理不動產登記證書的房屋更是糾紛發生的重災區——畢竟剛離婚時,男女雙方總還有些香火情,且既然達成協議,短時間內反悔的可能性也比較小。如果此時具備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的條件,雙方一般可以直接辦理完過戶手續,好聚好散,而不易產生糾紛。前者則不然。
近期便有當事人向筆者咨詢:
協議離婚后,如放棄房屋產權的一方,拒不配合辦理共有房屋的產權登記,該如何處理?
遺憾的是,除以離婚后財產糾紛為由起訴外,并無良策。
對于當事人而言似乎很難理解,畢竟雙方既已協商一致,為何還要再去打官司。但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14條的規定:
因買賣、設定抵押權等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一)尚未登記的不動產首次申請登記的;
(二)繼承、接受捐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
(三)
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決定等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權利的
(四)權利人姓名、名稱、身份證件號碼或者不動產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
(五)不動產滅失或者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申請注銷登記的;
(六)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的;
(七)企業合并。新設分立、兼并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的;
(八)抵押權注銷登記,抵押權人可以單方申請;
(九)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其他情形。
而離婚協議對于共有房屋產權的約定,并不屬于以上可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情形,也未見于其他規定之中。
當然,也不能說是完全沒有辦法。畢竟,起訴本身也可以作為談判的籌碼。
基于房價的上漲,房屋價值一般較高,這就意味著案件受理費數額不會太低。
而通過離婚協議獲得完整房屋產權的一方一旦提起訴訟,只要離婚協議沒有太大問題,便有了較大的勝訴把握。勝訴后,即便被告仍拒不履行,原告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從而變更登記。而被告還需要額外承擔原告墊付的不菲的訴訟費用。
此外,如果離婚協議較為周全,則可能還對拒不配合房屋過戶登記的行為約定有違約金。如此一來,則被告拒不配合的法律責任更大。出于對敗訴后果的忌憚,放棄房屋產權的一方在訴前直接配合另一方過戶的可能性也就更大。
結語:
如協議離婚時約定了原夫妻共有房屋的產權歸屬,且房屋具備立即辦理過戶手續的條件,則應盡快辦理,以免夜長夢多;如雖約定共有房屋產權歸屬,但共有房屋是期房或者雖交房仍不具備辦理產權登記證書條件,具備辦理產權登記證書后放棄房屋產權一方拒不配合辦理過戶手續的,可在具備辦理產權登記證書條件后起訴至法院,也可以考慮在離婚時就通過法院調解,從而獲得調解書,以便必要時申請強制執行。
需要注意的是,無論以上哪種情況,都應在離婚協議或調解書中約定配合辦理過戶手續的義務及相應違約金,并由雙方簽字、捺印后在民政局留檔備查,以便控制對方違約的風險。即使迫不得已通過訴訟解決糾紛,也可降低己方的損失。
同時,也期待相關法律法規的進一步完善和優化,探索更加便民、高效的工作機制,促進民政部門與不動產登記機構工作的進一步銜接、聯動,避免當事人不必要的訴累。
(以上僅為筆者個人對相關法律法規的理解,不構成任何法律建議,僅供參考)
法院判決書下來之后還能和解嗎
法院判決書下來之后還能和解嗎?
法院判決書已經下來的話,說明對于這件事已經蓋棺定論,但是如果法院判決書已經下來這種時候當事雙方達成的和解會有作用嗎?下面我們就來介紹一下法院判決書下來之后是否還能夠和解。
法院判決書下來之后能否和解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民事糾紛
《民事訴訟法》第230條規定: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雙方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也就是說法院判決書下來之后,如果判決還在執行中,并沒有執行結束,此時如果當時雙方達成了和解協議,也可以按照和解協議進行執行。當然,如果其中一方不遵守和解協議的話,另一方可以向法院進行申請,恢復原判決的執行。
2、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屬于公訴案件,原告屬于公訴人,法院是不能進行調解的。也就是說,不管是否法院已經進行判決,均不能調解。
3、刑事附帶民事案件
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中,法院可以對案件中的民事部分對當事雙方進行調解,如果雙方調解成功,被害人對賠償比較的滿意,表示不再追究被告的刑事責任,這種情況之下,法院可以對被告進行從輕、減輕處罰或者是免除處罰。
即便是法院判決書已經下來了,還未生效的話當事人可以提起上訴沒當事雙方可以在法院主持之下達成調解。
4、自訴案件
自訴案件本著不起訴不處理的原則,自訴人就是原告,如果自訴人決定撤訴結案,法院也可以出具調解書進行結案。
自訴案件在判決書下來之后,正式生效之前,如果雙方達成和解,也是可以的。
以上就是對于法院判決書下來之后還能不能和解的介紹,對于法律可能很多人懂得并不多,專業的事情應該找專業的人士來進行處理,因此遇到此類案件還是找律師進行處理比較好。信之源北京律師事務所提供免費律師咨詢服務,您有任何法律問題,都可以到信之源律師事務所進行了解和咨詢,您可以在線免費律師咨詢,或者撥打全國免費咨詢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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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勝訴后賣方不配合辦證過戶怎么辦
在往期文章
《關于無證房屋買賣合同的有效性及賣方不配合辦證的法律救濟》
一文中,我們分析了拆遷房在上市不滿5年期間買賣雙方簽署的合同有效性問題及賣方不履行合同的法律救濟方法。按照法理,只要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合同都是有效的。法律實務中,法院對于不滿足上市條件的拆遷房買賣合同的有效性也是予以認可的,一般都會判決賣方配合辦理房產證,繼續履行合同,向買方支付違約金。
但是,官司贏了,生效裁判文書執行難的問題又出現了。因為無證拆遷房要過戶首先要賣方配合辦理房產證,而因為雙方矛盾已不可化解,賣方以各種理由拒不配合辦證,導致生效裁判文書無法執行。對于金錢債務,法院可以通過查封、扣押、凍結、拍賣等方式強制執行。但辦理房產證則是一種人身行為,我國法律并未規定可以對人身進行強制執行。也就是說法院不可以將房子賣方強制押送到房管局辦理房產證。也正因為如此,很多違約的賣房人以為通過“耍賴”就可以阻止法院強制執行。
對于耍賴的賣方,法院真的就束手無策了嗎?其實并非如此,我國法律中有大量制裁老賴的手段。
1、拘留、罰款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2、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法院執行部門可以對失信被執行人進行信用懲戒,還可以對失信被執行人限制其高消費,被執行人在申請銀行貸款、乘坐飛機軟臥、高消費、子女就讀私立學等方面都受到限制。失信被執行人違反限制高消費令或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予以拘留、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3、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在法院作出賣方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后,部分賣方非但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約定的義務,反而通過將房屋租予他人,或者辦證后賣予他人等方式逃避法律義務,對抗執行。這種行為符合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構成要件,可以判處有期徒刑。
網絡上有大量類似案件。比如以下案例:2016年初,王某以160萬元購買了李某位于通州區安順北里的一套房子,雙方約定了置換周期,簽訂了購房協議,王某交付了10萬元定金并很快進行了網簽。但是,由于房價飛漲,李某不再配合房屋中介和王某過戶,反而要求在原來簽訂的合同的基礎上,增加幾十萬元房款,但被王某堅決拒絕并將李某起訴至法院。法院一審、二審均判王某勝訴,判令李某繼續履行合同。但在法院執行過程中,李某將房屋抵押給了第三人,并表示王某向其支付150萬元方可解除抵押。盡管法院查封房屋,但由于設定的抵押權,使得法院無法強制過戶。王某遂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案。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無視法律,明知負有執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義務,在有能力執行的情況下拒不執行,嚴重損害了司法權威、司法秩序和自訴人的合法權益,
屬于情節嚴重,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依法應予懲處,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對于耍賴的賣房者,法律并非束手無策。在現實中,買房人怕麻煩,通常給賣方一定的金錢補償來換取賣方配合辦理房產證和過戶。這種方式雖然能夠解決問題,但客觀上會形成對違法違約行為的激勵,有損社會的公平公正和誠信意識,而且會給買方者造成額外經濟損失。因此,
人民群眾應該提升維權意識,在遇到“老賴”時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提升整個社會的契約意識和誠信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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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單位|北京大成(無錫)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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