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師接待了一位咨詢離婚房產問題的女士。她與男方在婚后共同支付收入83萬元并貸款160萬元購買了一套位于北京市朝陽區的房產,但由于種種原因至今未辦理房屋產權證。由于夫妻感情不和,雙方已于去年分居至今,女方帶著孩子居住在該房屋內至今。現男方向法院起訴離婚并要求取得上述房屋所有權。女方雖然同意離婚但希望得到該房屋的所有權,為此咨詢本離婚律師。
對于該案,本律師認為女方在離婚時很有可能得到該房產的使用權,理由是:1、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2、根據我國婚姻法分割離婚財產的“方便生產、有利生活”原則,既然分居后女方帶著孩子一直居住在該房產內,法院會認為女方更需要該房產,所以未來法院很有可能將房產判歸張女士繼續使用。
既然,法院不會處理涉案房產的所有權,而只會處理使用權,那么女方完全可以在離婚后繼續占有使用該房產。這個情況對女方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