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那如果借款人因故去世,能否被繼承人承擔債務呢?
真實案例
2018年9月16日,原告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劉某支付132000元。劉某向原告出具《借條》載明,今借到劉某人民幣現金壹拾叁萬貳仟元整(132000元)用于鋼架廠,利息2分算,歸還日期,2019年12月30日底。劉某在底部處簽字并捺印予以確認。2019年12月18日,劉某去世。庭審中,被告劉某1、劉某2、張某、吳某均出具書面《放棄繼承聲明書》,放棄繼承被繼承人劉某遺留財產中屬于其應當繼承的全部份額。
另查明,被繼承人劉某的第一順位繼承人為劉某1(劉某之子)、劉某2(劉某之子)、張某(劉某之母)、吳某(劉某之妻)。
法院認為:
原告借給劉某132000元,劉某向原告出具借條,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形成民間借貸關系,劉某應當履行返還義務。現劉某已經去世,原告依法向其繼承人即四被告追償,本案案由應為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被繼承人劉某死亡后,其遺產應由四被告繼承。現上述四人均放棄對劉某遺產進行繼承,此種放棄不違背法律的規定。本案中,四被告作為劉某遺產的第一順位繼承人與劉某的遺產聯系最為密切,若均放棄繼承,將使遺產處于不穩定狀態。為了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諧穩定,在不損害繼承人利益且保證債權人債權的前提下,各繼承人仍應在繼承的遺產范圍內承擔償還責任。
原告與劉某約定還款期限為2019年12月30日,現借款期限已經屆滿,劉某未予償還,構成違約。
法院判決:被告劉某1、劉某2、張某、吳某在繼承劉某遺產后十日內在繼承的遺產范圍內償還原告劉某1借款132000元及相應利息。
下一篇: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