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宅基地使用證?
宅基地使用證,是指農村村民在集體土地上因建房需要,向集體組織申請建房用地,經集體同意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報送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登記并由縣(市)人民政府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宅基地使用證是當前農村村民合法擁有房屋和用地的權利憑證。宅基地使用證可以在集體內部成員之間轉讓,但不得向非集體組織成員轉讓。
哪些人可以申請農村宅基地?
土地使用證(02什么是宅基地使用證)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由此看出可以申請農村宅基地的人通常情況下只能為農村村民。農村村民專指本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如果非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者是城鎮居民,則一般是不允許申請宅基地的。當然也可能存在特殊的情況,例如有些地方,如果經過村民大會同意以及經相關政府部門的嚴格批準后,某些特殊的、非本村村民的其他人也可以申請獲得宅基地。某些省市對申請宅基地的主體進行了規定,例如:《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使用宅基地:
(一)具有農村戶口的村民無宅基地的;
(二)具有農村戶口的村民確已分戶,現有宅基地低于分戶標準的;
(三)集體經濟組織招聘的技術人員在本村落戶的;
(四)回原籍經批準落戶需要建住宅而無宅基地的;
(五)因公共利益需要,原宅基地收回后無宅基地的。根據國家法律及其相關法規規定,下列人員通常可以在按照國家法定的批準條件后可以獲得宅基地建房:一是,居住擁擠,宅基地面積少于規定的限額標準;二是,確實要分居分家的農戶,分家后無宅基地的,也可申請新的宅基地建房;三是,規劃新村、鎮后需要安排宅基地的農戶;四是,批準回鄉定居的職工、離退休干部、復員退伍軍人,以及回鄉定居的華僑、僑眷、港奧臺同胞等非農業戶口人員,需要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應當按照農村村民申請建房用地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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