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婚了不算夫妻,經過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結婚的才算夫妻。訂婚在法律上是屬于一種契約行為,
這是一種身分契約。此身份契約具有以下特點:婚約的訂立不得代理,婚約必須男女雙方彼此合意才可成立。
具有法定的訂婚能力者,才能從事訂婚行為。訂婚能力的界定是以年齡為標準:男滿二十二歲,女滿二十歲即具訂婚能力。
婚約不得強制執行。婚約固然應該遵守,但也應遵照男女雙方當事者的意愿。若有一方不能夠履行的,不能強制執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二、法律規定遺產夫妻離婚怎么辦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的遺產,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遺囑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對于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遺產,首先由雙方協商分割,如果協商分割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于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是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
夫妻以書面形式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
屬于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遺產,另一方無權分割。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后另行起訴。
一方放棄繼承遺產的權利,另一方不可以以該方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為由要求確認無效。
法律明確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繼承所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并沒有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繼承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繼承權是自然人基于一定的身份關系而享有的權利,具有強烈的人身屬性,不是具體的財產,不能作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進行認定,財產的取得需要結合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確定,如果是動產需要交付,如果是不動產需要辦理過戶,只有依據法律規定取得的具體的財產,才可以視為夫妻共同財產,繼承權不屬于具體的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三、夫妻離婚的法律程序是什么
夫妻離婚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
夫妻對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協商一致的,可以到民政局申請辦理離婚登記;如果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一、協議離婚程序。
(1)準備離婚協議。男女雙方必須簽訂一份書面離婚協議,離婚協議必須包括雙方是自愿離婚和對子女的撫養、財產以及債務等事項協商一致。
(2)申請受理。男女雙方需拿著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書面離婚協議等材料親自去民政局申請離婚登記。
(3)冷靜期。申請離婚登記之日起30天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去民政局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這就是所謂的“30天冷靜期”。
(4)審查和發證。如果30天滿了,自第31天開始至第60天,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民政局去申請領離婚證。
二、訴訟離婚程序。
(1)起訴。原告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法院對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不受理的告訴不予受理的理由。法院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調解。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調解有三種結果:第一,調解后雙方當事人和好,原告撤訴,訴訟結束;第二,雙方當事人達成離婚協議,人民法院按協議制作離婚調解書,調解書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婚姻關系自此解除;第三,調解無效,應立即進入下一訴訟程序。
(3)審理與判決。對于調解無效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作出涉及到離婚與否以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的判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對于法律規定訂婚了是否算夫妻的問題的答案,上述文章內容中已經作出了詳細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們也是需要對相關的法律知識進行了解的,這樣才能夠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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