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為了保障自己的債權實現,一般會在訴訟前或者訴訟中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保全,但是部分債權人對財產保全的認識不足或者是風險防范的意識不夠,總是會產生不好的后果,例如財產保全達不到預期效果,甚至是招來不必要的麻煩。
財產保全涉及的風險
1.申請財產保全過限,給被申請人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民事訴訟法》第94條規定:“財產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也認為,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的范圍應當限于當事人爭執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財產保全的范圍,不能超過申請人請求的范圍,或者不能超過爭議財產的價額。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請求范圍內,才能達到財產保全的目的,使申請人的權益得到實現,也避免給被申請人造成不應有的損失。
2.保全后未在法定期間起訴致財產保全解除,引發賠償訴訟
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即利害關系人必須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內提起訴訟,使與被保全的財產的有關爭議能夠通過審判得到解決。如果利害關系人未在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措施。
3.保全措施不當或者不完備致使判決后無法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財產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將需要保全的財物清點后,加貼封條、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處分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
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將需要保全的財物移置到一定的場所予以扣留,防止任單位和個人處分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
凍結: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關金融單位,不準被申請人提取或者轉移其存款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
法律準許的其他方法包括責令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等方式。責令被申請人提供擔保,是指人民法院責令保證人出具書面保證書或者責令被申請人提供銀行擔保、實物擔保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財產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財產措施時,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財產。當事人可以負責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
人民法院依法凍結的款項,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動用。財產已經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人民法院對季節性商品,鮮活、易腐爛變質和其他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當事人及時處理,由人民法院保存價款;必要時,由人民法院予以變賣,保存價款。
此外,扣留、提取被申請人的勞動收入、禁止被申請人作為等等,也屬于財產保全的方式。
防范財產保全風險的主要措施
1.合理確定申請財產保全范圍
債權人應當通過多種渠道掌握債務人的財產狀況,擴大保全財產的選擇面,根據訴訟請求范圍或案件實際,盡可能選擇那些價值相對穩定的物品進行保全,以達到財產保全的效果,確保將來判決的有效執行。
2.采取訴前財產保全后應當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訟
如果不起訴,必須與債務人落實還款計劃及有效的擔保措施。在人民法院解除財產保全措施后,仍要繼續加強對債務人財產的監控,防范債務人拖延時間,轉移財產逃債,一旦出現不利情況,應立即起訴,并申請采取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措施。
3.加強對被保全財產的監控,防止債務人轉移、處分保全財產
債權人應密切關注債務人的動向,判斷債務人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轉移被查封、扣押的財產的情況。如債務人有轉移、隱匿、出賣或者毀損財產等行為,要及時向人民法院反映情況,積極采取措施制止,或者變更保全措施,防止標的物失控造成案件難執行。
4.針對不同的被保全財產,采取相應的財產保全措施
財產保全的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凍結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債權人在申請財產保全措施時,應當針對動產或不動產等具體財產的性質、屬性等,采取相適應的保全措施。
5.督促人民法院確保財產保全符合法定程序手續
通過人民法院加強對債務人財產的調查核實,防范債務人弄虛作假,轉移財產而逃債,確保申請財產保全措施能夠達到保全效果,順利實現將來法院裁決的實體權利。提請辦案法官完善必要的手續,對被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的保全財產,認真造具清單。及時提請法院做好相關續保工作,如對已凍結的款項要按法律規定及時申請續保凍結等。
結語
雖然財產保全對于債權人來說是一種債權實現的保障,但是使用不當便會給自己惹來諸多的麻煩,因此,債權人一定要在充分了解債務人的財產的基礎上審慎選擇保全方式。另外,要完全了解財產保全的程序,依法依規辦理訴訟前或訴訟中的財產保全,以避免財產保全被解除或者是惹來賠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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