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況不屬于分居狀態?
(一)分床不分房
有些夫妻感情不和,想分居,但是由于條件問題,仍然同住在一個屋檐下,只是分床睡,這種情況很難證明夫妻兩人屬于分居狀態,在一方提起訴訟離婚時,如果另外一方不承認分居事實,有無其他證據證明,法院一般不予采信。
(二)夫妻異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意義上的分居
有的夫妻因為就業、學習等原因并不在一個地方生活,所以地理意義上的夫妻異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上說的分居,法律上的分居是以夫妻雙方因為感情不和而不存在性生活的共同居住,互相不履行夫妻義務為標志。不過如果異地生活的夫妻相互間感情不和的,也可以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分居,但是必須要有夫妻雙方感情不和的書信等書證及其他證據來證明。
1、分居后夫妻之間是否還需履行夫妻間份扶養義務?
根據我國婚姻法,夫妻之間有相互扶養的義務,因為夫妻分居并未解除婚姻關系,所以夫妻關系依然存續,因此法律規定的夫妻間仍須履行扶養義務。
2、分居協議是否有效?是否需要公證或律師見證?
分居協議屬于合同法的范疇,只要符合自愿合法原則,分居協議有效,一般分居協議涉及孩子臨時撫養、財產占有和處分、分居期限及離婚時財產的分割等內容。
分居協議目前公證部門一般都不予公證,為避免日后爭議,可以委托律師起草和鑒證分居協議。
3、分居期間的債務由誰來償還?
分居期間夫妻各自對外舉債原則上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一般應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但是,也應視具體債務的用途而定,如果一方不應有的消費或未經對方同意的投資,則應視為個人債務,由個人承擔。
不屬于分居狀態
二、什么是分居介紹
(一)夫妻異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意義上的“分居”
有的夫妻因為就業、學習等的原因,分居生活,但不一定符合民法典所規定的。民法典認定感情破裂必須是因夫妻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同居,如國外求學或是工作搬遷,即使分居兩個城市或是兩個國家,也依然不屬于民法典中“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在這種分居事實基礎上,還可以提供其他夫妻感情不和的證據,則證明力度加強,可以判決離婚的可能性也更大一些。
(二)分床不分房,法院難認定是分居
多數夫妻感情不和后,由于經濟狀況的原因或是子女等方面因素,不能分居生活,首先可能是不同床但卻在一個房間或是一套房子里共同生活。夫妻常年沒有性生活。但如果一方以分居為由提起訴訟離婚時,而另外一方不承認分居事實,法院一般不予采信。
這種案例徐律師遇到很多,一對老夫妻常年性格不合,分室而居近十年,甚至分灶吃飯,但由于僅一方陳述,而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另一方否認,法院無法認定分居事實。
(三)證明夫妻分居的常見證據
1、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
2、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注欄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于夫妻分居時間;
3、一方單方簽訂的租房合同
4、雙方來往的書信,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5、一方所在地區居委會證明,較一般的證人證言,證明力更好一些。
(四)分居滿兩年,婚姻關系不會自動解除
經常有人咨詢說分居兩年后,婚姻關系是不是自動解除了?不用在辦理離婚手續?顯然很多朋友在這點認識上是錯誤的。我國沒有自動解除婚姻的法律規定,離婚必須辦理相應的手續。即使分居滿2年,在我國只是判斷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種方式,只要不經過法定的離婚手續,雙方的婚姻關系還繼續存續,如果此時任何一方與第三方結婚的,即構成重婚罪。
三、感情不和而分居需要哪些條件
感情不和而分居需要的條件是,夫妻雙方客觀上處于分居狀態、夫妻一方或雙方主觀上具有分居的愿望、分居的期間已滿2年的。根據民法典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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