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房屋拆遷補償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產權置換,二是貨幣補償。這兩種不同的補償方式,補償的標準不一樣,對被拆遷人產生的結果也不一樣。下面我們就一起來看看,房屋拆遷的這兩種方式的具體規定吧!
概念解讀
這里的房屋拆遷補償方式是指拆遷人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在拆除被拆遷人房屋時給予被拆遷人補償的方法。房屋拆遷補償的方式主要有兩種:產權置換和貨幣補償。
1.貨幣補償
拆遷人拆遷房屋時,對被拆遷人以貨幣補償的方式進行補償,不提供實物住房。補償的貨幣數額根據房地產對拆遷房屋評估的價格來確定。
2.產權置換
拆遷人拆遷房屋時,拆遷人實際解決被拆遷人的住房問題,以提供給被拆遷人住房,被拆遷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需要和拆遷的房屋情況進行選擇,最后結算新的住房和拆遷房屋之間的差價。
參考案例
甲在市宣武區有一處房產,房屋面積為10.9平方米。2001年9月乙拆遷公司對宣武區進行拆遷,甲的房屋在拆遷的范圍內。乙拆遷公司發布了拆遷公告,公告中表明,對被拆遷人實行拆遷房屋貨幣補償與產權調換相互結合的方式。甲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向乙拆遷公司申請貨幣補償,隨后與乙簽訂了《貨幣補償協議》,約定乙向甲私房所有權補償款6600元,貨幣補償款12萬元。
2004年,甲以拆遷時,乙拆遷公司應對作為房屋使用權人的甲進行安置,但未給予安置。在未安置的情形下,乙拆遷公司應對甲實行產權調換,但乙為對甲原有房屋作價,其所出示的房屋重置價格的作價報告未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存在嚴重的欺詐,房屋作價價值與房屋的實際價值不符合,導致甲的補償款減少。甲向法院起訴要求:1.確認甲乙之間的《貨幣補償協議》無效。2.乙暗中啊規定對甲進行拆遷安置。3.乙對甲的房屋作價,計算補償款。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在甲的房屋經過作價后,甲與乙拆遷公司簽訂了《貨幣補償協議》,甲自己放棄了安置房,甲在簽訂該合同時是自己的真實意思,所以該協議有效。
法律依據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第四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二十三條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除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第二十五條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七條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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