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現在農村拆遷2次怎么賠償
拆遷二次有兩種理解,一種是拆遷之后,在新的安置地建設的房屋再次遇到拆遷,這種情況,就按照正常的拆遷來進行安置補償即可。
還有一種是,在農村擁有兩套房子,兩套房子先后遇到拆遷。
這種情況下要界定被拆遷人對兩套房子是否都擁有合法的所有權,如果都是合法建設或者合法所得,應當正常進行拆遷補償,如果有一處房屋屬于一戶多宅,則其中一套房屋可能無法獲得補償安置。
二、農村房屋拆遷補償的安置方式有哪些呢
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撤銷的補償安置
(1)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金額同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
(2)貨幣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
(3)被拆除房屋評估如選用重置法的,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由征地單位委托具有房屋拆遷評估資格的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及價格補貼標準,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根土地市場的實際情況制定并公布。
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不撤銷的補償安置
對未轉為城鎮戶籍的被拆遷人應當按下列規定予以補償安置:
(1)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區域,可以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村或居民點范圍內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并獲得相應的貨幣補償;
(2)貨幣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被拆遷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支付給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被拆遷人申請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審批程序,按照國家和當地農村住房建設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房屋拆遷補償的有關法律規定
根據2001年11月l日起施行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章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二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三條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除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第二十四條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條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六條拆遷公益事業用房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七條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二十八條拆遷人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用于拆遷安置。
第二十九條拆遷產權不明確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三十條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執行。
第三十一條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二條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按時騰退周轉房。
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對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三條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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