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法第十二條的基本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二條規定,被繼承人的遺產包括其死亡時已經存在的財產以及在遺產分割時已經有了所有權而未分割的共同財產。
被繼承人死亡時已經存在的財產
所謂“被繼承人死亡時已經存在的財產”,指在被繼承人去世前取得了所有權,或者因獲取所有權的條件已滿足而應當取得所有權的財產。這些財產包括但不限于:
- 現金、存款、有價證券等貨幣性資產;
- 房屋、土地、車輛等不動產和動產;
- 股權、債權等財產性利益。
在遺產分割時已經有了所有權而未分割的共同財產
所謂“在遺產分割時已經有了所有權而未分割的共同財產”,指在被繼承人去世后,與其他人共同擁有但尚未進行過分割的財產。這些財產包括但不限于:
- 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土地等不動產;
- 親屬之間共同所有的商鋪、車輛等動產;
- 合伙企業中未分割的利潤。
繼承法第十二條適用的范圍和意義
繼承法第十二條規定了被繼承人遺產的范圍,明確了哪些財產可以被作為遺產進行繼承。這對于喪失親人后需要處理遺產事宜的家庭來說尤為重要,有助于保障其合法權益。
此外,繼承法第十二條還規定了在遺產分割時已經有了所有權而未分割的共同財產可以作為遺產進行繼承。這一規定有利于協調家庭成員之間關系,防止因共同財產問題而引發紛爭。
繼承法第十二條存在的問題和改進建議
然而,在實踐中,由于“被繼承人死亡時已經存在的財產”的界定比較模糊,很容易引發爭議和糾紛。此外,在遺產分割時已經有了所有權而未分割的共同財產也存在一些問題,比如如何確定各方之間的份額、如何評估共同財產的價值等等。
因此,為了更好地保障繼承人的合法權益,我們建議完善相關法規,進一步明確“被繼承人死亡時已經存在的財產”的范圍,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同時在遺產分割時已經有了所有權而未分割的共同財產方面加強監管和管理,推行公平公正原則,有效防止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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