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集體土地征收和國有土地征收中,當雙方就補償事宜進行協商時,一般需要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一旦協議簽署,在未來的征收工作中,如果征收方可以將補償款項和安置房交付給被征收則與被征收人關系不大。
需要注意的是,在補償安置真正實施之前,大多數被征用的人最好不要掉以輕心。他們必須在和平時期為危險做好準備。他們應該在收集證據時收集證據。
然而,在簽訂補償協議時,許多細心的被征用人早在知道拆遷時就開始了解征地拆遷中經常出現的一些問題,比如如何簽訂補償協議會給自己帶來更多的利益,在簽訂補償協議時應注意哪些問題。然而,在實踐中,由于各種原因,仍有一些被征用人知道他們的家庭也在拆遷范圍內,當拆遷方來簽署賠償協議時。在這種情況下,被征用人如何簽訂賠償協議而不遭受損失?
首先,律師應該提醒您,無論被征地人在拆遷前是否了解一些與征地拆遷有關的法律知識,或者被拆遷一次,被征地人在簽訂補償協議前都應注意以下幾點。
房屋拆遷在簽訂拆遷協議時要注意哪些?(簽拆遷協議注意事項)
1.征收方是否發布了征地預公告等文件。
無論是《土地管理法》,還是《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補償條例》都明確規定,土地征收預公告必須在被征收地區發布人民群眾的意見,如拆遷公告、補償安置方案等。如果征收方沒有主動披露這些文件,則表明征收程序中不僅存在違法行為,而且侵犯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因此,在簽訂補償協議之前,被征收人必須了解征收的目的和補償標準,并查看征收方是否以書面形式發布了土地征收預公告。補償安置方案等。如果沒有這些文件,征收方沒有告知您具體的征收信息,所以他會上門讓您簽署補償協議并盡快搬遷,因此,如果您不知道補償標準,建議被征收人不要簽字或搬遷。
2.是否遵循先補償后搬遷的原則。
眾所周知,無論是集體征地還是國有征地,都要先補償。搬遷后是鐵的征收原則,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違反。但在實踐中,一些征收方先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被征收人的房屋,然后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這實際上是非常違法的。如果房屋在沒有賠償協議的情況下被拆除,然后與被征收人協商賠償并簽訂協議,這對被征收人非常不利。
因此,如果征收方違反先賠償后搬遷的原則,上門簽訂賠償協議,最好不要簽字,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在專業律師的指導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
3.補償標準是否低于被征收人原來的生活水平。
《土地管理法》規定,集體土地征收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應當公平合理,確保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期生活得到保障。《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補償條例》規定,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周邊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因此,在實踐中,如果賠償低于上述兩項原則,則不應簽署征收方提出的拆遷協議。一旦簽署,如果你想在將來回去重新簽署,并通過法律渠道保護你的合法權益,這將變得更加困難。
房屋拆遷在簽訂拆遷協議時要注意哪些?(簽拆遷協議注意事項)
4.補償協議內容是否明確、完整,主體是否合法。
在征收程序方面,如果征收方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補償條例》的規定執行,征收程序合法,則被征收方需要特別注意補償協議的簽訂。
(1)協議的內容是否完整。一般來說,一個合法的協議需要具體的被征用房屋的情況、被征用土地的具體情況和具體的補償方法。具體的補償標準。具體的過渡方法。具體的過渡費用。支付補償期。安置房屋的交付期。具體的違約責任和條件等。
如果補償安置協議中的具體內容以空格的形式替換,則表明必須有可疑之處。這種空白協議和協議的內容不清楚。我們不能簽署不完整的協議,否則會對我們自己極為不利。
(2)簽署主體是否合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農村集體土地征收和國有土地房屋征收的主體。因此,與我們簽訂補償協議的人也應當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員。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其他部門委托行政機關與被征收人簽訂協議,必須有書面授權書。
如果村委會代表行政機關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或者村委會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在沒有書面委托書的情況下,一定是違法的。對于后者,如果被征收人事后不批準或同意,原則上是無效的。
根據民法典,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實施代理行為,未經代理人批準的,對代理人不生效。
當然,如果村委會有書面委托書,或者在為被征用人簽訂補償協議后,被征用人承認,原則上補償協議有效。
簡而言之,律師想說的是,在簽賠償協議之前,我們必須澄清上述幾點。賠償協議內容不完整,相關事項不明確。在協議中,簽署主體是非法的,我們不能簽署,以避免拆遷造成重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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