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會計工作中,公司發展業務時,都會涉及到開票的問題,但是偶爾也會發生超出經營范圍業務的,常見的有轉售水電、出租房產、銷售抵債貨物或資產等,這樣就帶來發票是否可以開具的問題。財務一直以來,認為“發票使用范圍”必須與“經營范圍”等同。從而不知道是否能開具發票。
“企業經營范圍”和“發票使用范圍”不能等同
“發票使用范圍”是指某一種發票的可開具范圍,屬于稅務的專屬概念;
超出經營范圍(超出經營范圍的業務怎么辦)
“企業經營范圍“是企業從事經營活動的業務范圍,屬于企業登記的專屬概念;
兩者不能混為一談。
那超出營業執照經營范圍的發票到底能不能開具呢?
根據政策,《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
從上面這個規定來說,就是企業發生了真實的業務,就需要開具發票并納稅,但是并沒有說到必須是經營范圍內的業務才可以開具發票,簡單來說,發票管理是強調納稅人應該按實際業務情況來如實的開具發票,不然就屬于虛開發票的行為了。
所以,在企業發生業務的售后,需要開具發票,不論該筆業務是否超出了“經營范圍”,都需要按照實際的業務情況來開具發票。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內容,希望能帶來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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