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實施細則
國務院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0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已經2011年1月19日國務院第14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總理***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編輯本段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第三條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第五條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第六條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第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編輯本段第二章征收決定第八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九條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第十條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一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第十二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第十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第十四條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第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第十六條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編輯本段第三章補償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第十八條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第二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第二十一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第二十二條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第二十三條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第二十九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編輯本段第四章法律責任第三十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一條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第三十二條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第三十三條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第三十四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編輯本段第五章附則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了規范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第二條(適用范圍)
在本市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適用本細則。第三條(基本原則)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公平補償、結果公開的原則。第四條(管理部門)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市和區(縣)發展改革、建設、規劃土地、財政、公安、工商、監察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本細則的規定和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應當配合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相關工作。第五條(征收主體與征收部門)
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為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事務所,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事務所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事務所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第六條(工作人員培訓與上崗)
從事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人員,應當通過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的有關法律知識、業務知識的培訓考核,持證上崗。第七條(舉報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細則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市和區(縣)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第二章征收決定第八條(確需征收房屋的情形)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區(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城鄉規劃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九條(規劃和計劃)
依照本細則第八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區(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第十條(房屋征收范圍的確定)
符合本細則第八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建設項目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圍根據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
符合本細則第八條第(五)項規定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圍由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房屋管理、發展改革、規劃土地、財政等行政管理部門以及相關區(縣)人民政府確定。
符合本細則第八條規定的其他情形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圍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確定。第十一條(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實施的行為)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屬物和改變房屋、土地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增加違反規定的補償費用:
(一)建立新的公有房屋租賃關系、分列公有房屋租賃戶名;
(二)房屋轉讓、析產、分割、贈與;
(三)新增、變更工商營業登記;
(四)遷入戶口或者分戶;
(五)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機構受理前款所列事項時,應當要求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交不因此增加違反規定的補償費用的書面承諾。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要求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并書面通知規劃土地、工商、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房地產登記機構以及公有房屋出租人等單位。公告和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1年。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實施細則
你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規定,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安置補助費、停產停業損失費、搬遷費等,原則上來說是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所以,如果覺得補償不合理,可以采取法律措施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國有土地上房屋的補償標準怎么規定?
補償標準規定如下:
1、房屋被依法征收的,應對被征收人原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給予補償,補償標準按被征收范圍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市場平均價格。
2、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房屋價值補償費,應當不得低于征收決定之日起征收范圍內商品房的市場平均價格。
3、?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4、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實施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范圍內商品房的市場平均價格,按以下三種情形及標準:
(1)低檔被征收房屋包括棚戶區平房、4層以下住宅樓等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范圍內商品房市場平均價格的2倍;
(2)中檔被征收房屋包括4層以上住宅樓、廠房、經營性用房等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范圍內商品房市場平均價格的1.5倍;
(3)高檔被征收房屋包括別墅、高檔住宅樓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范圍內商業商品房的市場平均價格。
擴展資料: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十條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第十一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參考資料來源:鶴山政府網-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參考資料來源:鶴山政府網-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實施細則
2017年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對于補償有哪些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對于補償的規定如下:第三章補償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二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一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二十九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操作規程及執行標準實施細則
??????????????XX區XX工程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討論稿)??為了認真做好XX工程范圍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確保該工程建設順利實施,充分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該工程建設的實際,特制訂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與補償原則性規定
??1、房屋征收與補償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有權選擇具體補償形式。
??2、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3、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
??4、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區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5、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6、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二、補償有關規定
??1、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2、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3、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4、住宅用房的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自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之日起24個月內將被征收人安置完畢。其中,將征收地塊上建設的高層房屋作為產權調換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自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之日起36個月內將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安置完畢。
??5、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6、被征收人或者承租人自行解決周轉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門從其搬遷之月起到安置房交付使用的期間支付被征收人臨時安置費。房屋征收部門超過征收補償安置協議規定的過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標準的2倍支付臨時安置費。安置房交付后房屋征收部門再按原標準支付被征收人4個月臨時安置費。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其搬遷后,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4個月臨時安置費。
??7、臨時安置費標準:
??房屋類型????????住宅用房商業用房辦公用房工業、倉庫用房
??臨時安置費標準(元/月?平方米)XXXX
??其中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或者承租人每戶每月臨時安置費不得低于X元。
??8、征收住宅用房的,由房屋征收部門支付被征收人或者承租人搬遷費。搬遷費按以下標準發放:
住宅用房建筑面積100平方米以下100平方米-200平方米以下200平方米及以上
搬遷費標準X元X元X元
??9、對征收工業廠房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
??10、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三、征收糾紛有關規定
??1、被征收人對區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2、征收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3、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區人民政府依照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4、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區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四、補助和獎勵有關規定
??被征收人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前簽訂補償協議并搬遷騰空房屋的,可享受以下補助和獎勵措施:
??1、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安置方式的,被征收房屋的貨幣補償價格可根據市場評估價格再增加10%的獎勵予以補償。
??2、XX工程范圍內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補償價為X元/㎡,住宅安置用房優惠價為X元/㎡。
選擇產權調換的,應當結算被征收住宅房屋和住宅安置用房的差價。
??3、被征收人屬征收范圍內常住農業戶口住房困難家庭的,其被征收合法房屋屬原始取得,結構未到三層的,可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申請增購。在房源許可且房屋征收部門同意給予增購的條件下,原房拆除建筑面積加上增購的建筑面積最多不得超過原房屋占地建筑面積的三倍。增購價格按住宅安置用房優惠價的50%計算,增購面積部分不計算臨時安置補助費。
??4、被征收人要求增購的,在房源許可的條件下,經被房屋征收部門審核后,每戶可申請50㎡以下增購,增購價格按住宅安置用房優惠價計算,增購面積部分不計算臨時安置補助費。
??5、營業用房征收補償有關規定:
??(1)根據XX工程建設范圍內營業房的實際情況,具有營業功能的臨街底層營業房,具備下列條件的,原房由房屋征收部門以被征收營業房補償價X元/㎡的價格作價收購,原房所有人可以當年營業安置房優惠價X元/㎡55%的價格購買新營業房,超過協議安置面積部分中10%以外面積按實際安置當年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結算。
??①持有有效的商業營業執照;
??②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含視同合法)或公房使用證(調配單);
??③商業營業執照負責人必須是私房所有人或公房使用人的房主或其家庭成員并具有當地常住正式戶口;單位自管營業房的營業執照負責人須是本單位法定代表人。
??(2)具備(1)項第①②目條件而不具備第③目條件的,原房由被征人以被征收營業房補償價X元/㎡的價格收購,原房所有人可以當年營業安置房優惠價X元/㎡80%的價格購買新營業房,超過協議安置面積部分中10%以外面積按實際安置當年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結算。
??6、房屋征收范圍內的無產權住宅房屋面積以實地丈量面積為準,房屋征收部門根據被征收人提供的有關房屋建設時間的證據,以及有關歷史測繪資料、檔案資料,確定被征收無產權住宅房屋建設時間,并進行公示。
??(1)凡1986年12月31日前建造的無產權住宅房屋,視同合法建筑處理,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補償標準的100%給予補償。
??(2)在1987年1月1日至1990年3月31日建造的無產權住宅房屋,當事人已取得有關部門批準的合法用地手續的,視同合法建筑處理,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補償標準的100%給予補償;當事人未取得有關部門批準的合法用地手續的,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補償標準的80%給予補償。
??(3)在1990年4月1日至1994年9月30日建造的無產權住宅房屋,當事人已取得有關部門批準的合法用地手續的,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補償標準的70%給予補償;當事人未取得有關部門批準的合法用地手續的,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補償標準的65%給予補償。
??(4)在1994年10月1日至1998年11月30日建造的無產權住宅房屋,當事人已取得有關部門批準的合法用地手續的,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補償標準的55%給予補償;當事人未取得有關部門批準的合法用地手續的,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補償標準的50%給予補償。
??(5)1998年12月1日后建造的無產權住宅房屋,一律無條件拆除,不予補償。
建造于1998年11月30日前符合補償條件的無產權住宅房屋,在房源許可的條件下,被征收人可按安置用房優惠價向房屋征收部門購買同等建筑面積的住宅安置用房。
??7、被征收人安置用房眾用分攤面積的結算:
??(1)原征收房屋產權證上已注明眾用分攤面積的,安置用房(不包括增購)的眾用分攤面積與其相同面積部分按差價計算;超過部分按安置用房優惠價的50%計算。
??(2)原征收房屋沒有眾用分攤面積的,新安置用房的眾用分攤面積按安置用房優惠價的50%計算。
??(3)因套型內超面積部分按市場價購買的安置用房而增加的眾用分攤面積,按其自身類型的增購價格計算。
??8、提前騰空獎勵:
??合法住宅用房提前騰空獎勵期限為20天,獎勵最高額度為60元/㎡,最低額度為20元/㎡。在提前騰空獎勵期限前騰空的每戶再獎勵3000元。
??合法商業用房提前騰空獎勵為3000—5000元/戶,在提前騰空獎勵期限前騰空的每戶再獎勵3000元。
??五、本征收與補償方案未詳之處,以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