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效力有幾種情形
1.婚姻效力有無效、可撤銷、有效三種情形。我國《民法典》規定,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只有辦理了結婚登記的,才具有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得到法律的保護。2.但是有時候,婚姻登記部門行使權力有瑕疵,或者當事人有導致婚姻關系無效的情形時,及時經過婚姻登記,也認定為無效或者可撤銷的婚姻。如何認定婚姻的法律效力?
婚姻的法律效力分為無效、可撤銷和有效。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繼承篇相關規定,重婚、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和未達法定婚齡屬于無效婚姻,脅迫和隱瞞重大疾病會導致婚姻可撤銷,不具有無效和可撤銷事由則婚姻有效。【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什么是婚姻的效力
在婚姻家庭法中,婚姻效力指結婚在夫妻或親屬關系上的人身和財產法律后果。其中,又有不及于第三人的效力和及于第三人的效力之別。前者為直接效力,只涉及婚姻成立時當事人本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后者還包括結婚對當事人雙方以外的第三人的法律后果,如姻親關系的發生、非婚生子女的準正等。【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婚姻的效力怎么認定
如果沒有法律規定的禁止結婚和婚姻無效的情形,雙方到民政局登記的,就是合法有效婚姻關系?!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無效婚姻,又稱違法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兩性的結合因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結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種婚姻形式。婚姻效力的情形有哪些
無效婚姻:(1)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其中,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構成法律上的重婚;雖未結婚登記,但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構成事實上的重婚。無論是法律上的重婚,還是事實上的重婚,均屬無效。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禁止結婚的親屬是指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直系血親之外的血親,無論輩分是否相同,都禁止結婚。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主要是表兄弟姐妹結婚。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榍盎加嗅t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有兩個要件:第一,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的疾病是指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不治的傳染性疾病或遺傳性疾病。第二,婚后尚未治愈,即結婚時尚未治愈。
(4)未到法定婚齡。未達到法定婚齡的是指結婚時未達到法律規定的最低結婚年齡?!痘橐龇ā芬幎胁坏迷缬?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違法建立無效婚姻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應無條件解除婚姻關系,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觸犯刑法的,應負刑事責任。無效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財產,由當事人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按非法同居關系處理,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進行判決。對重婚導致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利益,無效婚姻雙方所生子女,按婚生子女的規定執行。
可撤銷的婚姻
第十一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十二條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