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認定詐騙罪需要的證據包括認證和物證兩大類。人證具體又可以分為證人證言、被告人陳述、犯罪嫌疑人陳述。物證具體又有書證、勘驗檢查辨認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詐騙罪屬于刑事案件,證據是對其犯罪行為的證明,法院審理判決基于檢察院與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
一、認定詐騙罪需要什么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二、認定詐騙罪的條件
認定詐騙罪的五個條件:
(一)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二)主體是一般主體;
(三)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
(四)在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五)詐騙公私財物必須達到3000元以上。
三、詐騙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罪與非罪
借款由于某種原因,長期拖欠不還的,或者編造謊言或隱瞞真相而騙取款物,到期不能償還的,只要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沒有揮霍一空,不賴帳,不再弄虛作假騙人,確實打算償還的,仍屬借貸糾紛,不構成詐騙罪。
(二)本罪與本法規定的其他詐騙犯罪的界限
刑法其余各章節分別規定了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金融票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有價證券詐騙罪、保險詐騙罪、合同詐騙罪等。這些詐騙犯罪與本罪在主觀方面和客觀表現方面均相同,但在主體、犯罪手段、主體要件與對象上均有差別,較易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