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是什么呢
社保基金是一項民生工程,它對于國家的社會穩定起到非常大的作用,它關系每家每戶參保人員的養老、醫療等等問題。因此它的管理運營可以說是整個國家的事情。每逢聽到社保的消息,大家總會認認真真地聽,因此社保基金管理辦法對于所有人來說是非常重大的。拓展資料:
1.為了可以更規范保險保障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保障保單持有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保險業的健康發展、同時維護好金融穩定、行政法規、制定了這個辦法。
2.這個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過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并且在境內依法登記并注冊的中資保險公司、中外合資的保險公司、外資獨資的保險公司。
3.這個辦法被稱保險保障基金、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還有本辦法規定繳納形成的、在這個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下、用來救助保單持有人、保單處置保險業風險的非政府性行業風險救助基金。?
4.本辦法所稱保單持有人、就是指在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是依法實施破產的情形下、對保單利益依法享有請求權的保險合同當事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5.保險保障基金也分為財產保險保障基金還有人身保險保障基金、財產保險保障基金是由財產保險公司繳納形成的、人身保險保障基金是由人身保險公司繳納形成。
一、社會保障基金性質
社會保障基金是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為實施社會保障制度而建立起來、專款專用的資金。社會保障基金一般按不同的項目分別建立,如社會保險基金、社會救濟基金、社會福利基金等。其中,社會保險基金是社會保障基金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目前,我國社會保險基金分為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等;其中養老保險基金數額最大,在整個社會保險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
二、社會保障基金種類
按照一個社會保險險種設立一個獨立基金的原則,社保基金的種類分別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
三、社保基金管理辦法
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監管。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運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
1、人大監督
本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各級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對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資運營以及監督檢查情況的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對本法實施情況的執法檢查等,依法行使監督職權。
2、行政監督
(1)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按照各自的職責,對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
(2)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存在問題的,應當提出整改建議,依法作出處理決定或者向有關行政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3)其他行政機關對社保基金的監督。
3、社會監督
(1)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的監督。社保監督委員會由用人單位代表、參保人員代表,以及工會代表、專家等組成。
(2)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有關社保基金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綜上所述,社保作為國家的重要保障制度,它在養老、醫療等等方面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既對國家的穩定富強提供可靠保障,又對人民百姓的安穩生活提供重要的后盾。社會各界對社保基金的監督是非常需要的,因為關系到所有人。
總結:
1、保險保障基金也分為財產保險保障基金還有人身保險保障基金。
2、財產保險保障基金是由財產保險公司繳納形成的。
3、?人身保險保障基金是由人身保險公司繳納形成。
社會保險基金的投資運營有何規定?
實現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是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一項重要任務。《社會保險法》規定,社會保險基金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國務院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
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投資運營,一直有著較為嚴格的政策規定,在投資工具、方向和比例等方面都作了嚴格的限定。例如,《社會保險法》規定:“社會保險基金不得違規投資運營,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預算,不得用于興建、改建辦公場所和支付人員經費、運行費用、管理費用,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挪作其他用途”;
目前,我國社會保險基金除存入銀行外,主要的投資工具是國家債券。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也需要研究其他的投資渠道和工具,以提高基金投資的收益率,滿足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和提高支付能力的需要。
湖北省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暫行辦法(2010修訂)
第一條為了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保障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與完整,維護保障對象的合法權益,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女工生育保險基金(以下統稱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社會保險基金納入單獨的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專項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地區、部門、單位或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或與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混設。第四條地方稅務機關應將征收的社會保險費劃入當地人民銀行金庫。財政部門在政府基金預算收支科目的“基金預算收入科目”類下增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失業保險基金收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工傷保險基金收入”和“生育保險基金收入”五個款級科目;相應在“基金預算支出”類下增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工傷保險基金支出”和“生育保險基金支出”五個款級科目。各級人民銀行金庫在報表中相應增設上述科目。第五條地方稅務機關在征收工作中發生的技術差錯等,應開具“更正通知書”,人民銀行金庫根據“更正通知書”負責辦理社會保險基金的更正。第六條社會保險基金存入國有商業銀行。財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在經協商確定的同一國有商業銀行開設財政專戶和支出戶,實行共同監管,并按基金險種分戶核算。“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的主要用途是:
(一)接收財政部門從人民銀行金庫劃轉的社會保險費、調劑資金、滯納金;
(二)上解、接收社會保險省級調劑金收入;
(三)劃撥辦理定期存款、購買國家債券資金,接收銀行定期存款、國債到期兌付資金利息及該賬戶的利息收入;
(四)接收職工異動轉入的社會保險基金;
(五)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用款計劃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出戶撥付社會保險基金;
(六)接收做實個人賬戶基金;
(七)接收財政補貼收入;
(八)接收其他收入。
“社會保險基金支出賬戶”的主要用途是:
(一)接收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撥入的社會保險基金;
(二)暫存社會保險支付周轉金;
(三)暫存銀行支付該賬戶資金的利息收入;
(四)支付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款項及職工異動而轉出的社會保險金;
(五)支付與社會保險有關的經財政部門核準的其他必要支出。第七條社會保險費入庫、撥付的具體程序:
(一)國有商業銀行應于當日或次日將繳費單位、繳費個人(包括現金繳費)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及時劃入當地人民銀行金庫。
(二)地方稅務機關應定期將已入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通用繳款書第五聯與單位和個人繳費資料一并移交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時將社會保險費征收入庫匯總情況(包括分險種、分級次繳費小計數額)反饋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地方稅務機關應辦理好資料傳遞的相關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地方稅務機關提供的通用繳款書第五聯和社會保險費征收入庫情況,登記社會保險費收入及職工個人賬戶。
(三)財政部門應及時將繳入人民銀行金庫的社會保險基金(包括省級調劑金收入)全部劃轉到同級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月底原則上不留余額。財政部門將人民銀行金庫劃入財政專戶的憑證的復印件加蓋印章后,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四)存入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的社會保險基金轉存銀行定期存款或購買國家債券,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同級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由財政部門從財政專戶辦理資金劃撥手續。定期存單和國家債券由財政部門負責保管,并向勞動保障部門定期通報資金數額和利息等有關情況。
(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經批準的年度基金支出計劃,于每月25日前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次月用款申請(包括次月所需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數額、享受人數和標準,當月的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情況及基金支出戶的結存情況),經財政部門審核后,于每月30日前足額將次月應支付的社會保險金從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撥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戶。
(六)地方稅務機關、財政部門、人民銀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在年度終了時對單位和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入庫情況予以核對,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和處理。地方稅務機關應將年度征繳入庫、欠繳、補繳歷年拖欠等情況匯總提供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便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年終清算和準確登記職工個人賬戶。
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原則是什么?
社保基金管理應遵循的四項原則:1、歸集原則
在堅持社保基金單位與職工“雙負擔”的基礎上,
強化基金征繳力度,
積極解決拖欠和擴面問題。針對目前部分企業存在拖欠保險費的情況,
各級經辦機構應加大催收力度,
視具體原因,
依據社會保險相關條例法規采取措施。
對符合參保條件、有錢不繳的單位,
應由社保經辦機構責令限期繳納,
逾期拒不繳納的,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有參保意識、經濟承受力薄弱的單位,
可考慮放寬政策期限,
采取辦理延期繳款或分期繳款等方式,
給予適當照顧。強化歸集,
加大社會保險擴面工作力度,
逐步增加基金積累,
努力營造“人人自我保障,
社會保障人人”的社保大格局。
2、“以收定支,
自求平衡,
略有結余”的管理原則
各級財政社保基金專戶普遍基金結余量較大,
需要引起相關部門注意。結余量大,
反映出基金支付能力良好,
保障實力雄厚,
是一個可喜的現象。但在一定程度上也說明了社保基金征收計劃缺乏科學性,
支付范圍和額度狹小,閑置較大影響了社會保障功能的充分發揮等。
3、專款專用原則
各級財政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經辦機構要從講政治的高度重視和確保基金專款專用。一是要保證基金及時足額支付,
確保當年符合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條件的群體,
全部享受和領到社保救助金;
二是要切實采取措施杜絕各級經辦機構擠占挪用社保基金問題的發生。
財政、審計部門要從制度的落實和執行上入手,
加大對基金經辦機構監管力度。對因制度執行不到位或其他原因造成基金損失的,
應
依據《條例》給予嚴懲。若確因經辦機構辦公經費緊張造成擠占挪用基金的,
各級財政要給予必要扶持。
4、投儲結合、保值增值原則
出于支付和資金安全性考慮,
各級財政將所管理的社會保險基金用于購置國債和其他安全系數高的金融工具總量很少,絕大多數社保基金處于銀行儲蓄狀態,
這種基金投資方式沒有考慮貨幣時間價值因素的存在,
缺乏抵御風險的能力。從保值增值的角度分析,
大量基金閑置將無法應對未來非預期的貨幣貶值風險。沉淀基金管理應采取更為有效的方式。
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是指為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根據國家和個人的經濟承受能力,而開展的社會保險基金籌集、待遇支付、基金保值增值等的行為和過程。
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主要包括: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的預算和決算管理、社會保險基金投資運營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稽核、監督等。
湖北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運行,維護社會保險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以及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納入社會保險制度體系的其他社會保險基金。第三條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是指對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進行監督,包括下列事項:
(一)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執行情況;
(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編制、調整、執行和決算情況;
(三)參保單位、參保人員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
(四)社會保險費核定、征收和劃撥情況;
(五)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支出戶和財政專戶等銀行賬戶基金的收支、管理及運營情況;
(六)社會保險待遇審核和基金支付情況;
(七)社會保險基金銀行賬戶開立、使用和管理情況;
(八)其他社會保險基金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執行情況。第四條省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接受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收支、管理、投資運營以及監督檢查情況的監督。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財政、地稅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同時接受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審計機關和監察、發展改革、公安、衛生計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財政部門負責社會保險基金專戶管理的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管理機構”)對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等情況進行稽核檢查。第六條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專款專用,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積極規范有序地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發揮社會監督力量,推進行政監督與社會監督的有效結合。第二章行政監督第八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履行下列監督職責:
(一)監督本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機構,以及下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基金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執行情況,對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組織開展社會保險基金安全評估,落實基金安全風險防控和監督措施,督促相關部門、機構及下級人民政府及時消除社會保險基金安全隱患;
(三)定期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及社會保險基金支付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定期對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履行服務協議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依法受理社會保險基金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組織核查問題線索,依法處理違法違規行為。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定期開展社會保險基金征繳、支付及管理等環節的隨機抽查和重點核查。第九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定期對下列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一)社會保險基金資產情況;
(二)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支出戶資金劃轉財政專戶及財政專戶按時足額向支出戶撥付社會保險待遇用款情況;
(三)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支出戶、財政專戶的收支、結余、專款專用、賬實相符和計息情況;
(四)財政專戶社會保險基金投資運營情況;
(五)社會保險調劑金、儲備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六)其他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事項。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地稅部門定期對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征收和劃撥社會保險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十條財政部門履行下列監督職責:
(一)社會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情況;
(二)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執行情況;
(三)社會保險財政補助資金按時足額劃轉情況;
(四)其他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管理事項。
財政部門會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及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社會保險有哪些相關的法律法規
社保的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等以及有省以及政府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等等;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是國家層面的法律,是有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而生效的,而《工傷保險條例》是國務院頒布的,屬于部門的規章制度中的一種,是由國務院總理簽字而生效的;
二、一般從法律的效力來說,國家層面的法律的效力是高于部門規章制度的;?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海南省社會保險基金收支兩條線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維護廣大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保證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與完整,根據國家關于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是指按海南省各項保險條例規定的、以政府信譽強制建立的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和醫療保險基金等。第三條社會保險基金應逐步納入社會保障預算管理。在社會保障預算制度建立以前,社會保險基金應納入單獨的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專項管理,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第四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于每年11月份,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分別編制下年度養老、失業、工傷、醫療保險等基金收支計劃,經社會保險主管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執行。社會保險基金收支計劃按規定程序報經批準后,由財政部門及時答復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第五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嚴格按批準的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收支計劃執行,并按月、季、年度向財政部門報送收支計劃執行情況,不得自行變更和調整計劃。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計劃時,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計劃調整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第六條社會保險基金必須存入國有商業銀行和購買國債。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財政部門在銀行開設以下專用帳戶:
(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同級財政部門審定,在指定的銀行開設社會保險基金收入過渡戶,該帳戶只收不支。其主要用途是:
1.暫存征集的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醫療保險費等;
2.暫存下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上解的養老、失業、工傷、醫療保險等基金收入或上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下撥的養老、失業、工傷、醫療保險等基金收入;
3.暫存該帳戶及相應的支出帳戶的利息收入;
4.暫存滯納金收入;
5.暫存財政補貼收入;
6.暫存其他收入。
(二)財政部門分別開設養老、失業、工傷、醫療保險等基金財政專戶。這四個財政專戶的主要用途是:
1.分別接受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相應的收入過渡戶劃入的養老、失業、工傷、醫療保險等基金;
2.劃撥購買國家債券資金;
3.接受國債等國家規定允許購買的有價證券到期本息及該帳戶資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4.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用款計劃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相應的支出帳戶撥付養老、失業、工傷、醫療保險等基金。
(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同級財政部門審定,在指定的銀行分別開設養老、失業、工傷、醫療保險等基金支出帳戶。這四個帳戶只支不收。其主要用途是:
1.分別接受養老、失業、工傷、醫療保險等基金財政專戶撥入的養老、失業、工傷、醫療保險等基金;
2.暫存銀行支付該帳戶資金的利息;
3.分別支付養老、失業、工傷、醫療保險基金等;
4.分別支付養老、失業、工傷、醫療保險有關的其他必要費用;
5.上解上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養老、失業、工傷、醫療保險基金或下撥下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養老、失業、工傷、醫療保險基金等。第七條社會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按規定的繳費比例分別繳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規定的繳費比例及時、足額收繳各項社會保險基金,不得擅自減免。具體實施方式是:
(一)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核定的繳費額,分別填寫托收憑證,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出的托收憑證,按月代為扣繳,劃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險基金收入過渡戶;
(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月10日將社會保險基金收入過渡戶資金分別劃入財政部門在銀行開設的養老、失業、工傷、醫療保險等基金財政專戶。第八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業務工作所需要的經費應編制年度預算,由財政部門在預算中安排。第九條社會保險基金發生支付時,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計劃和規定用途,每月25日前向財政部門提出用款計劃,財政部門根據年度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收支計劃和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收入上繳財政專戶情況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用款計劃審核后,分別于次月1日、10日將養老保險基金從其財政專戶撥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相應的支出帳戶,于次月10日分別將失業、工傷、醫療等保險基金從其財政專戶撥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相應的支出帳戶,如遇節假日,須在節假日前一個工作日撥付。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是什么意思
2015年8月23日,國務院發布《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
《辦法》明確,養老基金實行中央集中運營、市場化投資運作,由省級政府將各地可投資的養老基金歸集到省級社會保障專戶,統一委托給國務院授權的養老基金管理機構進行投資運營。
《辦法》明確,投資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養老金產品的比例,合計不得高于養老基金資產凈值的30%;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只能以套期保值為目的。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是廣大群眾的“養命錢”,也是重要的公共資金。當前,隨著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不斷完善,養老基金積累快速增加,現行政策規定的銀行存款、購買國債方式已不能適應基金保值增值的需要。
擴展資料: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行為,保護基金委托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社會保險法、勞動法、證券投資基金法、信托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以下簡稱養老基金),包括企業職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城鄉居民養老基金。
第三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養老基金結余額,可按照本辦法規定,預留一定支付費用后,確定具體投資額度,委托給國務院授權的機構進行投資運營。委托投資的資金額度、劃出和劃回等事項,要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報告。
第四條養老基金投資應當堅持市場化、多元化、專業化的原則,確保資產安全,實現保值增。
第五條養老基金投資委托人(以下簡稱委托人)與養老基金投資受托機構(以下簡稱受托機構)簽訂委托投資合同,受托機構與養老基金托管機構(以下簡稱托管機構)簽訂托管合同、與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投資管理機構)簽訂投資管理合同。
委托人、受托機構、托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的權利義務,依照本辦法在養老基金委托投資合同、托管合同和投資管理合同中約定。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
在新的勞動法中關于社保基金的規定是哪條?強制性的政策條文在哪?
多找幾次肯定有,社會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勞動者、企業(雇主)或社區、以及國家三方共同籌資,建立保險基金,對勞動者因年老、工傷、疾病、生育、殘廢、失業、死亡等原因喪失勞動能力或暫時失去工作時,給予勞動者本人或供養直系親屬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它具有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維護社會安定和促進經濟發展的作用。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五個項目。
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我國在世界上首創的一種新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這個制度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上采用傳統型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的籌集模式,即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社會互濟;在基本養老金的計發上采用結構式的計發辦法,強調個人帳戶養老金的激勵因素和勞動貢獻差別。因此,該制度既吸收了傳統型的養老保險制度的優點,又借鑒了個人帳戶模式的長處;既體現了傳統意義上的社會保險的社會互濟、分散風險、保障性強的特點,又強調了職工的自我保障意識和激勵機制。隨著該制度在中國實踐中的不斷完善,必將對世界養老保險發展史產生深遠的影響。
醫療保險:我國五十年代初建立的公費醫療和勞保醫療統稱為職工醫療保險。它是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社會保險的重要項目之一。
醫療保險具有社會保險的強制性、互濟性、社會性等基本特征。因此,醫療保險制度通常由國家立法,強制實施,
建立基金制度,費用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醫療保險費由醫療保險機構支付,以解決勞動者因患病或受傷害帶來的醫療風險。
醫療保險就是當人們生病或受到傷害后,由國家或社會給予的一種物質幫助,即提供醫療服務或經濟補償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我國的醫療保險實施四十多年來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和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和國和企業改革的不斷深化,這種制度已難以解決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障問題。
國務院于1998年12月下發了《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部署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進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工作,要求1999年內全國基本建立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失業保險: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它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之一。失業保險具有如下幾個主要特點:一是普遍性。它主要是為了保障有工資收入的勞動者失業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蓋范圍包括勞動力隊伍中的大部分成員。因此,在確定適用范圍時,參保單位應不分部門和行業,不分所有制性質,其職工應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家居城鎮、農村,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后,只要本人符合條件,都有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分析我國失業保險適用范圍的變化情況,呈逐步擴大的趨勢,從國營企業的四種人到國有企業的七類九種人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職工,再到《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的城鎮所有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充分體現了普遍性原則。二是強制性。它是通過國家制定法律、法規來強制實施的。按照規定,在失業保險制度覆蓋范圍內的單位及其職工必須參加失業保險并履行繳費義務。根據有關規定,不履行繳費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三是互濟性。失業保險基金主要來源于社會籌集,由單位、個人和國家三方共同負擔,繳費比例、繳費方式相對穩定,籌集的失業保險費,不分來源渠道,不分繳費單位的性質,全部并入失業保險基金,在統籌地區內統一調度使用以發揮互濟功能。
工傷保險;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指國家和社會為在生產、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和患職業性疾病的勞動及親屬提供醫療救治、生活保障、經濟補償、醫療和職業康復等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工傷即職業傷害所造成的直接后果是傷害到職工生命健康,并由此造成職工及家庭成員的精神痛苦和經濟損失,也就是說勞動者的生命健康權、生存權和勞動權力受到影響、損害甚至被剝奪了。勞動者在其單位工作、勞動,必然形成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相互的勞動關系,在勞動過程中,用人單位除支付勞動者工資待遇外,如果不幸而發生了事故,生成勞動者的傷殘、死亡或患職業病,此時,勞動者就自然具有享受工傷保險的權利。勞動者的這種權利是由國家憲法和勞動法給予根本保障的。1994年7月5日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其中第73條的規定是:"勞動者在下列情況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這一基本法以國家法律的形式保障了工傷者及其親屬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為了使勞動者切實享受到工傷保險待遇,勞動部于1996年8月12日公布了《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這一試行辦法是現階段實施工傷保險制度的政策措施,也是落實工傷待遇的主要依據。
生育保險:生育保險是通過國家立法規定,在勞動者因生育子女而導致勞動力暫時中斷時,由國家和社會及時給予物質幫助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
我國生育保險待遇主要包括兩項。一是生育津貼,用于保障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生育醫療待遇,用于保障女職工懷孕、分娩期間以及職工實施節育手術時的基本醫療保健需要。
生育保險關系到廣大女職工的切身利益,對社會勞動力的生產與再生產具有十分重要的保護作用。我國生育保險工作的實踐證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實行生育費用社會統籌和社會化管理服務,對于均衡企業負擔、改善婦女就業環境、切實保障女職工生育期間的基本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對計劃生育、優生優育等工作也產生了積極影響。
生育保險的法律依據是:1994年7月5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原勞動部于1994年12月14日發布的《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4]504號)。相關規定有:1988年7月21日頒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國務院令第9號);原勞動部于1988年9月4日發布的《關于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險字[1988]2號)。
參考資料:中國勞動保障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