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5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一、一般規定
二、結婚
三、夫妻關系
四、父母子女關系
五、離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對于部分模糊定義進行了明確的規定。
第一條和第二條:
“虐待”: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
“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九條,有權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其中,利害關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的,為未到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當準予離婚。
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編有哪些主要內容?
8月27日,備受社會關注的民法典各分編(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這是民法典編纂工作的重要一步,是我國民事立法中的一件大事。
婚姻家庭制度是規范夫妻關系和家庭關系的基本準則,關系到家家戶戶的利益。隨著婚姻觀念、家庭關系的變化,婚姻家庭領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婚姻家庭編草案以現行婚姻法、收養法為基礎,結合社會發展需要,修改了部分規定,并增加了一些新規定。
現行婚姻法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這一規定在實踐中很難操作,且在對方知情的情況下,是否患有疾病并不必然會影響當事人的結婚意愿。為尊重當事人的婚姻自主權,草案規定,一方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對方,不如實告知的,對方可以請求撤銷該婚姻。
為維護婚姻登記制度的權威性,保障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遏制利用偽造、變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證件、戶口簿、無配偶證明等方式騙取結婚登記的行為,草案規定以偽造、變造、冒用證件等方式騙取結婚登記的婚姻無效。
據介紹,實踐中,由于離婚登記手續過于簡便,輕率離婚的現象增多,不利于家庭穩定。為此,草案規定了一個月的離婚冷靜期,在此期間,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里新增了哪些內容?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就增加了不少新的法律法規,更人性化的維護了夫妻雙方的權益,我們來了解一下:1、禁止以結婚為由向對方索要巨額錢財,例如“天價彩禮”。但如果男方同意給彩禮,法律上也是允許的,并且在男方自愿給彩禮的前提下,出現以下這些情況,女方是可以拒絕返還彩禮的:男女雙方已經同居兩年以上,但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男女雙方同居未超過兩年,但已生育子女;彩禮錢已經用于雙方共同生活,但需要有證據,例如兩人共同的房產、車子、家具等等。
2、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在婚內發生出軌行為,那么在離婚時,無過錯方有權申請損害賠償。因此,有出軌念頭的還是扼殺在搖籃里吧!
3、新增30天離婚冷靜期。在這30天的時間里,只要夫妻任何一方后悔,都可以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結婚是人生大事,需要慎重考慮。千萬不要把結婚跟離婚當做兒戲,且行且珍惜。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對婚姻家庭的一般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0條規定:“本編調整因婚姻家庭產生的民事關系。”也就是說婚姻家庭編的調整范圍是婚姻家庭產生的民事法律關系,既調整基于婚姻而產生的夫妻之間的人身和財產關系,也調整家庭之中一定范圍的親屬之間的人身和財產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1條規定:“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br>
婚姻自由又稱婚姻自主,是指婚姻當事人享有自主地決定自己婚姻的權利。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結婚自由就是結婚時男女雙方本人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離婚自由是指婚姻當事人有權自主的處理離婚問題。雙方自愿離婚的,可以協商離婚;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訴至法院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