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和被害人的區別
一般來說,被害人指刑事訴訟的當事人,受害人指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
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應該到犯罪地的公安機關報案。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十五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法律、司法解釋或者其他規范性文件對有關犯罪案件的管轄作出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犯罪行為發生地,包括犯罪行為的實施地以及預備地、開始地、途經地、結束地等與犯罪行為有關的地點;犯罪行為有連續、持續或者繼續狀態的,犯罪行為連續、持續或者繼續實施的地方都屬于犯罪行為發生地。犯罪結果發生地,包括犯罪對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
居住地包括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戶籍所在地最后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醫的除外。單位登記的住所地為其居住地。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與登記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其居住地。
第十七條
針對或者主要利用計算機網絡實施的犯罪,用于實施犯罪行為的網絡服務使用的服務器所在地,網絡服務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網絡信息系統及其管理者所在地,以及犯罪過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網絡信息系統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時所在地和被害人財產遭受損失地公安機關可以管轄。
第十八條行駛中的交通工具上發生的刑事案件,由交通工具最初??康毓矙C關管轄;必要時,交通工具始發地、途經地、目的地公安機關也可以管轄。
雖然在法律層面上受害人的被害人還是有區別的,民眾對兩者的區別簡單的了解一下即可,在司法實踐中,很多人將刑事案件當中的被害人也稱之為受害人,對此也不會產生什么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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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和受害人區別是什么
區別見下面:被害人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合法權益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人。廣義上的被害人,既包括刑事訴訟中的自訴案件的被害人;也包括刑事訴訟中的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受害人,是指民事案件中的賠償權利人。被害人作為犯罪的直接受害者,在刑事訴訟中應當享有相應的訴訟權利和訴訟地位,以便能夠充分地表達意見,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受害人與被害人的區別
被害人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合法權益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人,包括刑事訴訟中的自訴案件的被害人,也包括刑事訴訟中的公訴案件的被害人。而受害者是指民事案件中的賠償權利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意是:
(一)“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進行的收集證據、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二)“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
(四)“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等。
被害人和受害人有什么區別
被害人是指刑事訴訟的當事人,受害人指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被害人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合法權益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人,受害人,是指民事案件中的“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刑法中被害人和受害人的區別是什么
受害人和被害人的區別主要在于法律適用不同。一般來說,被害人指刑事訴訟的當事人,受害人指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被害人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合法權益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人。
廣義上的被害人,既包括刑事訴訟中的自訴案件的被害人;也包括刑事訴訟中的公訴案件的被害人。狹義上的被害人,僅指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被害人屬于當事人之一,居于原告人地位。受害人,是指民事案件中的“賠償權利人”。
刑事訴訟中的被害人與受害人有什么區別
被害人是刑事訴訟過程中對收到犯罪侵害的人的一種專業稱謂,它是與被告人相對應的,在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是沒有受害人這一稱呼的,只有被害人的稱呼,這在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中,體現的相當明顯,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被害人和受害人的區別
受害人和被害人的區別主要在于法律適用不同。一般來說,被害人指刑事訴訟的當事人,受害人指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被害人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合法權益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人。
廣義上的被害人,既包括刑事訴訟中的自訴案件的被害人;也包括刑事訴訟中的公訴案件的被害人。狹義上的被害人,僅指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被害人屬于當事人之一,居于原告人地位。受害人,是指民事案件中的“賠償權利人”。
被害者、受害者。有啥區別?
被害者和受害者,他們的相同點應該都是受到傷害的一方。他們都是受到侵害,受到不法損害,人身受到損害。的被傷害人。
他們的區別在于。被害者是證明被直接傷害致死,就是沒有生存的余地。就是沒有生命體征。所以叫被害者。
而受害者呢?他雖然受到了不法侵害,受到了傷害,那他本身呢?還是一個有生命體征的人。只是受害的傷度不同,程度不同。是活著的。
刑事訴訟法中被害人和自訴人的區別是什么?
被害人一般是指公訴案件只有受害人,在公訴案件中沒有自訴人。自訴人在自訴案件才有,同時在自訴案件,自訴人也就是受害人本人。
公訴案件的受害人與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受害人)在權利和地位上有很大不同:
一、被害人自訴人在訴訟中享有的訴訟權利:1、申請復議權。2、申訴權,包括三種情況:一是對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申訴。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權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請求人民檢察院責令公安機關向檢察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其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則必須立案。二是對檢察機關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不服的,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起申訴。三是對生效判決的申訴。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的,有權提出申訴。3、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權利。4、自訴權。5、申請抗訴權。
二、自訴人在訴訟中享有的訴訟權利,主要有:1、向自訴人在刑事案件中,有權申請撤銷案件,2、有權就損害賠償問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3、有權申請調取證據和傳喚證人,有權申請審判員、書記員、鑒定人發問,4、有權參加法庭辯論,5、對法院的判決、裁定不服時,有權上訴和申訴。
受害者是什么意思?
被害者屬于直接關系人,受害者是直接關系人和間接關系人的統稱。被害人是合法權益遭受不法行為直接侵害的人。訴訟參與人之一。其訴訟地位,在自訴案件中是自訴人,處于訴訟當事人中的原告地位,享有訴訟當事人中原告人的一切訴訟權利;在公訴案件中,公訴人居原告地位,被害人是訴訟當事人(據1996年修改的《刑事訴訟法》),享有比其他訴訟參與人更多的訴訟權利。
在公訴案件中,被害人是當事人之一,在一定程度上起證人的作用;如果他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就成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享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在自訴案件中,被害人為自訴人,享有當事人的地位。被害人與證人最主要的區別在于,被害人同案件的處理結果有直接的利害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