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繼承人的申請,依法證明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財產的活動。我國繼承法第二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1.應用場景
房屋權利人去世后,房屋出售應先辦理繼承,而辦理繼承應首先做繼承公證。
2.到場人
所有繼承人共同到場(不能到場需要提供授權委托書,委托書中需要體現是否接受繼承)。
3.所需備件
申請人的身份證明、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及財產證明、全部合法繼承人的情況證明、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遺囑(包括公證、自書、代書、錄音和口頭等)、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需要在公證處發表放棄繼承的聲明、繼承人中有死亡的,需要提供其死亡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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