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自家農用地上建養殖場,突然被認定為違法建筑,要求限期拆除,這可怎么辦?”
在拆遷時,為了以最經濟、最高效的方式完成工作、降低成本,一些行政部門通常會以沒有城鄉規劃部門頒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為由,將養殖場認定為“違章建筑”,要求養殖場主限期自行拆除或實施強制拆除。
那么,農用地上建養殖場是否需要城鄉規劃部門頒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呢?被認定為違法建筑,收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我們通過一則案例來向大家說明這個問題。
農林用地(自然資源部明確了)
劉先生與村經聯社簽訂土地承包合同,承包該村土地。
在承包期內,劉先生陸續在承包地上建設了養殖場。因涉嫌違法建設,鎮政府對涉案建筑物進行立案查處,經過現場勘查和對原告詢問后,向市規自委某分局發函查詢原告是否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含臨時),收到回復稱其未取得。鎮政府遂向劉先生作出限拆決定,劉先生認為自家的養殖場不屬于違章建筑,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認定被訴限拆決定認定事實不清,應予撤銷,鑒于養殖場已被強制拆除,確認被告鎮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決定書違法。
根據《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關于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
也就是說,設施農用地的開發利用的流程為:土地使用者只需要與鄉鎮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三方簽訂用地協議,并將該協議報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和農業部門備案即可,對于不符合設施農用地有關規定的,均不得動工建設。
由此看來,養殖場場主通過合法途徑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有權利在土地上搭建涉農設施用于開設養殖場,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
養殖場及附屬設施的用地性質屬于農業用地,按農用地管理,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也沒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這一前置性手續,只需向相關部門備案即可。
同時,規劃部門的執法范圍僅針對建設用地,而不能在農用地或者耕地上進行行政執法,責令養殖戶辦理行政許可,不辦理即認定為違章建筑,屬于濫用職權的行為。
對養殖場等建筑物進行查處時,應對涉案建筑物的占地類別是否屬于設施農業用地,是否履行了相應的審批或備案手續、相關設施是否滿足農業用途等進行審查認定及甄別處理,不能一概都認定為違章建筑。
如果您的養殖場被認定為違章建筑,一定要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