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本市民用建筑節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民用建筑節能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民用建筑節能,是指在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規劃、設計、建造、使用、改造等活動中,按照有關標準和規定,采用符合節能要求的建筑材料、設備、技術、工藝和管理措施,在保證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內環境質量的前提下,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降低能源消耗。第三條本市民用建筑節能管理工作遵循政府引導、市場調節、社會參與的原則,通過提高節能技術標準,加強節能管理,實現節約能源、改善環境、社會受益。第四條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民用建筑節能管理的綜合統籌、監督、協調工作,具體負責民用建筑建造、使用、改造方面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民用建筑規劃、設計方面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民用建筑供熱方面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發改、財政、統計、農村工作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民用建筑節能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民用建筑節能管理的組織領導工作。第五條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市民用建筑節能專項規劃,民用建筑節能專項規劃的主要指標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市和區縣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專項規劃制定民用建筑節能年度工作計劃。第六條新建民用建筑、實施節能改造的既有民用建筑的建筑節能責任由建設單位承擔。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檢測單位、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等單位及其相關人員,按照規定承擔設計、施工、監理、檢測、施工圖審查等方面的建筑節能責任。
民用建筑使用中的節能責任由所有權人、運行管理人、使用人按照規定或者約定承擔,沒有規定或者約定的,由所有權人承擔。第七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提高節能意識,采取節能措施,加強日常行為節能。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民用建筑節能宣傳工作,普及建筑節能科學知識,引導、鼓勵社會公眾節能行為。第八條本市民用建筑節能工作嚴格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本市地方標準。根據本市民用建筑節能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地方標準,地方標準可以制定強制性條文。第九條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等部門,定期發布本市推廣、限制、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設備、技術、工藝目錄,并實行動態管理。本市推廣安全耐久、節能環保、便于施工的綠色建材,禁止生產和使用粘土磚、粘土瓦、粘土陶粒。第十條本市實行公共建筑能耗限額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分類公共建筑能耗定額管理、能源階梯價格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集中供熱的公共建筑實行熱計量收費制度,集中供熱的居住建筑逐步實行熱計量收費制度,具體辦法由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第十一條本市建立民用建筑能耗統計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統計、計量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民用建筑的所有權人、使用人、運行管理單位和能源供應單位應當配合建筑能耗調查統計工作,并按照規定提供統計調查所需要的資料。第十二條本市在民用建筑中推廣太陽能、地熱能、水能、風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民用建筑節能項目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和資金補貼、獎勵政策。
本市節能專項資金中應當安排專門用于民用建筑節能的資金,用于建筑節能技術研究和推廣、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應用、建筑節能宣傳培訓以及綠色建筑和住宅產業化等項目的補貼和獎勵。
鼓勵以商業銀行貸款、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推動民用建筑節能工作。第二章新建民用建筑節能管理第十三條本市編制、調整城鄉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氣候、地形地貌、資源等條件,按照建筑節能與宜居的要求,對區域功能、人口密度、能源消耗強度、基礎設施配置等進行統籌研究、合理安排。第十四條新建民用建筑在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時應當包括建筑節能內容。
達到國家規定的規模和標準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單獨編制節能評估文件,由發展改革部門組織節能評估并出具節能審查意見。建設單位應當將節能審查意見中的能源利用方案、能耗指標和提高能效的要求轉化成具體措施。
北京市建筑節能資金獎勵辦法?
北京市裝配式建筑、綠色建筑、綠色生態示范區項目市級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我市裝配式建筑高質量發展,推動綠色建筑和綠色生態示范區建設,規范裝配式建筑、綠色建筑、綠色生態示范區項目市級獎勵資金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北京市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6號)、《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發展綠色建筑推動生態城市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京政辦發〔2013〕25號)、《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裝配式建筑的實施意見》(京政辦發〔2017〕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裝配式建筑、綠色建筑和綠色生態示范區市級獎勵資金(以下簡稱獎勵資金),是指每年從市財政預算中安排用于支持我市裝配式建筑、綠色建筑和綠色生態示范區的獎勵資金。
第三條獎勵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依法依規、公開透明、注重實效、強化監督”的原則,實行“專家評審、社會公示、績效評價”的管理模式,確保獎勵資金安全、規范、合理、有效使用。
第四條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統籌協調全市裝配式建筑和綠色建筑工作,制定相關政策標準,建立裝配式建筑和綠色建筑管理服務平臺,組織裝配式建筑和綠色建筑項目審核,依據各區的申報資料向市財政局提出獎勵資金撥付申請;負責設立獎勵資金的總體績效目標,開展部門績效評價工作并組織開展各區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等工作。
市規劃自然資源委負責組織綠色生態示范區的評選;編制年度綠色生態示范區獎勵資金的預算,撥付獎勵資金;設立綠色生態示范區獎勵資金的績效目標,并對項目進行監督管理。
市財政局負責做好獎勵資金的預算安排和撥付,配合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做好獎勵資金的績效管理、監督管理等工作。
區住房城鄉(市)建設委負責組織本轄區內裝配式建筑、綠色建筑運行標識獎勵項目的申報和初審;組織對項目實施裝配式建筑情況的過程檢查;參與裝配式建筑、綠色建筑運行標識獎勵項目專家評審和現場核查;提出裝配式建筑、綠色建筑運行標識獎勵項目資金撥付申請;負責設立獎勵資金的具體績效目標,并組織開展本區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等工作。
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各區分局負責本轄區內綠色生態示范區的推薦和初步審核;負責推進綠色建筑和裝配式建筑的規劃設計工作。
區財政局負責本轄區內市級獎勵資金的撥付、管理和監督檢查,保障區級工作經費,配合開展獎勵資金績效評價。
第二章獎勵資金支持范圍和標準
第五條獎勵資金用于支持本市行政區域內裝配式建筑、綠色建筑的非政府投資民用建筑項目和綠色生態示范區。本辦法中的非政府投資項目是依據項目立項批復文件中資金來源規定的使用財政性資金未達到50%以上的項目。單個項目依據立項批復文件規劃用地、建設規模等信息確定。
第六條凡在取得土地使用權時規定應實施高標準商品住宅建設、已享受面積獎勵的住宅產業化項目和已按《北京市發展綠色建筑推動綠色生態示范區建設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京財經二〔2014〕665號)申請并取得綠色建筑獎勵資金的項目不再納入獎勵支持范圍。
第七條對裝配式建筑項目給予財政獎勵。對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裝配式建筑的實施意見》(京政辦發〔2017〕8號)實施的項目,裝配率不低于70%且預制率不低于50%時,給予180元/平方米的獎勵資金;對于自愿實施的項目,裝配率不低于50%,且建筑高度在60米(含)以下時預制率不低于40%、建筑高度在60米以上時預制率不低于20%給予180元/平方米的獎勵資金。對按照《關于印發<北京市混凝土結構產業化住宅項目技術管理要點>的通知》(京建發〔2010〕740號)實施的住宅項目,預制率不低于40%給予180元/平方米的獎勵資金。
申請獎勵資金的項目按照地上建筑面積實施獎勵,且地上建筑面積不應小于5000平方米。單個項目獎勵資金最高不超過2500萬元。獎勵資金主要用于裝配式建筑項目建設的咨詢、設計、生產、施工、運維等方面。
第八條對綠色建筑運行標識項目給予財政獎勵。對滿足北京市《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11/T825-2015)或國家《既有建筑綠色改造評價標準》(GB/T51141)、《綠色醫院建筑評價標準》(GB/T51153)等專項標準并取得二星級、三星級綠色建筑運行標識的項目分別給予50元/平方米、80元/平方米的獎勵資金,單個項目最高獎勵不超過800萬元。建設用地規劃條件中明確綠色建筑建設目標的項目,獲得高于規定星級的綠色建筑運行標識方可納入獎勵支持范圍。2016年4月1日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依據北京市《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11/T825-2011)獲得綠色建筑二、三星級運行標識的項目分別給予11.25元/平方米、20元/平方米的獎勵資金。獎勵資金主要用于補貼綠色建筑咨詢、建設或改造增量成本及能效測評等方面。
第九條已享受獎勵資金的裝配式建筑項目,又取得二星級、三星級綠色建筑運行標識的,分別再給予30元/平方米、60元/平方米的獎勵資金,單個項目再獎勵資金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第十條對綠色生態示范區給予財政獎勵。綠色生態示范區獎勵資金總額為300萬元。滿足條件的綠色生態示范區經評審通過后,給予獎勵資金200萬元;項目開工或改造更新規模達到50%后,并通過規劃建設績效評價,再給予獎勵資金100萬元。獎勵資金主要用于示范區綠色生態規劃建設、改造更新和環境提升,包括規劃編制、設計咨詢、運營管理、績效評價、數據采集等。
第三章裝配式建筑獎勵項目申報和管理
第十一條裝配式建筑獎勵項目申報單位為建設單位。申報項目應依法依規辦理開工手續;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取得開工手續的項目應在2020年8月31日前進行申報,2020年5月1日后取得開工手續的項目應在首層樓地面施工前進行申報。
第十二條申報單位登錄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網上辦事大廳的“北京市裝配式建筑項目管理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平臺”)在線填寫《北京市裝配式建筑項目財政獎勵資金申報書》,上傳項目開工或竣工手續證明文件、裝配式建筑技術方案專家評審意見、申請獎勵各單體的預制率和裝配率承諾書、裝配式建筑技術配置表等材料。
第十三條區住房城鄉(市)建設委對裝配式建筑獎勵項目基本情況進行核實,核實無異議的,通過平臺將申報材料及審核意見提交至市住房城鄉建設委;項目實施過程中會同市、區行政主管部門不定期檢查項目實施裝配式建筑的情況。
第十四條申報單位應在項目主體結構驗收前組織預制率驗收,形成裝配式建筑預制率驗收表;在竣工驗收階段組織裝配率驗收,形成裝配式建筑裝配率驗收表,并將裝配式建筑實施情況納入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在項目竣工備案或聯合驗收后,將實施裝配式建筑情況報告、申請獎勵各單體項目的預制率和裝配率驗收表、竣工備案表或聯合驗收表等材料上傳至平臺。
第十五條區住房城鄉(市)建設委對項目基本情況進行核實,將符合條件的項目通過平臺提交至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會同市、區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現場核查和專家評審。經專家評審通過的項目和金額在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網站公示。經公示無異議后,區住房城鄉(市)建設委會同區財政局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提出資金撥付申請,市住房城鄉建設委于每年9月底前將各區獎勵項目資金撥付申請匯總后提交至市財政局。
第四章綠色建筑獎勵項目申報和管理
第十六條綠色建筑獎勵項目申報單位為建設單位、業主單位(含業主單位授權的物業管理單位)。申報單位可于每年5月底前登錄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網上辦事大廳的“北京市綠色建筑獎勵資金申報系統”,在線填寫《北京市綠色建筑標識項目財政獎勵資金申報書》《北京市綠色建筑財政資金獎勵項目年度綠色運營管理報表》,上傳綠色建筑標識證書和其它相關材料。
第十七條申報期結束后,區住房城鄉(市)建設委應對綠色建筑標識獎勵項目基本情況進行核實,核實無異議的,由區住房城鄉(市)建設委通過平臺將《北京市綠色建筑標識項目財政獎勵資金申報書》及審核意見上傳至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對《北京市綠色建筑標識項目財政獎勵資金申報書》、綠色建筑標識證書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核,會同市、區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現場勘察,確定獎勵項目和金額。
項目審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財政獎勵資金申報是否符合要求,手續是否齊全;
(二)核實項目的基本情況及數據。包括項目單位、標識證書、技術應用、能耗數據、運營效果、項目投資等;
(三)項目資金來源情況;
(四)是否享受其他政府補助等需說明的問題。
第十八條確定的獎勵項目和金額在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網站公示。經公示無異議后,區住房城鄉(市)建設委會同區財政局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提出資金撥付申請,每年9月底前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將各區獎勵項目資金撥付申請匯總后提交至市財政局。
第十九條獲得綠色建筑獎勵資金的項目單位應按照綠色建筑標準的有關要求保證綠色建筑標識項目的實際運行效果,加強獎勵資金的使用管理。項目單位應在獲得綠色建筑財政獎勵資金后三年內每年按期登錄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辦事大廳的“北京市綠色建筑標識項目財政獎勵資金申報系統”在線填報標識項目綠色建筑運營管理有關情況及獎勵資金使用情況。
第五章綠色生態示范區獎勵項目申報和管理
第二十條北京市綠色生態示范區評選原則上每年評審一次。申報北京市綠色生態示范區(功能區類),規劃范圍原則上應在1平方公里以上,非城市新建區可適當放寬,申報時應開工30%以上。北京市綠色生態示范區(居住區類)建設規模原則上應在5萬平方米以上,申報部分應已全部竣工并入住。北京市綠色生態示范區(街鄉更新類),申報范圍原則上以社區或村鎮為
單位。
第二十一條申報北京市綠色生態示范區(功能區類),應將綠色生態規劃內容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并建立指標體系,園區的開工規模達到30%后,由園區管委會或建設單位提出申請;申報北京市綠色生態示范區(居住區類),應在竣工入住后提出申請;申報北京市綠色生態示范區(街鄉更新類),應編制更新導則,并建立治理機制,由街鎮鄉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各區分局進行初步審核。初審通過后,申報單位向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報送綠色生態示范區申報書。市規劃自然資源委按照資料初審、現場核查、專家評審等環節,綜合考慮示范區代表性與示范意義、規劃編制合理性及可行性、規劃實施情況、建設進度及成效、機制創新程度等因素,擇優確定納入示范區。
第二十二條對經評審滿足條件的綠色生態示范區,在市規劃自然資源委網站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授予“北京市綠色生態示范區”稱號,頒發證書及獎牌(有效期為3年),并給予獎勵資金200萬元。獲評稱號3年內,經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復審,示范區開工建設或改造更新規模達到50%,且通過規劃建設績效評價后頒發證書及獎牌(永久有效),再給予獎勵資金100萬元。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將獎勵項目資金撥付申請匯總后提交至市財政局。
第六章預算管理
第二十三條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規劃自然資源委于每年9月底之前將裝配式建筑、綠色建筑和綠色生態示范區獎勵資金需求報送至市財政局。
第二十四條市財政局按照預算管理相關要求,做好資金保障工作。裝配式建筑、綠色建筑運行標識項目獎勵資金安排至區財政局;綠色生態示范區獎勵資金安排至市規劃自然資源委。
第二十五條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市財政局按照部門預算管理相關要求,組織、指導各區開展績效評價工作,強化績效評價結果運用,獎勵資金評價結果適時進行公開。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各行政管理部門依職能加強對獎勵資金的使用和管理,申報單位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應當追繳扣回獎勵資金,并取消相應資格。
(一)提供虛假材料,故意套取財政獎勵資金;
(二)同一項目多頭或重復申請市級財政獎勵資金,未及時告知或退返;
(三)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拒絕報送基本能耗數據和建筑運行信息,被舉報問題經查實等其他情況;
(四)侵占或挪用獎勵資金,造成嚴重影響;
(五)不符合國家、我市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各相關單位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要求,依法公開獎勵資金相關情況,廣泛接受社會監督,自覺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虛報、冒領、截留、挪用、滯留獎勵資金。對于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各區可結合本區實際,研究制定本區裝配式建筑、綠色建筑和綠色生態示范區項目的獎勵政策。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北京市發展綠色建筑推動綠色生態示范區建設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京財經二〔2014〕665號)中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民用建筑節能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民用建筑節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過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民用建筑節能,是指在保證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內熱環境質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過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動。本條例所稱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商業、服務業、教育、衛生等其他公共建筑。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民用建筑節能工作的領導,積極培育民用建筑節能服務市場,健全民用建筑節能服務體系,推動民用建筑節能技術的開發應用,做好民用建筑節能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第四條國家鼓勵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節能改造中采用太陽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
在具備太陽能利用條件的地區,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鼓勵和扶持單位、個人安裝使用太陽能熱水系統、照明系統、供熱系統、采暖制冷系統等太陽能利用系統。第五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民用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民用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以及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民用建筑節能的有關工作。第六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國家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指導下,編制全國民用建筑節能規劃,并與相關規劃相銜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民用建筑節能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第七條國家建立健全民用建筑節能標準體系。國家民用建筑節能標準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發布。
國家鼓勵制定、采用優于國家民用建筑節能標準的地方民用建筑節能標準。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民用建筑節能資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節能的科學技術研究和標準制定、既有建筑圍護結構和供熱系統的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應用,以及民用建筑節能示范工程、節能項目的推廣。
政府引導金融機構對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應用,以及民用建筑節能示范工程等項目提供支持。
民用建筑節能項目依法享受稅收優惠。第九條國家積極推進供熱體制改革,完善供熱價格形成機制,鼓勵發展集中供熱,逐步實行按照用熱量收費制度。第十條對在民用建筑節能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新建建筑節能第十一條國家推廣使用民用建筑節能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國務院節能工作主管部門、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布并及時更新推廣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錄。
國家限制進口或者禁止進口能源消耗高的技術、材料和設備。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不得在建筑活動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第十二條編制城市詳細規劃、鎮詳細規劃,應當按照民用建筑節能的要求,確定建筑的布局、形狀和朝向。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對民用建筑進行規劃審查,應當就設計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征求同級建設主管部門的意見;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材料之日起10日內提出意見。征求意見時間不計算在規劃許可的期限內。
對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得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第十三條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經審查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第十四條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
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采購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其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第十五條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注冊執業人員,應當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施工、監理。第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進行查驗;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工程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單位不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施工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施工單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墻體、屋面的保溫工程施工時,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實施監理。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民用建筑節能有哪些管理規定?
根據《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第一條為了加強民用建筑節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內熱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有關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下列建設項目的審批、設計、施工、工程質量監督、竣工驗收和物業管理:
(一)《建筑氣候區域標準》劃定的嚴寒和寒冷設置集中采暖的新建、擴建的居住建筑及其附屬設施;
(二)新建、改建和擴建的旅游旅館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民用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民用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建筑節能的日常工作可以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建筑節能機構負責。
第四條國家鼓勵建筑節能技術進步,鼓勵引進國外先進的建筑節能技術,禁止引進國外落后的建筑用能技術、材料和設備。
國家鼓勵發展下列建筑節能技術(產品):
(一)新型節能墻體和屋面的保溫、隔熱技術與材料;
(二)節能門窗的保溫隔熱和密閉技術;
(三)集中供熱和熱、電、冷聯產聯供技術;
(四)供熱采暖系統溫度調控和分戶熱量計量技術與裝置;
(五)太陽能、地熱等可再生能源應用技術及設備;
(六)建筑照明節能技術與產品;
(七)空調制冷節能技術與產品;
(八)其他技術成熟、效果顯著的節能技術和節能管理技術。
第五條新建居住建筑的集中采暖系統應當使用雙管系統,推行溫度調節和戶用熱量計量裝置,實行供熱計量收費。
第六條新建民用建筑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設計任務書,應當包括合理用能的專題論證。依法審批的機關要依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對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設計任務書組織節能論證和評估。對不符合節能標準的項目,不得批準建設。
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節能要求和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委托工程項目的設計。
第八條設計單位應當依據建設單位的委托以及節能的標準和規范進行設計(以下簡稱節能設計),保證建筑節能設計質量。
(一)嚴寒和寒冷地區設置集中采暖的新建、擴建的居住建筑設計,應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民用建筑節能設計標準(采暖居住建筑部分)》。
(二)新建、擴建和改建的旅游旅館的熱工與空氣調節設計,應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旅館建筑熱工與空氣調節節能設計標準》。
第九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計審查單位,在進行施工圖設計審查時,應當審查節能設計的內容,并簽署意見。
從事建筑節能設計審查工作的設計人員,應當接受節能標準與節能技術知識的培訓。
第十條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符合建筑節能標準要求的建筑通用設計或者標準圖集。
第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節能設計進行施工,保證工程施工質量。
第十二條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達不到節能設計標準要求的項目,在質量監督文件中應當予以注明。
第十三條供熱單位、房屋產權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做好建筑物供熱系統的節能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節能考核制度。認真記錄和上報能源消耗資料,接受對鍋爐運行的檢測。對超過能源消耗指標或者達不到供暖溫度標準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達標。
第十四條國家實行建筑節能產品認證和淘汰制度。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基本建設、技術改造和其他專項資金中安排的節能資金的監督管理,專款專用。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未按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委托設計的,責令改正,處以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設計單位未按節能標準和規范進行設計的,應當修改設計。未進行修改的,給予警告,處以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兩年內,累計三項工程未按節能標準和規范設計的,可以責令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對注冊執業人員,可以處以停止個人執業一年。
第十八條對未按節能設計進行施工的,責令改正;整改所發生的工程費用,由施工單位負責;可以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兩年內,累計三項工程未按照符合節能設計標準要求的設計進行施工的,可以責令整頓,降低資質等級。
第十九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過程中,發現達不到節能標準的,責令建設單位改正,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二十條本規定的責令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
第二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嚴寒和寒冷地區未設置集中采暖的新建、擴建的居住建筑也應當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參考資料來自:江蘇海國節能審計事務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