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為撤銷的條件有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1、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的;
2、行政行為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3、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的;
4、行政行為超越職權的;
5、行政行為濫用職權的;
6、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二、行政行為不予撤銷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為:
1、行政行為依法應當撤銷,但撤銷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2、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但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銷或者判決履行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
1、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
2、被告改變原違法行政行為,原告仍要求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判決履行沒有意義的。
行政處罰撤銷的五種情形
五種情形: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2.適用依據錯誤的;3.違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法律分析】
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2.適用依據錯誤的;3.違反法定程序;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行政行為撤銷的條件:(1)行政行為合法要件缺損。合法的行政行為具備主體合法、內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素,任何行政行為如缺損其中一個或一個以上要件,該行政行為就是可撤銷的行政行為。(2)行政行為不適當。不適當的行政行為也是可撤銷的行政行為。所謂“不適當”,是指相應行政行為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現行政策、不合時宜、不符合有關善良風俗等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2.適用依據錯誤的;3.違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四)被申請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訴訟中哪些情形下可以撤銷行政行為
在行政訴訟中如果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法院會判決撤銷行政行為:(一)做出行政行為的主要證據不足的;(二)做出行政行為適用的法律、法規錯誤的;(三)做出行政行為的程序違法的;(四)行政行為是超越職權做出的的;(五)是濫用職權做出的行政行為;(六)做出的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一)主要證據不足的;(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三)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職權的;(五)濫用職權的;(六)明顯不當的。撤銷行政處罰的條件是什么
根據法律規定,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一)主要證據不足的;(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三)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職權的;(五)濫用職權的;(六)明顯不當的。《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行政行為撤銷的條件
行政行為撤銷的條件(1)行政行為合法要件缺損。合法的行政行為必須具備三個要件:主體合法、內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者缺一不可。(2)行政行為不適當。不適當的行政行為也是可撤銷的行政行為。
詳見:
http://education.163.com/edu2004/editor_2004/zikao/050523/050523_197695.html
六種可撤銷行政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依照前兩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論述行政行為撤銷的條件及法律后果
可撤銷的具體行政行為1.可撤銷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條件。構成可撤銷具體行政行為的條件,主要是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和明顯不適當。違法是指具體行政行為合法要件的缺乏。合法要件主要是指下面將要提到的事實證據、法律適用和法定程序等具體行政行為的一般合法條件,以及單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定合法條件。明顯不適當是指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明顯地不合理。
2.可撤銷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后果。在程序法上,可撤銷的具體行政行為必須經過法定程序由國家有權機關作出撤銷決定,才能否定其法律效力,有關當事人、其他國家機關和其他社會成員無權擅自否定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效力。法定程序是指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行政監督程序。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是權利救濟程序,必須經過當事人的申請和提起程序。行政復議機關以決定撤銷違法的和明顯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法院可以撤銷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以此消除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效力。如果超過了行政復議的申請期限或者行政訴訟的提起期限,當事人就不能再在權利救濟程序中對具體行政行為效力提出異議。行政監督是指行政系統中的法制監督,包括行政主管機關內部的監督,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監督。在這些監督制度的運行中如果發現具體行政行為違法,行政機關也可以主動地撤銷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這稱為具體行政行為的撤回。
在實體法上,具體行政行為被撤銷的效力可以溯及至該具體行政行為成立之日。根據法律規定的公共利益需要或當事人是否存在過錯等情況,也可以自撤銷之日起失效。但當事人在撤銷決定作出之前一直要受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約束。
在處理后果上,具體行政行為因為被撤銷而喪失或者不能取得法律效力后,如果相關義務已經履行或者已經執行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應當恢復原狀。被撤銷的具體行政行為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由行政機關承擔賠償責任。
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行為有下列什么情形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
法律分析: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行為有下列什么情形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1、主要證據不足。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缺乏必要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所認定的事實情況。主要證據不足意味著行政機關在查清案件基本情況或在沒有充分證據的情況下作出了具體行政行為,具體行政行為缺乏事實基礎,人民法院有權予以撤銷。2、適用法律錯誤。指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錯誤的適用了法律、法規的條款。3、違反法定程序。指行政機關在實施具體行政行時違反了法律規定的作出該行為應當遵循的步驟、順序、方式和時限等要求,它是作出撤銷具體行政行為判決一個獨立存在的理由,不依附于其他任何條件,只要具體行政行為違反程序,不管決定正確與否,都構成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理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七十條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一)主要證據不足的;(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三)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職權的;(五)濫用職權的;(六)明顯不當的。
第七十四條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為:(一)行政行為依法應當撤銷,但撤銷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二)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但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銷或者判決履行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一)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二)被告改變原違法行政行為,原告仍要求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判決履行沒有意義的。
行政行為的撤銷的含義,條件和法律后果是怎樣的
行政行為自被撤銷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銷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行政行為的撤銷是因為行政主體過錯引起的,并且依社會公益的需要又必須使撤銷的效力追溯到行政行為作出之日,那么,由此造成相對方的一切實際損失應由行政主體予以賠償;行政行為被撤銷是由相對方的過錯引起的,或由行政主體與相對方的共同過錯所引起的,撤銷的效力通常應追溯到行為作出之日,過錯方各依自己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上一篇: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