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梅超風系桃花島公司的員工,2017年6月10日凌晨1時左右,原告騎摩托車上零點班途中,行至駛入公司內停車棚處,不慎撞倒綠化帶臺階后摔倒受傷,當即送往人民醫院治療,診斷為:1、右腿脛骨折;2、右腿髕骨折;3、頭面部,右前臂皮膚挫裂傷;4、全身多處皮膚挫擦傷。2017年7月6日,桃花島公司向人社局提出了工傷認定申請。人社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進行了相應的工傷事故調查,人社局調查核實認為,梅超風在上班途中發生單方交通事故受傷不符合工傷認定條件,故于2017年8月15日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梅超風對此決定書不服,于2018年1月10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人社局2017年8月15日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并責令人社局依法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書。
上班路上自己騎車摔傷算工傷嗎(自己騎車摔傷)
【法院裁決】
法院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工傷。結合本案來看,梅超風2017年6月10日凌晨1時左右騎摩托車去公司上班,行至駛入公司停車棚處,不慎撞到綠化帶臺階后摔倒受傷,系合理的上班途中,但梅超風受傷后,未向公安交警部門報警,也沒有向工傷認定部門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的證明,梅超風缺乏充分有力的證據證明當晚其受傷系交通事故,并且系非本人主要責任所致的交通事故。故梅超風要求認定為工傷的訴訟請求因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本院依法予以維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梅超風請求撤銷人社局2017年8月15日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并要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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