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確立的一般地域管轄的原則,原告起訴被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為自然人的,若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什么是住所地?
不同的民事主體,其住所地不一樣。
住所地(什么是住所地、經常居住地)
對于自然人來說,民訴法解釋規(guī)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民法典規(guī)定自然人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居所為住所;經常居所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所視為住所。
對于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而言,民訴法解釋規(guī)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能確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注冊地或者登記地為住所地。《民法典》規(guī)定法人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應當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登記為住所;非法人組織參照適用法人的一般規(guī)定。
什么是經常居住地呢?
民訴法解釋規(guī)定,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xù)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yī)的地方除外。
可見,經常居住地只是對自然人來說的,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并沒有經常居住地的問題。
實踐中應當注意的問題
關于經常居所可視為住所的問題,需要注意連續(xù)居住的持續(xù)時間。《民法通則意見》第9條規(guī)定,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后連續(xù)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住地。而在《居住證暫行條例》出臺后,有意見認為,該條例規(guī)定,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相關條件的,即可申領居住證。因此該“半年”的居住時限可作為判定經常居所的重要考量因素。對此,應注意區(qū)分理解:根據自然人居住證記載的居所作為住所,是適用該條關于“自然人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居所為住所”的規(guī)定;但在現(xiàn)行立法未作修改的情況下,在適用“經常居所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所視為住所”時,建議仍以“連續(xù)居住1年以上”作為確定經常居所的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主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理解與適用(上)》第16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