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裁判要點
1.土地征收中是否存在行政委托關系的認定
行政委托(北京律師|土地征收中是否存在行政委托關系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行政機關授權其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者其他組織行使行政職權的,屬于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委托。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被告。審判實踐中,人民法院認定是否存在行政委托關系,一是要看行為的內容是否具有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的性質;二是要看受益主體是否惠及社會公眾,具有公共利益的性質,兩者同時具備即屬于行政委托,而不是說只有行政機關以書面或口頭明確表示委托的,才存在行政委托關系。
2.以舊村改造為名實施預征收的行為違法
行政機關規避集體土地征收程序,違背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目的,在進行集體土地征收之前,以舊村改造為名實施預征收,同時強制拆除房屋,其行為行為超越職權、違反行政強制法有關程序規定。
02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河北省邢臺市橋西區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邢臺市泉北西大街**創業服務中心。
法定代表人戴建亮,區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武立剛,橋西區政府法制辦工作人員。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林建國,男,1959年12月15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邢臺市橋**。
一審第三人河北省邢臺市橋西區泉西街道林莊社區居民委員會。住所。住所地:河北省邢臺市橋**林莊村
法定代表人林繼海,主任。
再審申請人河北省邢臺市橋西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橋西區政府)因林建國訴其強制拆除房屋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9日作出的(2019)冀行終322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案件現已審查終結。
2011年1月18日,橋西區政府、河北省邢臺市橋西區泉西街道林莊社區居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林莊居委會)等單位共同簽訂《舊村改造責任書》,主要內容:為加快城市化進程、改善邢臺市城市環境,優化城市土地資源和空間布局,提高村民居住質量和城市品位,促進城市經濟社會更好更快發展,根據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依照邢臺市相關文件精神,邢臺市橋西區泉西街道林莊村準備用3年的時間,逐步對城中村實施改造。城中村改造工作必須嚴格按照統一組織、政府扶持、市場運作的原則,由市政府宏觀協調,區政府負責組織,村集體經濟組織具體實施的運作方式有序進行;橋西區范圍內的城中村改造工作由橋西區政府負責實施,并成立以區長為組長的城中村改造工作小組,編制改造計劃、年度安排、實施方案與保障措施等。林建國系林莊村村民,在林莊村擁有一處住宅,并已辦理房產證。2017年7月18日,林莊村雙委會作出《關于對未拆遷戶林建國、林發祥、林喜祥房屋進行拆遷的決定》。2017年7月19日,邢臺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帶隊現場踏察橋西區城建重點項目建設情況,并就有關問題進行專題研究。邢臺市人民政府﹝2017﹞78號《市政府專題會議紀要》(以下簡稱78號會議紀要)明確?橋西區政府負責于7月底前完成龍崗片區范圍內苗王莊、林莊村民的拆遷安置工作。2017年7月19日,林莊村村民代表會議作出《關于對未拆遷戶林建國、林發祥、林喜祥房屋進行拆遷的決定》。2017年7月20日,林莊村村民出具《關于對未拆遷戶林建國、林發祥、林喜祥房屋進行拆遷的意見》。上述三份材料皆載明?根據2017年6月19日邢臺市橋西區‘拆違拆遷重點項目進地工作百日攻堅戰’和‘泉西辦拆違拆遷攻堅戰’城建工作會議精神,和上級對我村拆違拆遷任務目標要求”,限期拆除林建國等人的房屋。2017年7月29日,林建國房屋被林莊居委會強制拆除。2018年9月,林建國提起本案行政訴訟,請求確認橋西區政府強制拆除房屋行為違法。
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冀05行初128號行政判決認為,《舊村改造責任書》、78號會議紀要等證據可以證明,橋西區政府系本次城中村改造的責任主體,亦為受益主體,林莊居委會是按照橋西區政府委托實施房屋拆除行為,橋西區政府應為適格被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確認橋西區政府拆除林建國房屋的行為違法。橋西區政府不服,提出上訴。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冀行終322號行政判決認為,林莊村村委會、村民代表會議作出拆遷決定,是根據橋西區政府拆違拆遷任務目標要求作出;橋西區范圍內的城中村改造工作由橋西區政府負責實施,并成立以區長為組長的城中村改造工作小組,編制改造計劃、年度安排、實施方案與保障措施;78號會議紀要亦明確,橋西區政府負責完成龍崗片區包括林莊村在內的村民拆遷安置工作,且強制拆除房屋是政府或其職能部門的職權,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并無該項權力。一審判決認定橋西區政府委托林莊居委會實施強制拆除林建國房屋,并無不當。橋西區政府委托林莊居委會實施強制拆除行為,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四至四十四條的規定履行催告、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意見、作出強制執行決定等程序,未對違法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予以公告并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未在當事人起訴期限屆滿后實施強制拆除,一審判決確認該行為違法,結果并無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橋西區政府申請再審稱:林建國的房屋被拆除,并非橋西區政府所為,是林莊村進行舊村改造實施的強拆行為。橋西區政府也沒有委托林莊村拆除林建國的房屋。橋西區政府不是本案適格被告。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指令再審或者提審本案。
本院經審查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行政機關授權其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者其他組織行使行政職權的,屬于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委托。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被告。審判實踐中,人民法院認定是否存在行政委托關系,一是要看行為的內容是否具有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的性質;二是要看受益主體是否惠及社會公眾,具有公共利益的性質,兩者同時具備即屬于行政委托,而不是說只有行政機關以書面或口頭明確表示委托的,才存在行政委托關系。本案中,林莊村的舊村改造項目是在橋西區政府主導下,為改善城市環境、提升城市品位、促進城市經濟社會發展進行的城中村拆遷改造工程項目,內容上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質;林莊村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雖然確實可以改善被拆遷村民的居住條件,但更多的是改善了邢臺市,尤其是橋西區拆遷范圍及周邊普通民眾的生活環境,且舊村改造拆遷整合后騰挪出來的集體空地,很快被依法征收,受益的直接主體為橋西區政府。因此,一、二審判決認定林莊居委會受橋西區政府委托實施強制拆除房屋行為,橋西區政府為本案適格被告并無不當。同時,橋西區政府在進行集體土地征收之前,以舊村改造為名實施預征收,規避集體土地征收程序,違背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目的,同時強制拆除房屋行為超越職權、違反行政強制法有關程序規定,一、二審判決確認該被訴行政行為違法,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審判程序合法,判決結果適當,本院予以支持。橋西區政府主張,沒有委托林莊村拆除林建國的房屋,不是本案適格被告。其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根據,以此為由申請再審,理由不能成立。
綜上,橋西區政府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三、四項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再審申請人河北省邢臺市橋西區人民政府的再審申請。
03
京尹律師提醒
委托需合法,征拆需依法定程序。維權要用法,依法有效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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