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1.民事案件的案由應當依據當事人主張的民事法律關系性質確定,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性質與法院根據案件事實進行審理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如果當事人變更法律關系的性質和訴訟請求導致法院無管轄權,應當將案件移送至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2.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民訴法解釋》第18條第2款規定,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爭議標的,是指當事人訴訟請求所指向的合同義務。訴訟請求為給付金錢的,不應簡單地以訴訟請求指向金錢給付義務而認定爭議標的即為給付貨幣,而應根據合同具體內容明確其所指向的合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給付(“爭議標的”是否即為給付貨幣)
民事裁定書
(2021)最高法知民轄終227
上訴人(原審被告):杭州數金在線云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飛虎互動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上訴人杭州數金在線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數金在線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飛虎互動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飛虎公司)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一案,不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于2021年3月10日作出的(2021)京73民初62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數金在線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審裁定,將案件移送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區人民法院審理。事實和理由:(一)涉案的《技術實施服務合同》明確雙方系就數金在線公司委托飛虎公司人力外包項目事宜簽訂合同,合同目的是人力外包,其價格計算也是按服務人月計算,合同性質是人力外包合同,不應當確定為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二)本案雖為合同糾紛,但就爭議的貨幣給付是否已經達到付款條件等均未經審理明確,且飛虎公司提供的服務地點在浙江省臺州市,數金在線公司所在地法院對本案實施管轄更便于審理。
飛虎公司答辯稱:(一)涉案合同對合同履行地沒有明確約定,飛虎公司起訴要求數金在線公司支付合同款,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飛虎公司作為接收貨幣一方,其所在地為本案訴訟請求所對應的合同履行地。(二)涉案《技術實施服務合同》約定飛虎公司向數金在線公司提供技術服務人員,完成軟件開發任務。該合同實際上是飛虎公司與數金在線公司簽署的《臺州銀行移動營業廳二期項目飛虎視頻支撐平臺開發服務合同》的補充,項目驗收均以臺州銀行移動營業廳整體項目驗收為標準,合同履行及支付價款的核心在于計算機軟件的開發。綜上,原審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數金在線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飛虎公司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原審法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受理。飛虎公司起訴請求判令數金在線公司:1.支付采購款336000元;2.支付利息(依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以288000元為基數,自2020年6月1日起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以48000元為基數,自2020年11月1日起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事實和理由:2020年1月10日,雙方簽訂涉案的《技術實施服務合同》,合同約定由飛虎公司向數金在線公司提供技術服務人員,完成開發任務,合同總價款共計480000元,分三期支付。第一期合同簽訂后,支付30%;第二期驗收通過后,支付60%;第三期維護期期滿,支付10%。飛虎公司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向數金在線公司提供了服務,且最終用戶已經驗收付款,但數金在線公司未支付第二至三期款項,已經構成違約。
數金在線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案件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本案僅涉及人員外包服務,不屬于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糾紛,涉案合同未約定管轄,應當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數金在線公司住所地為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區,故本案應當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區人民法院。
原審法院認為,當事人之間的合同法律關系性質應當依據合同內容、履行標的、合同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的約定等因素來判斷。本案中,涉案合同約定飛虎公司受數金在線公司委托派出技術服務人員完成計算機軟件開發任務,合同標的為計算機軟件,本案案由應確定為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規定的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糾紛。根據法律規定,合同糾紛案件應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在涉案合同中對合同履行地沒有明確約定,飛虎公司起訴要求數金在線公司支付合同款,本案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飛虎公司作為接收貨幣一方,依照上述法律規定,其所在地為本案訴訟請求所對應的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北京、上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中對知識產權法院管轄所在市轄區內的第一審案件作出了規定,其中包括計算機軟件民事案件。因飛虎公司住所地為北京市海淀區,在原審法院管轄轄區內,故原審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綜上,數金在線公司的管轄異議理由不能成立。對其異議請求,原審法院不予支持。
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北京、上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駁回杭州數金在線云科技有限公司的管轄異議申請。案件受理費70元,由杭州數金在線云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本院經審查查明:飛虎公司向原審法院提交了《技術實施服務合同》《臺州銀行移動營業廳二期項目飛虎視頻支撐平臺開發服務合同》,在擬證明事實中表述《技術實施服務合同》是《臺州銀行移動營業廳二期項目飛虎視頻支撐平臺開發服務合同》的補充,并提交了雙方工作人員郵件截圖和微信截圖等證據,擬輔助證明上述兩個合同之間的關聯性。《臺州銀行移動營業廳二期項目飛虎視頻支撐平臺開發服務合同》的內容顯示,該合同由數金在線公司委托飛虎公司進行臺州銀行移動營業廳飛虎視頻支撐平臺開發服務項目,飛虎公司應按照合同要求如期完成服務并交付服務成果。
本院認為,本案為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上訴案件。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為原審法院對本案是否具有管轄權。
首先,關于數金在線公司上訴主張涉案合同性質為人力外包合同,本案不應當確定為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糾紛的問題。本院認為,根據飛虎公司提交的初步證據證明,其是受數金在線公司委托派出技術服務人員完成特定計算機軟件開發任務,合同標的為計算機軟件,合同目的、內容、履行均是以飛虎公司提交符合交付標準的計算機軟件開發成果為依歸,而不是僅以飛虎公司提供相應人員工作時長的人力外包服務為限,飛虎公司對確定管轄的相關案由事實的證明達到可爭辯程度,本案雙方法律關系或更符合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的法律特征。并且,民事案件的案由應當依據當事人主張的民事法律關系性質確定,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性質與法院根據案件事實進行審理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如果當事人變更法律關系的性質和訴訟請求導致法院無管轄權,應當將案件移送至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本案中,飛虎公司在原審中訴稱數金在線公司在涉案《技術實施服務合同》的履行中,逾期支付合同相應款項,構成違約,主張本案系涉及因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引發的民事糾紛,原審法院據此將案由定為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糾紛亦無不當。至于飛虎公司的該主張是否成立,需經原審法院對本案法律關系的性質進行實體審理之后才能確定,不影響現階段根據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糾紛的民事法律關系確定管轄權。原審法院如果對法律關系的性質進行實體審理后,發現本案不屬于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糾紛導致原審法院無管轄權的,可依法將本案移送至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處理。故原審認定本案案由為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糾紛并以此確定管轄并無不當。
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爭議標的,是指當事人訴訟請求所指向的合同義務。訴訟請求為給付金錢的,不應簡單地以訴訟請求指向金錢給付義務而認定爭議標的即為給付貨幣,而應根據合同具體內容明確其所指向的合同義務。本案中飛虎公司的訴訟請求為要求數金在線公司支付涉案合同款項及利息,該訴訟請求所指向的主要合同義務為數金在線公司向飛虎公司支付合同款項的義務,因此,本案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適用“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的規則。飛虎公司作為接收貨幣一方,其所在地即其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可以認定為合同履行地。本案可以飛虎公司的住所地作為管轄連結點,確定管轄法院。故針對本案訴訟,被告住所地即數金在線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和合同履行地即飛虎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轄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飛虎公司選擇向其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符合法律規定。
此外,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糾紛屬于知識產權民事案件,其管轄法院確定除適用前述民事訴訟管轄一般規定外,還應當適用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管轄的特別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北京、上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第一條第一項規定,北京市轄區內的計算機軟件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由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管轄。故飛虎公司就本案選擇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符合前述法律規定,原審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
綜上,數金在線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原審裁定適用法律和裁判結果均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一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