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終審,是民事案件的大原則。意思是對所有的民事案件,二審相當于結束。雖然有再審的存在,但由于再審申請難通過(通過才是啟動了),所以二審終審,正確的理解應該是:二審基本結束。
那一審完后雙方都沒上訴,其一審的敗訴方;或一審完后,一審敗訴方上訴后二審勝訴了,其二審敗訴方(也就是一審勝訴方);或一二審都是敗訴方的。這3種人(當然,勝訴方也能申請再審,但可能性幾乎沒有,誰贏了還去申請再審……),那要不要申請再審(首先你不能超期,生效判決6年內,超期就完了,你想繼續只能申訴了),對以下3點要重點考慮:
1、事實錯誤直接導致了錯誤的終審生效裁判,并且對這個基本事實,你是有證據(原審法院卻沒認定)或者是你有了新證據。這個優先級最高,如果有,可以考慮申請再審。
二審敗訴還能上訴嗎(到底要不要申請再審)
2、終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包括該適用A法律卻適用了B法律、該適用A法律卻適用了B條例(法律是最高效力,法律高于條例)、沒有法律卻適用了A法律,可以考慮申請再審。
3、原審出現了遺漏當事人或遺漏訴訟請求等嚴重的程序錯誤
比如一個人根本沒被通知開庭(其實能聯系到),法院就缺席判了;或者法院判了不是原告的訴訟請求的內容,或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漏判了;或者對關鍵證據(影響裁判),當事人申請鑒定,原審法院卻不準許等,可以考慮申請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