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員工受工傷后多久做傷殘鑒定
1、員工受工傷后,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2、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延長30日。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三條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二、如何進行傷殘等級鑒定
傷殘等級是指一個人的傷殘程度,是根據傷殘的嚴重程度來判定的。傷殘等級評定標準是根據傷殘的嚴重程度來判定傷殘的等級,分為一級到十級傷殘,一級最重。傷殘等級評定標準并無統一的鑒定標準。不同的對象不同事由導致的傷殘適用不同的傷殘鑒定標準。
當事人做傷殘鑒定應當攜帶以下材料:本人的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診斷證明書、加蓋院章的病歷復印件和當事人原始的和近期的x光片。由被鑒定人親自到當地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論可以作為一項重要的證據在訴訟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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