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來看看吧。
人身權利包括哪些內容
一、人身權利包括哪些內容
人身權利又稱人身非財產權,是指與人身直接相關而沒有經濟內容的權益。
人身權利主要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人身自由權,生命健康權和人格尊嚴權,人格尊嚴又包括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姓名權和隱私權等。當人身權受到侵害時,我們可以請求司法保護。是公民最基本的權利。主要上指人的生命、健康、人格、名譽和人身自由等權利,以及與人身直接有關的權利。
我國《刑法》為了切實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不受侵犯,專章規定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利,民主權利"。《刑法》第131條明確規定:"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機關非法侵犯.違法侵犯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刑事處分."
二、人身權特征
(一)人身權與民事主體的人身不可分離,因此,人身權同時具有不可轉讓的法律屬性。
(二)人身權沒有直接的財產內容,不能以金錢的價值尺度衡量人身利益。
(三)人身權是一種絕對權。又稱為對世權。
三、人身權法律意義
人身權為民事主體的自然生存和社會生存提供了法律依據
人既具有自然屬性,也具有社會屬性。換言之,人的生存分為自然生存和社會生存兩方面,人身權制度既包含有保護人自然生存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等內容,也包含有保護人社會生存的名譽權、信用權等內容。在民法意義上,民事主體之所以成為完整的民事主體,是因為具備了各種人身權。法律對人身權的保護“確保我們能夠充分享受自我”。失去人身權保護的各種利益,民事主體的地位就會受到威脅。
每個人都被當作了人看待是人類社會進步的一個巨大成果。人本身被看做了目的,而不再是客體和手段。這一進步促進了民法人身權制度的發展,而民法人身權制度為這種進步提供了保障,并且仍在不斷促進這種進步。
法律規定人身權制度,一方面為人身權提供具體的保護,防止他人對權利人的侵犯;另一方面也著力于提倡對人身權的尊重、對人本身的尊重,這種尊重既有源于他人的,更有源于權利人自身的。
人身權為人類社會正常有序的發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人自身的發展離不開人類社會正常有序的發展。社會由不同的人組成,人身權為人們彼此相處劃清了邊界。自由止于權利。人類社會的發展有賴于個人自由的發展,但是,每個人的自由不能超越一定的界限,這一界限就是他人的權利,包括人身權利。同時,于任何權利一樣,人身權也不是絕對的、不受限制的。
這種限制至少體現在以下幾方面:第一,來源于社會資源稀缺性的限制。社會由人組成,而人身權正是只有在社會關系中才具有意義;同時,每個人都希望盡量多地實現自己的權利,因此,每個人都需要對自己的權利加以適當拘束。比如,每個人都希望有更多的自由,正因如此,每個人都需要有所收斂。在這個意義上,自由作為一種社會資源,本身是稀缺的。第二,來源于道德倫理和公共政策的限制。道德倫理和公共政策有時直接反映在民法的具體規定中,有時則以道德倫理和公共政策的本來面目出現。
比如,自然人作為民事主體,享有身體權,但是不能在公共場所完全裸露自己的身體。又如,自然人作為民事主體享有婚姻自主權,但是,不到一定年齡這種權利不能行使。各國關于結婚年齡的限制,一方面來源于人自身的限制,另一方面,也正是基于各國社會道德倫理和公共政策的考慮,因此各國關于結婚年齡的規定存在差異。再比如,自然人決定自己的姓名、法人決定自己的名稱時,也會受到一定限制。
第三,來源于人自身的限制。比如,人的身體會老化,人的生命會結束,權利主體對身體權、生命權的行使會受到影響。比如,自然人出生時其就享有姓名權,但是在行使自己的姓名權、決定自己的姓名時,必須等到一定年齡。再比如,婚姻自主權需要民事主體達到一定能夠年齡才能行使,這種限制既有公共政策的限制,更主要還是人自身生理機能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