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其晚輩直系血親能否代位繼承
1、不得代位繼承。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如該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者對被繼承人盡贍養義務較多的,可以適當分給遺產。
2、法律依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第十七條
二、放棄繼承權有何限制要求
1、對放棄繼承權人的行為能力的要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放棄繼承權。其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替他們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
2、作出放棄繼承權表示的時間要求: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民法典繼承編》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作出。遺產分割后表示放棄的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
3、不得放棄繼承權的情形: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4、繼承人放棄繼承必須采取合法的形式,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第50條規定: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后,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放棄繼承的效力,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
依據《民法典繼承編司法解釋》的規定,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如該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者對被繼承人盡贍養義務較多的,可以適當分給遺產。希望以上內容能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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