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暴需要保留什么證據
1、家暴可以留這些證據。報警記錄,警方對家庭暴力制作的筆錄;證人證言,小區的保安,自己的父母或者是家中的朋友等出具的書面證言;婦聯、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等基層工作單位或組織開展的調查或調解工作出具書面證據;醫院的鑒定證明等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條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二、家暴證據的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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