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發回重審的情形有以下五種:1、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二審人民法院可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民訴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2、對當事人在一審中已經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未作審理、判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時,發回重審;3、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在一審中未參加訴訟,第二審人民法院可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4、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后,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與子女、財產問題一并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5、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的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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