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醫療產品損害責任,是指醫療機構在醫療過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以及血液及血液制品等醫療產品,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損害,醫療機構或者醫療產品生產者、銷售者應當承擔的醫療損害賠償責任。
概念解讀
醫療產品損害責任,是指醫療機構在醫療過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以及血液及血液制品等醫療產品,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損害,醫療機構或者醫療產品生產者、銷售者應當承擔的醫療損害賠償責任。
解決方法
適用范圍:醫療機構在診斷、治療過程中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或者血液制品具有缺陷給患者造成損害。
醫療產品損害責任是無過失責任,只要受害人能夠證明醫療產品具有缺陷,即構成侵權。醫療產品損害責任的構成要件
醫療產品損害責任屬于產品責任:
1.須為缺陷產品。構成醫療產品損害責任的首要條件是醫療產品具有缺陷。
醫療產品的缺陷分為:設計缺陷;制造缺陷;警示說明不充分的缺陷;跟蹤觀察缺陷。
2.須有患者人身損害事實
構成醫療產品損害責任,必須具備患者的人身損害事實,這是發生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事實依據。構成這個要件,是將醫療產品應用于患者。由于醫療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了患者的人身損害,這種人身損害的特點是,有些損害后果在受害當時即可發現,有的則要在受害之后很長時間才能出現后果,特別是醫療器械造成的損害,通常都是經過一段時間才發生。
3.須有因果關系
醫療產品損害責任中的因果關系,是指醫療產品的缺陷與受害人的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醫療產品缺陷是原因,損害事實是結果。確認醫療產品責任的因果關系,要由受害人證明,證明的內容是,損害是由于使用或消費有缺陷的醫療產品所致。
4.醫療機構和銷售者應當具有過失
在醫療產品損害責任中,如果受害患者一方追究醫療機構以及醫療產品銷售者的侵權責任的,必須證明醫療機構或者銷售者具有過失的要件,沒有過失,就沒有責任;如果醫療機構或者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醫療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受害患者一方請求賠償,勿須證明其有過失,醫療機構或者銷售者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缺陷造成損害
1、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本身存在缺陷,醫療機構在采購產品時存在過錯,比如,采購藥品時,未嚴格把關,或者通過非法途徑獲得藥品。這時候,醫療機構和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生產者或提供者均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本身存在缺陷,醫療機構強制指定患者使用缺陷醫療產品,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和醫療產品的生產者應當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3、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本身存在缺陷,但醫療機構在采購產品時,已經盡到了足夠的注意,但仍然未能發現產品存在的缺陷。此時,應當由產品的生產者承擔賠償責任,醫療機構不應當承擔責任。醫療機構先行承擔責任的,有權向醫療產品的生產者追償。
4、醫療機構使用缺陷醫療產品致患者損害,無法確定缺陷醫療產品的生產者或者提供者的,應當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5、醫療機構本身就是缺陷醫療產品的生產者,即醫療機構使用自己生產的缺陷醫療產品致患者損害的,則應當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因輸血感染造成損害
輸血感染是指輸入不合格血液,血液一般是由血站提供給醫療機構,然后由醫療機構輸入到患者體內的。
按照《獻血法》第10條的規定,血液質量的監測是由血站來完成的,醫療機構對血站提供的血液不再進行檢查,但必須進行核查。如果醫療機構盡到了核查義務但仍未發現血液不合格的,應當由血液提供機構即血站承擔賠償責任。醫療機構先行承擔責任的,有權向血液提供機構追償。如果醫療機構未盡此等核查義務,就認為其有過失,應當與血站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參考法條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九條?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后,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產品質量法》
第四十二條由于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于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于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
第四十四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侵害人應當賠償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侵害人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
第四十五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本法所稱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
參考案例
案例一
甲因心臟病在乙醫院安裝了心臟起搏器,因該心臟起搏器為美國a公司生產,中國b公司進口,半年后,因心臟起搏器電路短路,不起作用。甲只得重新做手術并安裝,由此產生的手術費用以及新起搏器的費用與乙醫院協商不成發生爭議。
分析:根據法律規定,為了方便受害人甲的救濟,生產公司a公司以及銷售公司b公司和乙醫院應對甲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甲可以選擇其中任何一個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該心臟起搏器的缺陷由a公司造成,a公司承擔最終責任;如果該缺陷由公司或者乙醫院的過錯造成,b公司或者乙醫院承擔最終責任。
案例二
甲醫院在給患者乙使用丙藥廠生產的某藥物后,乙因此出現過敏反應,并遭受損害。后查明,該藥品須按照特殊方式保存,否則容易變質并造成過敏反應,甲醫院未盡必要主要,保存方式有缺陷。
分析:甲、丙應當對患者乙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如果乙請求甲承擔責任,甲承擔責任后不能向丙追償,因為卻顯示因為家的行為產生的,甲是最終的責任承擔著。如果乙請求丙承擔責任,丙承擔后,可以向甲追償。
法律攻略
醫療產品損害責任的不真正連帶責任,責任主體是醫療機構和醫療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
在醫療產品損害責任中,責任主體有醫療機構,醫療產品生產者,醫療產品的銷售商。醫療機構直接使用醫療產品,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是責任主體,承擔過錯責任。如果醫療機構不能指明缺陷醫療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承擔無過失責任;產品的制造者制造了有缺陷的醫療產品,并且造成了患者的損害,應當承擔責任。產品的銷售者對于缺陷產品造成損害具有過失,不論其是否為產品缺陷的生產者,都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如果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則銷售者應當承擔無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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