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侵權責任是指賓館、商場、銀行、本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違反在合理限度范圍內保護他人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義務,直接或者間接地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權益損害,應當承擔損害的賠償責任。
概念解讀
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侵權責任是指賓館、商場、銀行、本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違反在合理限度范圍內保護他人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義務,直接或者間接地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權益損害,應當承擔損害的賠償責任。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參考案例
案例一
甲去參加友人婚宴到乙餐廳就餐時,不慎踩到地面的油漬,滑到受傷,佩戴的手表被摔壞,甲認為乙餐廳負有一定責任要求乙餐廳賠償,因此與乙餐廳發生爭議。
乙餐廳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給甲造成損害且具有過錯,構成侵權。甲有權就人身與財產損害請求乙承擔賠償責任。乙餐廳承擔的也是場所責任。
案例二
某商場為了促銷,廣告宣稱每日前十名消費者可獲贈十公斤大米一袋,由于屬于組織措施不當,消費者為了爭搶前十,相互踩踏擠壓,致使數十名消費者死傷。
商場違反了安全保證義務,具有過錯,應當承擔直接責任。商場承擔的是組織責任。
案例三
顧客甲在乙銀行取完錢,在營業大廳內被丙徒手搶走所取的5萬元,當班的銀行保安丁和戊見狀未采取任何行動。甲因此與乙銀行發生爭議。
甲遭受的損害應由丙承擔賠償責任。丙不能賠償或者下落不明的,乙銀行應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補充責任,因為在當時的情況下,保安丁和戊未采取行動是不正當的,銀行違反了安全保障義務,具有過錯。
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解決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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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情形下分兩種情況,一是直接責任,就是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直接給受害人造成人身、財產損害。歸責主體是安全保障義務人也就是公共場所的管理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
二是補充責任,是違反安全保障義務只是第三人給受害人造成損害。此情形下第三人承擔全部責任。第三人不能承擔或者無力承擔的,有安保義務人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補充責任。
確定責任類型后應對以下事實進行舉證:
(1)管理人未盡安全保障義務;
(2)發生損害事實;
(3)管理人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