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醫療事故發生后,患者或者患者的近親屬可以根據患者所遭受的損害程度的不同,要求醫療機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下面我們一起來了解醫療事故賠償項目和賠償的標準吧!
概念解讀
醫療事故發生后,患者通常因為義務人員的過錯,遭受死亡遭受死亡或者人身受到損害。患者或者患者的近親屬有權要求義務人員或者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那下面我們就一起來看看醫療事故賠償的項目與標準吧!
1.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2.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4.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5.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6.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7.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8.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9.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10.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11.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12.患者親屬損失的賠償: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參考案例
2005年3月至2006年6月原告陳某兒子陳小某工作回家后出現發熱、怕冷,遂請衛生所(負責人被告何某章,下簡稱衛生所)醫生被告何某到家診治,被告何某以其患的是“傷寒”病打針、輸液共三天,并給口服氯霉素糖衣片。6月30日下午及7月3日、7月7日,何某繼續給患者輸葡萄糖液、氯化鈉加氯霉素。7月11日何某改用“先鋒”再輸一次。7月12日上午,患者被送漳浦縣杜潯中心衛生院(下簡稱衛生院)住院治療,診斷為1、傷寒可能;2、其他待除。并為患者使用氯霉素藥物,后建議轉市級醫院治療。7月15日,患者轉漳州175醫院治療。診斷為:1、骨髓抑制;2、繼發性感染;3、電解質紊亂;4、急性上消化道出血;5、呼吸性堿中毒。住院8天后轉市醫院治療,診斷結論與175醫院基本一致。經專家會診、檢查、搶救,患者因骨髓抑制、繼發感染等于7月24日醫治無效死亡,共計花去醫療費人民幣15918.72元。原告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陳某委托市醫學會進行技術鑒定,結論為本案病例屬于一級甲等醫療事故,衛生所、衛生院共同承擔次要責任。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市醫療學會鑒定為醫療事故,各方當事人對此也沒有爭議,被告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項目和數額如下:醫療費15918.72元,誤工費1269.6元,護理費2539.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80元,交通費1000元,被扶養人生活補助費12150元,精神撫慰金58846.26元,喪葬費9659元,處理喪事誤工費634.8元,合計102197.58元。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五十條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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