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時制度】1、工時制度是勞動法體系下的企業工作時間和休息管理的規范制度。分為標準工時制度和特殊工時制度(含不定時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勞動法體系下的工時制度有別于國家實行的機關和事業單位職工的工作時間制度。
【標準工時】2、《勞動法》第36條和第38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的工時制度。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綜合工時】3、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質特殊或者受季節及自然條件限制,需在一段時間內連續作業,采取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一種工時制度。法規依據是《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號】
【實行要件】4、企業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需要與勞動者明確約定實行標準工作時間,并應當依法制定企業工作時間考勤制度。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的,必須經由人社機關審批,在有效期限內,與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崗位職工應當合同明確約定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時間,所約定的從事崗位名稱必須與人社機關審批文件中所列名稱一致。
【作息時間】5、用餐及午休時間是否屬于法定工作時間,在國家法律法規政策中沒有明確規定。企業應當明確規定作息時間,以便明確法定或約定工作時間的考核。特別是對于實行標準工時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制的崗位人員的有效工作時間考核具有特殊的意義,有利于準確考核超時工作時間,也就是加班時間。
【倒班制度】6、標準工時制下的倒班制可以分為“兩班倒”“三班倒”“四班倒”。其每周平均當班時間分別是84、56、42小時。用人單位應當明確作息時間的規定,以有效區別當班時間與工作時間的考核。綜合計算工時制度下,倒班制管理是以人社機關審批的周期為考核周期,以國家標準工作小時數為考核基數,超時的小時數按延時加班費標準支付。
【加班種類】7、標準工時制度下,存在延時、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加班三種。在綜合計算工時制度下,只存在延時加班和法定節假日加班兩種情況。
【加班考核】8、標準工時制度下,應當按月考核工作時間,核算支付工資標準。在綜合計算工時制度下,可以按審批周期,以法定標準工時間為標準,核算延時加班時間。
【法規依據】9、《勞動法》第36、38、39、41、44條。《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號】,《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國務院令第174號】,勞動部貫徹《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勞部發(1995)143號】,《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問題解答【勞部發(1995)187號】,勞動部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勞部發(1997)271號】,《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0994)489號】,《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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