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戰爭犯罪,是指違反國際法基本準則,策劃、發動侵略戰爭,破壞和平,違反戰爭法規和慣例以及國際人道準則的各種犯罪行為總稱。主要包括破壞和平罪(又稱反和平罪、侵略罪)、戰爭罪、反人道罪(又稱危害人類罪)等三大類犯罪。
1、破壞和平罪:計劃、準備、發動或從事某種侵略行為,或違反國際條約、協定或保證之行為,或參與上述任何罪行的共同計劃或同謀。
2、戰爭罪:指違反戰爭法規或慣例的相關行為,包括但不限于嚴重破壞?日內瓦公約?規定保護的人或財產實施的下列任何一種行為;嚴重違反國際法既定范圍內適用于國際武裝沖突的法規和慣例的其他行為;在非國際性武裝沖突中,對不實際參加敵對行動的人,包括已經放下武器的武裝部隊人員,及因病、傷、拘留或任何其他原因而失去戰斗力的人員,實施下列任何一種行為;等等。
3、反人道罪:是指行為人故意從事國際刑法所禁止的對平民的謀殺、奴役、強制轉移或迫害等非人道的犯罪行為(不包括滅絕種族罪、種族隔離罪、酷刑罪等單列罪)。
二、法律依據
國際法是追究戰爭犯罪的主要法律依據。國際法又稱國際公法(有別于國際私法),即國家間的法律,指適用于主權國家之間及其他具有國際人格的實體之間的法律規則的總體。國際法涉及戰爭犯罪的國際公約或法律文件很多,主要有?聯合國憲章?、?日內瓦公約?、?羅馬規約?等。如?羅馬規約?規定,戰爭罪包括如下情況(摘錄):
1、嚴重破壞?日內瓦公約?規定保護的人或財產實施的下列任何一種行為:
⑴、故意殺害;
⑵、酷刑或不人道待遇,包括生物性實驗;
⑷、無軍事上的必要,非法和肆意地廣泛破壞和侵占財產;
2、嚴重違反國際法既定范圍內適用于國際武裝沖突的法規和慣例的其他行為:
⑴、故意指令攻擊平民人口本身或未直接參加敵對行動的個別平民;⑵、故意指令攻擊民用物體,即非軍事目標的物體;
⑸、以任何手段攻擊或轟擊非軍事目標的不設防城鎮、村莊、住所或建筑物;
(8)、占領國將部分本國平民人口間接或直接遷移到其占領的領土,或將被占領領土的全部或部分人口驅逐或遷移到被占領領土內或外的地方;
(9)、故意指令攻擊專用于宗教、教育、藝術、科學或慈善事業的建筑物、歷史紀念物、醫院和傷病人員收容所,除非這些地方是軍事目標;(13)、摧毀或沒收敵方財產,除非是基于戰爭的必要;
14)宣布取消、停止敵方國民的權利和訴訟權,或在法院中不予執行;(15)、搶劫即使是突擊攻下的城鎮或地方;
(21)、【敏感詞】、【敏感詞】役、強迫賣淫、第7條第2款第6項所界定的強迫懷孕、強迫絕育或構成嚴重破壞《日內瓦公約》的任何其他形式的性暴力;(22)、將平民或其他被保護人置于某些地點、地區或軍事部隊,利用其存在使該地點、地區或軍事部隊免受軍事攻擊;
(24)、故意以斷絕平民糧食作為戰爭方法,使平民無法取得其生存所必需的物品,包括故意阻礙根據《日內瓦公約》規定提供救濟物品;(25)、征募不滿15歲的兒童加入國家武裝部隊,或利用他們積極參與敵對行動。
三、適用
自二站結束以來,國際社會懲戒戰爭犯罪的實踐主要有:
1、1945年紐倫堡審判,先后對24名被告中的22人進行了審判,戈林、里賓特洛浦等12人被判絞刑;2、1946年東京審判,先后對28名被告中的25人進行了審判,東條英機、土肥原賢二、松井石根等7人被判絞刑;
3、1993年5月,前南國際刑事法庭成立(安理會808號、827號決議),已起訴超過160名被告人;4、1994年11月,盧旺達國際刑事法庭成立(安理會955號決議),已對盧旺達前總理坎班達等22名被告作出判決,其中9人被判終身監禁;5、1998年7月17日,《國際刑事法院規約》(即《羅馬規約》)在聯合國通過;2002年7月1日,《羅馬規約》正式生效,同日國際刑事法院在海牙正式成立,國際刑事法院是一個常設的國際刑事司法機構。伊拉克前總統薩達姆因戰爭罪、反人類罪等指控,被被判絞刑;
6、2003年6月,柬埔寨與聯合國達成協議,成立紅色高棉戰爭罪特別法庭,農謝、喬森潘等被告被判處最高刑罰──無期徒刑。
有人說,人類的發展史就是一部戰爭史。我說,人類的戰爭史就是一部罪惡史。人類在發展,戰爭在繼續,罪惡無處不在,且行且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