昝秀麗中國證券報·中證網
中證網訊(記者昝秀麗)廣東證監局網站12月29日更新披露關于對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熊川、王振、周德芳、葉云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披露內容顯示,廣東證監局對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智度股份或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并對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中倫律所)從事的智度股份相關證券法律業務進行了延伸檢查。經查,中倫律所在證券法律業務執業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內容與事實不符。2020年7月31日,智度股份召開2020年第七次臨時股東大會,中倫律所指派熊川、王振為本次股東大會經辦律師,中倫律所于同日出具《法律意見書》,稱其指派的經辦律師出席并見證了本次股東大會,該《法律意見書》由熊川、王振簽字及中倫律所蓋章確認;2021年1月7日,智度股份召開2021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中倫律所指派熊川、周德芳為經辦律師,中倫律所于同日出具《法律意見書》,稱其指派的經辦律師出席并見證了本次股東大會,該《法律意見書》由熊川、周德芳簽字及中倫律所蓋章確認。經查,中倫律所指派的經辦律師并未出席上述股東大會,中倫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有關內容與實際不符,違反了《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
二是未勤勉盡責審慎履行核查和驗證義務。智度股份2019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2020年第六次臨時股東大會、2020年第七次臨時股東大會、2020年第九次臨時股東大會、2020年度股東大會和2021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等6次股東大會的會議決議和會議記錄記載的律師列席情況與實際不符,中倫律所及指派的經辦律師熊川、王振、周德芳或葉云婷未勤勉盡責審慎履行檢查和驗證義務,未對上述股東大會決議和會議記錄的不實記載提出異議,所制作《查驗記錄》稱相關未列席律師出席了股東大會、現場實施了查驗工作,與實際不符。上述行為違反了《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和《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證監會、司法部公告[2010]33號)第四十一條的規定。
廣東證監局表示,決定對中倫律所、熊川、王振、周德芳、葉云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當事人應認真吸取教訓,嚴格履行法律職責,加強對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的管理,提高法律執業質量和業務水平。同時,中倫律所應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內部問責,于收到本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30日內向廣東證監局報送整改報告和內部問責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