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工未申請,用人單位是否就可以不安排年休假?不是。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帶薪年休假是職工的權利,安排職工休年休假是用人單位的義務。“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年休假。”“考慮職工本人意愿”不能理解為職工未申請就可以不安排,是考慮職工是否愿意休、愿意在什么時間休,但用人單位有決定職工在什么時間休的權利,需要根據生產工作的需要,統籌安排。“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要經職工本人同意。未經職工同意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屬違法行為,侵害了職工的休假權利。用人單位未安排年休假,聲稱職工本人同意不休的,需要能夠舉證證明,不能空口無憑,否則承擔相應法律后果。
二、用人單位不安排職工年休假,職工有什么權利,未休年假工資該怎么計算?《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也就是說,單位沒有安排年休假,應當支付3倍工資報酬。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定,這個300%,“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也就是,假如你可以休10天的帶薪年休假,按照你平時的工資標準如10天的工資報酬是3千元,你未休年休假,單位也給你發了這3千元工資;因為單位沒有安排你休年休假,所有單位應當再支付你200%的工資,也就是再支付你6千的工資。先前那3千元,加上再支付你這6千,總共是300%的年休假工資報酬。
三、沒休的年休假能跨年度安排嗎?《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規定,“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也就是說,年休假通常在本年度安排;如果沒有安排,就要支付300%的工資報酬;跨年度安排是有條件的,只有當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才可以跨年度安排,并且只能跨1個年度安排。所以,單位不能隨便以“準備安排下一年休”為由,既不安排年休假、也不支付300%的工資報酬。
四、職工不服從單位年休假安排,希望獲得3倍工資,是否應該得到?這要看單位是否愿意支付。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是履行法律義務。不是不安排,是職工不服從安排,視為放棄自己的休假權利,此時用人單位沒有支付3倍工資的義務。單位同意支付3倍工資,職工可以獲得3倍工資。單位不同意的,職工不會得到支持。
五、單位不允許休年休假,有什么后果,勞動者該怎么辦?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勞動者可依法向勞動保障部門投訴舉報,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
六、單位未安排年休假,是否就一定會敗訴?不一定。單位可以提出以下抗辯:一是單位安排休假但職工放棄休假。二是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經職工本人同意,且支付了3倍工資。三是職工累計工作時間不滿1年。四是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