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一)雙方自愿協商;(二)申請人民調解;(三)申請行政調解;(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
一、雙方自愿協商(和解)
1、和解當事人
醫院(醫患辦)、患者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去醫院行政辦公區商談,不要去候診區、診療區、醫生辦公室談,影響他人的診療。每方代表不要超過五個人,避免眾口難調、發生醫鬧,導致無法達成和解協議。
2、和解協議
簽署后的和解協議具有合同的效力,一方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履行和解協議或者要求撤銷合同(如有欺詐、脅迫、重大誤解的情形)
二、申請人民調解
人民調解:醫調委(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由退休法官、醫生、律師組成,具有法律和醫學專業能力。雙方共同申請或一方申請另一方同意。在調解申請書中寫明爭議點,調解員通過查閱病歷、詢問當事人了解案情,了解案情之后,通過內部討論、咨詢專家、經過雙方同意后委托鑒定之后給出醫療損害責任評估,最后給出調解建議(醫療機構應賠多少錢),接受之后雙方簽訂調解協議,然后走民訴法的特別程序30日內去醫調委所在地的基層法院申請確認調解協議有效,確認之后的調解協議具有強制執行效力,若未確認則可以去法院起訴要求履行調解協議。調解不收費,不影響其后的訴訟。
三、申請行政調解
行政調解:衛健委調解,追究行政責任,對醫療機構行政處罰。前提是醫生違反了執業醫師法,醫院違反了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如果沒有上述違法行為,則無法追究行政責任。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醫療糾紛的一大重點就是醫療損害司法鑒定,大致要經過以下幾個流程:
1、開庭時向法院申請鑒定,準備醫療損害鑒定申請書,申請書一般包括:(1)某醫院的診療行為是否存在醫療過錯;(2)醫療過錯與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以及所占責任比例;(3)患者傷殘等級、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4)是否履行了告知義務等。
2、對鑒定材料經過質證確定真實性無異議之后,選擇鑒定機構,共同選擇或搖號。鑒定材料沒有經過質證程序不可以直接向鑒定機構提交。
3、舉行鑒定聽證會。
(律師需要分析病歷,準備陳述和答辯材料)。
4、審查鑒定意見書(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機構和人員是否有資質,鑒定人是否需要回避,檢材和樣本的提取是否合法,適用標準是否正確)
5、質詢鑒定人。(1、書面質詢意見書2、鑒定機構回函3、依然不認可,申請鑒定人出庭4、質詢鑒定人)
6、專家輔助人(專家水平應在鑒定人之上)
7、申請重新鑒定。(較難,除非出現違法和嚴重程序問題)